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环境侵权的特征分析

2009-02-21

群文天地 2009年20期
关键词:加害人救济受害人

杨 洋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展开,由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侵权的特征乃是环境侵权迥异于传统侵权行为的内在根基。

各式各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人、物损害现象的发生原因、形成机理与结果状态等均有不同。所谓环境侵权的特征,只能是从总体上而言,其相对于现实生活中各种具体的环境侵权形态尚有一定的伸缩性与相对性。基于这样一个认识,笔者拟从环境侵权的主体、对象、原因行为、侵害过程等方面对其一般特征作如下分析:

一、主体: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

首先,环境侵权行为两项主体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二十世纪中叶在西方发生了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在这些事故当中,加害人都是未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公司、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的农民、渔民与市民。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其主体间显然已丧失了平等性与互换性。

其次,环境侵权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不特定性。现代环境侵权不光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企业的所谓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无可非难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要寻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极为困难的。而就受害者而言,就更加难以确定。

总之,由于环境侵权行为主体平等性、互换性、特定性基础的丧失,使其在总体上丧失了遵循近代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从而使所有权绝对、私法自治、过失责任与自己责任等原则在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发生大幅度的调整,而所有权限制、无过错责任、社会责任、行政救济等原则制度则纷纷登场。

二、对象广泛性与客体多样性

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的行为通常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往往是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才导致人与物损害的。这一复杂的过程可以概括为这样的一个系列程序:污染源产生污染物一排放污染物一污染物进入环境媒介(水、土壤等)→进入受害人领域→造成损害。显然,相对于直接而单纯的传统侵权行为而言,环境侵权行为要复杂得多,总体上属于特殊的、间接的侵权行为。其危害地域往往相当广阔,危害人数往往众多,且不局限于当代人,有时还会损及后代人。

由于环境侵权危害地域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巨大,这就使得传统民法的自己责任原则、侵权事后救济制度等成为受害人寻求救济的不公正障碍。同时,为了避免因侵权行为人支付能力不足、已经破产、关闭或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等缘故而使受害人实际上无法获得赔偿,以及保障企业不因赔偿负担过重而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一方面放宽了对共同侵权的认定,另一方面又引进了责任保险和行政救济制度,以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三、原因行为:价值双重对立性

在传统侵权现象中,其原因行为诸如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盗窃他人钱财等,其本身就是违反社会生活常规、危害社会秩序与安全的无任何价值的行为。而在环境侵权行为中,损害乃是伴随人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的产物,伴随生产活动的扩大和自然的开发,总会产生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特别是在产业活动的质和量均巨大化、高密化的现代,开发行为大规模地展开,环境的破坏也就变得显著起来。因此,在价值判断上,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具有价值的双重对立性。一方面,其污染环境,损害了人们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权益,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另一方面,它又为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需,具有相当的价值正当性与社会有用性。只是当原因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与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而产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时,才造成侵权现象。因此,对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完全放任自流,而应权衡经济、社会、环境等各种利益,确立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的平衡点,并据以对环境侵权的原因加以适度的调控与限制。这种“平衡点”,在公法上主要体现为诸如环境质量标准、排污标准等环境标准上,在私法上则体现为“利益衡量”、“忍受限度”等理论。

四、侵害过程:间接性、持续性与复合性

环境侵权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大多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或其财产之上,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其过程表现出极为明显的间接性。同时,污染物的不断排放,其损害后果也将持续出现。这就决定了侵害的过程在时间上是一个持续的、反复的过程。此外,各种污染物质来源广泛、性质各异,它们进入环境中以后,与环境要素之间又发生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反应,使损害过程变得异常复杂,具有显著的复合性。

五、损害结果:潜伏性、滞后性与放大性

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尤其是疾病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损害往往要潜伏很长时间。环境损害之所以具有潜伏性,是由环境的自净能力所决定的,而环境的自净能力是有限度的。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积蓄起来,最终损害环境,并致人、物损害。从另一个角度看,污染物的积蓄过程,也就是损害的积蓄过程。因此。环境侵权损害后果具有明显的潜伏性与滞后性。此外,环境侵权损害后果还有明显的放大性。某些并不引人注目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现象,经过环境的作用后,其危害结果都会明显放大。如,由于大量使用氟里昂,使臭氧层遭到破坏,结果不仅使人类皮肤癌患者和角膜患者增多,而且破坏地球的生态系统,引起新的环境问题。

猜你喜欢

加害人救济受害人
走近加害人家属
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被害人怠于采取公力救济原因探析
家庭暴力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受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问责乏力冤案变悬案?
28
私力救济的界定及其正当性
先到先得还是机会均等:共同犯罪中的刑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