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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运行模式、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2009-02-18邢永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1期
关键词:批准逮捕刑事案件公安机关

邢永杰

本文拟通过对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情况进行考察,分析当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运行的模式、取得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探索不断完善的对策与途径。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适用的案件范围

通过考察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我们发现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从案件难易程度和证据情况来看,通过快速机制办理的案件为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认罪且供述稳定的案件。

采用快速机制办理的案件,并不局限于单独作案的情况,共同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只要符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多名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能相互印证犯罪事实的条件,也可以纳入提速的范围。

(二)从罪名分布来看,采用快速机制办理的案件中,案情简单、证据充分的盗窃案位居首位(罪名分布情况见下图一),超过快办案件数量总和的1/3。其次,具有海淀区域特点的涉发票、假证章、非法经营类案件的数量居于第二。这一方面与此类案件在海淀区发案数量较高,司法机关重视打击有关,另一方面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多为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且大多都是当场查获,证据固定及时,犯罪嫌疑人也都基本认罪,捕后没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因而符合快速办理的条件。

(三)从处理结果来看,采用快速机制办理的案件没有局限于作出批准逮捕的情形,对于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取保直诉的案件,只要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特别是对于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案件,也纳入快速处理机制,避免审前未被羁押的案件久拖不决,使当事人早日从不确定的诉讼状态中解脱出来。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运行情况和配套措施

(一)机制运行情况

1.审查逮捕

公安机关认为案件具备快速办理审查批捕条件的,在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时,一般都填写《快速办理建议书》,要求侦监部门在三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检察院受理后,批捕承办人会及时对此類案件进行审查,认为适宜快速办理的,一般在1-2日内审查并制作完毕《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同时提出《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一并提交给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批。对于公安机关没有提出快速办理建议的,侦监部门承办人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需要快速办理的,经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同意后,也都采用快速方式办理。

在审查逮捕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侦监部门按照最高检《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要求,平均在受理案件后三日内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发回决定书和案卷材料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或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20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向公诉部门进行备案。

2.捕后侦查

从捕后跟踪情况来看,对于绝大多数案件,公安机关能够按照《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的要求,在捕后20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其中在10日内移送起诉的占全部快速办理案件总数的1/6,用时最短的一部分案件仅用了5日。这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实施前,公安机关通常不问类型、不分繁简,用尽捕后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相比,平均每个案件缩减了30天的办案时间,大大加快了办案节奏,提高了诉讼效率。

对于一部分案件,侦查人员在捕后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情况发生变化(如故意轻伤害案捕后找不到被害人,无法进行正式伤检鉴定;捕后据以定罪的证据发生变化等),不能按照快速办理条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快速办理的中止程序,及时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告知审查批捕部门,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办理。

3.审查起诉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对于决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具备快速办理审查起诉条件的,向检察院起诉部门随卷移送《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期限建议书》,建议起诉部门在15日内审查终结。从起诉部门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来看,对于绝大多数盗窃、涉发票类和部分贩毒、假证章类案件,均能平均在7日内审查终结,用时最短的刘某非法经营案仅用了1天、党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仅用了2天即审查完毕,做出提起公诉的决定。这较之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实行前,大大缩短了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有力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迅速接受审判的权利。

(二)机制的配套措施

一是推进办案专业化,实行案件分类审查工作机制,及时对口分流案件。海淀检察院侦监部门设有普通刑案、制假贩假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等办案组,除重大疑难案件办案组外,各组均有专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公诉部门也设有专门的简易刑事案件办理小组,案件按照繁简分流、轻重分流和对口分流的方式分类定组,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得以集中优势力量办理,实现司法资源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

二是简化审查报告的制作,明确简化的标准和要求。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的宗旨就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不断合理完善工作流程,实现提高工作效率和确保程序公正的双重目标。要想提高工作效率,必须将办案人员从抄录证据的“复印机”式工作模式中解放出来。针对适用快速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侦监、公诉部门制定了相对固定的文书简化制作模板:对于认定事实与侦查机关一致的,只作简要说明,不必重复叙述;证据方面,只要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及其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必详细抄录,加大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将审查重点放在认定事实的理由和处理意见上,使审查报告既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全貌,又能体现简化的精神。同时,建立“书面汇报”与“口头汇报”相结合,繁简得当的内部审批程序,使办案人员将精力主要集中在“审查案件”而不是“撰写意见书”上。

三是加强侦查监督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内部联系的同时,疏通与公安、法院的外部沟通渠道,共同搭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通道”。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有效运行,单纯依靠检察环节提速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诉讼链条上的“侦、捕、诉、审”各环节相互衔接,协调联动,开通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绿色通道”,加快案件的诉讼进程,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轻微案件全程提速的目标。

四是建立适用轻微案件快速处理程序的激励机制,完备办案人员执法工作实绩考评体系。按照最高检关于对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建立激励机制的规定,设立办案人员个人执法档案,对于应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结案件而没有适用的,作为工作实绩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计入案件承办人员的年终考核,这一方面完善了执法工作实绩考评体系,另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办案人员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是加大促成刑事和解的工作力度,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尝试捕前调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以和解方式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对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同事、朋友之间相互误解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在审查逮捕环节,尝试为双方当事人搭建对话平台,进行捕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济赔偿完毕且被害人自愿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环节,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不仅是一条行之有效的快速审结轻微刑事案件的途径,而且对于及时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彻底平息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如2007年6月,海淀检察院侦监部门通过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公车排队加塞而引发的故意轻伤害纠纷,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且孩子年幼,进行羁押将会使其家庭进一步陷于困境,办案人经过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双方沟通交流,消除隔阂,直至最终握手言和。

三、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核心精神在于缩短审前羁押期限,这需要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环节的有效疏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阻滞都将延长案件办理的周期,影响案件流程提速。通过对海淀区检察院快速处理机制试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我们发现该机制运行中在上述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轻微刑事案件提请逮捕前刑事拘留期限普遍过长

大量的外地来京人员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通常以流窜作案为由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拘留期限上没有差别,体现不出繁简分流、区别对待的精神。而在实践中,对于大部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并不需要用尽侦查期限即能够查清犯罪事实。对此,需要对公安机关延长轻微案件刑事拘留期限进行必要的限制,如海淀区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快速办理的简易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在嫌疑人被拘留后7日内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这一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二)收集证据不全面影响办案效率

由于侦查阶段通常强调突破案件、打击犯罪,往往忽视收集有无逮捕必要和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证据材料,导致案件在提请批准逮捕后办案人员必须为调查核实逮捕必要性方面的证据耗费大量的办案时间和精力,从而影响了对案件的快速办理。这一问题在办理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案件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同时,侦查阶段取证不到位也造成部分轻微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影响了办案效率和质量。对此,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需要加强交流研讨,对常见犯罪形成统一的指控犯罪证据标准。同时,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引导侦查取证的力度,逐步解决因收集证据不全面而影响办案效率的问题。

(三)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周期过长

通过调查发现,法院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周期一般都在35天以上,这一方面是由于法院案件量大、人员有限,缩短办案周期存在现实困难;另一方面也表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需要向后延伸。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交流和沟通,联合制定快速办案机制的规范性文件,真正建立起以侦查监督为核心,进而辐射拘留、侦查、起诉甚至审判程序的全程提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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