警惕科技政策制定中的高级寻租现象
2009-03-02李侠
李 侠
寻租(rent-seeking)本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据我国学者卢现祥考证:这个概念“最初是由安·奥·克鲁格在1974年提出的”。按照布坎南等人的观点,把寻租定义为: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的浪费资源的活动。这种行为大多发生在某种制度环境下,“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他们所做的使价值最大化的努力所产生的不是社会剩余而是社会浪费。”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寻租行为是一种垄断性的活动,任何寻租活动都与政府的管制、监督、垄断有关,这也是寻租行为发生的深层原因。我们这里所要研究的科技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寻租行为是指:在科技政策制定过程中利用权力、个人的名望或强势集团的影响力资源等,在科技政策制定过程中寻求不适当的经济利益的活动,或者说是指那种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它严重扭曲了科技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正当分配,同时造成了科技政策制定的复杂化,以及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为什么会发生寻租行为呢?按照经济学的观点: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在市场中寻求利益最大化,这也是亚当·斯密用“一双看不见的手”去解释经济人行为的本原所在。大凡寻租行为都有如下特点:投资于寻租活动与投资于生产性活动一样都不可观利润;再者,只要寻租收益大于寻租成本,即寻租的净收益大于零,这个行为对个人或小的利益团体就是有利的;还有一点是,长期的寻租活动形成了一些利益集团,而这些利益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要不断地扩大寻租范围,造成了寻租的内在扩张机制。
对相关高级寻租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科技政策制定中的高级寻租应该是从科技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技术设租开始的,因为条法司的主要职责就是法规的制定和法律适用标准的释明,也就是说,条法司制定的法规,如何适用,要由条法司来解释。事实上,这种适用的解释,权限是相当大的。抛开个案不谈,科技政策制定中存在严重的漏洞,这些漏洞,非专业人员是不容易识别的,即便圈外专业人员可以发现其中的秘密也无权修改,所有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解释权被完全垄断,如果科技政策制定者在这种背景下设租、寻租以及造租都易如反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们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公共领域,导致实际的监督几乎不可能,原因有二,其一,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一门技术含量非常高的工作,涉及众多复杂的专业知识,不是任何人都能完全理解的,即便监管部门希望尽量压缩制定过程中的非法空间,但是由于专业知识的匮乏,导致有心无力。其二,长期奉行的封闭的科技政策制定过程与权力的绝对垄断,堵塞了外部有效的监督与识别。
另外,在笔者看来,寻租的发生空间与权力的垄断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只要能有效地打破科技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权力垄断,设租与寻租的空间自然会被有效压缩。从这个意义上说,精英政策制定主体就是一种典型的封闭式的权力垄断制定模式,世界各国的寻租现象的发生多与此有关,因此必须打破科技政策的精英制定模式。就我国的现实国情来说,应该把科技政策制定主体升级为共同体制定主体,换言之,科技政策制定过程中懂行的人增多了,设租的难度自然增加了,而寻租的成本则相应地大幅度提高,寻租的空间自然极大地被缩小。对于任何一项科技政策的制定来说,当商谈与博弈的成本增加的时候,寻租就变为一种极度不经济的行为。我们总是习惯性认为,民主模式会导致政策制定耗时、费力,严重影响了政策的出台效率,但是,这恰恰是压缩寻租空间的最有效的模式,这个过程看起来耗时与费力,但这是我们为一项高质量的科技政策制定必须付出的代价。当我们的科技政策制定主体转变为公众一致同意模式的时候,那么寻租空间从理论上将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