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行为初探
2009-02-24王金国
王金国
摘要:我国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如政府、村级组织、农民等作为“经济人”通常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其目标取向均呈现出不同层次的多样性特征,进而决定了其在农村公共品供给方面的行为差异。因此,应该按照“激励相容、利益均衡”的原则寻求不同供给主体行为和利益的合作性。
关键词: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经济人
按照公共品理论,农村公共品是指为了满足不同区域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消费需求,由不同层级和性质的主体提供的,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各类物质或服务物品。谁为公共品出资,谁就成为了这种公共品的供给主体。我国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农民等类型,它们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职责范围和供给任务,共同构成我国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组织体系。
一、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的行为特征
1政府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行为特征
根据社会契约论,政府是国家和公民之间达成的社会契约的产物。政府是国家政治共同体的代表,同时又是公众的代言人和公共利益的代表。
当中央政府直接提供农村公共品时,由于其远离农村和农民,并且政策往往具有“一刀切”的特性,因而供给效率并不高。此外中央政府作为宏观调控主体,既要考虑调动地方积极性,以保持经济的活力,又担心地方的投资冲动,是分权还是集权往往举棋不定。
而对地方政府来讲,GDP更多来自于城市和企业,所以地方政府如果要试图增加自身的收入,就必须以发展企业为主,这就决定了各地会把招商引资作为政府的首要工作。再从支出角度看,由于财政收入的增加和经济增长、官员自身的利益存在内在的一致性,因此地方政府会在支出中重点安排有利于经济增长的部分,也就是围绕经济建设来做预算,而大量有利于社会福利和未来经济发展的项目,比如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就会被轻视。
根据财政分权理论规范的要求,乡镇政府的职能是提供乡镇范围内的公共品和服务。分税制改革直接导致了乡镇财政困难,严重制约了基层财政功能的发挥。就财权与事权的划分,作为最基层的乡镇政府在与上级政府的博弈中一直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好的税种基本上已上收到中央及县市,留给乡镇一级的主要是散、碎、零的小税种,量少、征收困难、征收成本高。与此同时,乡镇政府却被要求承担与其财权不相称的大量事权,要提供大量本应由上级政府提供的公共品。
2村级组织在公共品供给中的行为特征
不可否认的是,村级组织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一方面村级组织提供了很多公共品项目。另一方面村级组织还在公共品和服务的提供中起着不可或缺的协调和管理作用。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农村内部的协调与管理;二是在协助地方政府工作,沟通政府与村民中所起的作用。虽然在很多方面村集体并没有财物的投入,但是其沟通上下、协助管理的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
但从总体上看,村级组织在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中有很多困难。村级组织的自身角色定位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充当国家利益代理人,受乡镇政府委托,负责农村基层政务;另一方面又是农民利益的代理人,因而是处于国家与农民互动交汇点上的中介人。即使是村级组织有主动性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其可用资金的有限性必然制约其作为。随着“后农业税时代”的来临,村级财政来源只能依靠上级政府拨款,基本上断绝了村级政权组织的隐性财政收入,村级组织提供公共品将更加举步维艰。
3农民在公共品供给中的行为特征
在农村公共品方面,农民们也总是希望以少的成本,享受较多的质优价廉的公共品。如果对公共品的成本进行分摊,农民们通常会有一定的限度,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容易引起农民的不满,或者农民拒绝接受这样的公共品。这样的农村公共品在资金筹集上容易受到农民的抵触。在对公共品使用的过程中,农民们通常不愿意花费高额成本去消费公共品,而愿意支付较低的成本,最好是免费使用这些公共品。所以,如果公共品的使用收费过高,就会出现“搭便车”等问题。
二、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行为分析的启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国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相关利益主体包括中央政府、省市(地)县级地方政府、乡镇基层政府和农民,其各自具有不同的目标取向,进而决定了其在农村公共品供给方面的行为差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和成熟的过程中,既不可能简单地依靠权力收放来解决问题,也不可能回归到集权的旧体制下,而是应该通过按照“激励相容、利益均衡”的原则寻求不同供给主体行为和利益的合作性。
针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为特征,在“激励相容”方面,不仅可以增加地方政府参与中央政府建设新农村、供给农村公共品等决策的机会,而且可以通过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等方式激励地方政府对农村公共品的供给行为。在“利益均衡”方面,中央政府应该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向农村公共品极其短缺的地区予以一定程度的倾斜。
基于农民在供给农村公共品的行为特征,一方面,参与合作供给公共品的农民需要达到一个最优的规模,另一方面,有必要采取以“政府出资、农民参与”为主的农村公共品供给方式,并且赋予农民一定的权利,为农民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必要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