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法律性质之初探
2009-02-21杨安荣
杨安荣
“账户”这个词,对于一般人来说并不陌生,因为在我们的生活中总会建立一个、两个或者更多的账户。例如在银行存款会建立存款账户,买保险会产生保险账户,证券投资会有证券账户,甚至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也是需要账户的,比如淘宝网上的支付宝账户。可以说账户和我们大多数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有了账户会使我们的生活、投资或者消费方便很多。
经济学中账户是一个常见的概念,也是会计学科的基础,是指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开设的,用来系统、分类、连续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一种手段,反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记账实体。通过设置会计科目,虽然对会计对象具体内容进行了分类,但会计科目仅仅为每一类别的一个名称,它只是事先约定每一会计科目包含的业务和核算范围。然而经济业务是不断发生增减变动的,要将各种增减变动过程和结果记录下来。则须根据规定的会计科目开设系统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的账户。用来记录各项经济业务内容,会计科目就是账户的名称。由此可知,在经济学中账户的含义特征最基本的属性就是为了明确经济往来中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是用来记录经济业务的一种载体。然而在中国的法律界对账户涉及还不多,也仅仅在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相关领域有所规定,但这些规定仅是有关账户的设立、管理、完善等具体实际操作,而对于账户的法律含义、法律性质并未做具体的叙述。本文以证券账户为例对账户的法律性质作初步研究。
证券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准确记载投资者所持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账册,是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证券登记机构为了对证券投资行为进行准确、有效的记载、清算、交割而给证券投资者设立专门的账户,每个证券账户配发一个股东代码,每个代码(也就是每一个证券账户卡的号码)只对应一位投资者。由于每一笔交易,都要将证券账户号码(或称股东代码)连同买卖委托一齐报入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凭这个号码来识别到底谁持有了、持有多少及何种股票。证券账户卡是证券登记机构发出的,证明投资者开立了某个证券账户的有效凭证。投资者可凭证券账户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指定的证券交易营业部门办理证券的交易、分红、派息、登记过户等事宜(股票过户登记随着股票交易成功而自动被证券交易所记录,投资者并不需要在完成交易后专门向什么机构声称自己已拥有股权)。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证券账户就是在证券交易所用以记录某个股东所有交易记录及股权的证券账户的有效凭证。
首先账户是一种身份、资格的证明。第一,可以把账户理解为是一种资格,是去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者享受的资格。一个人只有被赋予某种资格,才能向别人提出作为与不作为的主张。从事证券活动的第一步就是在证券公司开设一个户头。也就是前面所说的拥有一个证券账户卡。这样就有了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资格,可以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的买卖等投资活动。第二。账户是我们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在我国要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必须开立一个证券账户,这是前提。只有这样投资者才可以合法地向证券公司主张或请求我们应有的权利,在账户资金的范围内自由地进行证券的买卖。
其次是投资者权利的象征,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于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是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是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投资者作为主体,其有获得利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同样国家也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政策加以保护,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这种权利,否则就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当然这种自由也有一定的限制,那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因为无限制的自由容易引起秩序的混乱。
第三是民事权利能力的体现。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只有具备了权利能力,才能作为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它和民事权利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而民事权利是权利能力进行活动的结果。民事权利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具有平等性。这种平等是形式意义上的平等、是资格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实际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均等,并不谋求结果的平等。投资者开设证券帐户,就具有了投资的资格,同时具备进行投资的权利能力,这对每一个投资者来说都是一样的也是平等的。但是具体如何投资,如何买卖证券是由投资者自己决定的,每个人的决定都不一样,投资的结果也就不一样,这也就是结果的不平等。
第四账户是投资者财产权的体现。财产权是指具有一定物质内容或者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私人财产即私有财产、个人财产。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虽然今天它还由众多的经济组织组成,但这些组织也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是社会基础的基础,个人在社会上要寻求安全保护,一个是人身安全,一个是财产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动摇这两个安全,就会动摇社会的根基,就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财产一词,在经济学中指人身以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可以用来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需要的物质对象。在法学中则不尽相同,在《法学大词典》解释:财产,1.有货币价值的无权客体,即有体物。2.对物的所有权,某物归属某人所有。3.具有货币价值的有体物和对财物的权利的总和。
第五账户是投资者利益的最直接的反映。投资者开设了证券账户,就可以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自主的进行证券买卖已实现投资的目的。这也是投资者开设证券账户最终的目的即使资本尽可能的扩大化,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赚钱。在具有资格、权利的前提下。投资者就可以进人证券市场来实现其目的。投资总是有风险的,是盈是亏都是无法预知的,账户上资金的起伏变化就是盈亏最直接的体现,同时他也可以给投资者投资方向做一辅助性的指导,以适时的改变投资计划,实现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