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的问题及对策
2009-02-24汪海波
汪海波
摘要:政府采购是政府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外部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采购机关对自身采购行为内部控制的一个关键点。本文对解决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的方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
一、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以往我国没有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通过采取以货币形式向各预算单位拨付经费,再由各单位分散采购所需要物品的办法。从而导致了财政对占财政支出较大比重的购买性支出难以实施有效的控制,从而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单位财政采购制度的实施,加强了政府对财政资金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过程的管理,有效地规范了政府购买行为。另外,政府采购采用招标等方式,又实行集中采购,采购量比较大,从而在市场上能获得比较优惠的价格,可以降低财政采购成本,节约财政支出。
2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防腐倡廉,整顿财经秩序
政府采购与以往的分散采购相比,有实质性的突破,在当前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的条件下,各部门、各单位的分散无序的采购,由于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不公开竞标,非常容易滋生腐败现象。政府采购特别是集中采购后,突出的是透明度大大提高,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它使得政府的支出行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运作,在财政、审计、监察、供应商、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下进行,有效抑制了公共采购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政府信誉,建设和谐社会。
3有利于推进和完善我国的公共财政体制
实施政府采购可以有效提高我国的预算管理水平,改进预算执行制度,使预算的公平性、公开性、透明度和完整性有了很大提高。同时,政府采购对财政支付及时l生的要求,迫使政府逐步建立专门账户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可以提高采购资金的利用率,提高了政府的信用度。
二、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1政府采购预算比较滞后
部分单位领导和预算编制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把注意力放在决算上,没有认识到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性,导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比较滞后,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率低下。由于各地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比较简单粗糙,公共支出项目还未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导致政府采购工作对全年政府采购计划很难从整体上把握,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采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造成了集中采购项目散、金额小,形成不了规模效益,实现政府采购的规模与实际采购的总额相比,差距还很大,也使得地方采购工作只能局限在单位平时的申报环节上,被动地接受市场信息。
2采购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采购的手段十分落后
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诸多领域的专业知识,例如市场经济、财经、招投标、合同、计算机、贸易、商务谈判和工业技术等方面知识,而且还要懂得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工作程序,并且还要会准确无误地宣传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没有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就不能很有效地开展工作。采购人员必须有踏实肯干、善于学习、不断自觉学习和不断创新的敬业精神。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队伍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违反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些工作人员在采购工作前和供应商或竞标单位事先接触,甚至还存在泄露标底、预算的现象。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于一些纳入采购范围的某些事项或品目只能由支出单位自行确定采购标准并自行验收,这样就大大的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所以如何才能在现阶段把采购体制和现有的人员素质有机的结合起来,发挥最佳的功能是一个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3政府采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单位物资采购工作应接受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关规定仍然停留在文本形式上,没有得到全面的贯彻和落实。采购监管机构和各方当事人的权责设定不明晰,审批与监督职能不分,我国对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职责是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既负责对采购部门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批,又负责对采购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审核,同时还负责处理各类政府采购方面的投诉案件。一个部门身兼多重职能,降低了监督的力度。监管范围失之狭窄。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大部分局限于对招标采购过程的监管,没有实现对政府采购整个过程的监管,也就是说在招投标之前和之后的行为未被纳入监管的范围,没有实现对政府采购的“立体”的监管,给政府采购监管留下死角,造成了监管乏力。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途径
1完善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1)透明原则。即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公开性原则有助于防止“暗箱操作”,从而增强潜在的投标商参与采购并中标的信心。
(2)公平竞争原则。政府采购中的竞争原则的实现主要是通过招标广告或竞争邀请来实现的,政府采购的公平性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的待遇。
(3)公正原则。即单位要对各供应商提供相同的供货标准和采购需求信息,对物品的验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执行合同的标准。作为政府采购的中介机构,主要是参与采购中的开标和评价。他们应对各供应商提供的标书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从而得到公正的结果。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采购机关在项目发标、信息公布、评标过程要真实;对供应商而言,需要他们在提供所采购物品和服务时要达到投标时所作出的承诺,对采购活动中要有负责的意识
2完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相关措施
(1)全面推行部门预算。推行和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是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因此,采购单位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要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规定,进一步细化预算项目,严格要求各单位无论是使用预算拨付,还是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采购,都要先由有关单位编制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细化具体采购品目,形成到预算科目、采购资金数额、采购资金构成、品目名称、采购数量、规格型号、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等内容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转交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各部门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按法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以全面反映各部门年度采购活动,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完整性和指导性。同时,要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制度,减少执行中的追加和调整事项,为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开展创造条件。另外应逐步完善现行的《预算法》,对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细化政府采购的财政预算,对预算失误的责任进行追究和处罚。
(2)加强政府采购队伍的人才建设。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性很强,涉及的学科也很多,所以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是很高蹦。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工作人员不熟悉现代政府采购的业务和技巧。因此财政部应加大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强化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岗位技能,特别是要兼顾注意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让政府采购人员全面准确地掌握政府采购的政策和规定,克服采购过程中的盲区,保证各项制度顺利实施。另外,我国应实行行业准入制度,应该制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办法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员的岗位任职资格要求,并依法做好集中采购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工作,实行执证上岗即取得执业资格的政府采购人员才能从事政府采购工作。
(3)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采购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包括三个方面,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政府采购法》是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根本依据,财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制定的有关监督方面的配套法规和管理办法,制定和当地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具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规范本地区各级政府的政府采购,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要制定规范各自政府采购的条例。形成多层次、操作性强、效率高的采购程序法律体系,使政府采购的监督工作有坚实的法律依据。要对采购的过程进行监督,严格监督管理就是要把以前的事后监督变为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消除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实现真正的“阳光采购”。此外,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要建立起集中采购机构的自律和内部防范制度。必须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外部监督是来自财政、监督、审计等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广泛开展社会监督。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公证部门、供应商、纳税人等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