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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山西省河曲县民间融资情况的调查

2009-02-18高国中

经济师 2009年1期

高国中

摘 要:河曲县域经济处于高速发展起步阶段,县域金融机构可用借贷资金日益减少,信贷规模大幅压缩,导致县域金融主渠道资金供给紧张,民间融资市场火爆,企业融资难度增大。文章对辖内民间融资的特点进行了介绍,提出了需要关注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建设。

关键词:民间融资 规范经为 加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1-268-01

河曲位于山西省西北部,经济处于高速发展起步阶段,县域金融机构可用信贷资金日益减少,信贷规模大幅压缩,导致县域金融主渠道资金供给骤然紧张,民间融资市场迅速火爆,企业融资难度明显增大。近日,河曲支行对辖内40户中小企业、300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有90%的中小企业进行民间融资,有86%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进行民间融资或有民间融资意向。

一、民间融资的特点

1.民间融资正发展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近年来,河曲县中小企业发展迅速,企业所需资金呈逐年增加之势。2007年12月末,中小企业的资产额达214687万元,其中:2007年固定资产投资达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共31项,完成投资额为32865万元,其中银行贷款1745万元,占投资总额的5.3%,引进资金23536万元,占投资总额的72%。

2.民间融资的范围扩大。过去民间融资主要集中在生活领域,主要围绕婚丧嫁娶和盖房子,互助性较强,金额一般在500元至3000元之间,现在由于农村信用社压贷资金主要是企业生产经营类流动资金,因此,民间融资新增规模主要投向这一领域,用于填补信用社压贷形成的资金缺口,金额已扩大至几万元至几十万元。

3.利率水平全面快速上扬。受市场需要旺盛刺激,民间融资门槛不断抬高,明显表现为融资利率水平快速攀升。分期限看:半年期民间融资利率在25%-40%之间,同比上升了10-15个百分点;一年期利率由2007年底的12%-20%上涨为20%-35%,涨幅达40%以上;一年期以上民间融资利率在20%-30%之间,同比上升了5-10个百分点左右。分行业看:煤焦行业由于利润可观,平均年利率一般在30%-40%之间,同比上升了10-15个百分点;房地产业由于受国家调控政策的影响,利率上升的幅度不大,目前平均年利率在25%-35%之间;河曲县有2家典当行,其利率随银行信贷的逐步紧缩而日益增长,2008年从3月的2.4%增长到7月份的6%(受信贷紧缩、资金支持考核等因素的影响,河曲县农村信用社从2008年6月份基本停止放贷),增长幅度达150%;受资金日益紧张的影响,在赌博、高利贷等非法行业,利率最低为10%,有的甚至高达15%;农业及农户相互之间的民间融资额度较小,利率一般为20%-30%之间,较同期变化较小。

4.民间借贷期限呈长期化趋势。由于贷款户长期以来形成了信用社贷款年初贷款年底还的思维定式,不少贷户为维持自身良好的守信形象,年底通过民间融资方式,获取短期高息资金(一般为月息3至4分)归还信用社贷款,次年初从信用社贷款后再归还民间贷款,但由于2008年起农村信用社信贷全面紧缩,上年底归还的贷款无法贷回或仅能获得少量贷款,致使不少贷户短期内无法归还民间借贷资金,只能通过协商延长民间融资期限,从而造成大量短期民间融资长期化占用。

5.民间融资类中介组织与个人迅速发展。据调查,截至2008年5月份河曲县城区注册的融资中介机构由一家增为三家,而且融资中介人也在迅速增加,发展速度非常快。据某中介机构老板反映,信贷紧缩后近期的生意异常火爆,客户非常多。

二、需关注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1.民间融资的分散性和盲目性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由于民间融资是一种金融体制外难以监控的信用方式,其资金流行动态难以掌握,大部分个体工商户以自身利益为前提,只顾自己赚钱,不考虑资金投向是否合理,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在能源趋紧和部分行业受调控的背景下,民间融资资金容易流向受限制的行业如小煤炭、小水泥等,对国家的宏观调控形成一定的冲击。

2.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一是民间借贷活动是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了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二是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不受约束,借贷资金有可能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三是容易诱发非法金融活动。在一些经济活动活跃的地区,民间借贷活动频繁发生,个别人尝到了甜头,从而非法高息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暗地里办起了非法金融机构,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四是一部分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使,利用银行贷款转贷民企或放高利贷套利,使银行资金游离到银行体外循环潜在的风险更大。

3.容易引起债务纠纷和暴力行为。一是民间借贷的手续简单,风险较大。由于民间借贷利率往往超过了国家保护的息率,因而借贷手续一般为口头约定和简单履约。口头约定这种情况大多是在亲戚朋友、同乡、邻居等熟人之间进行,是靠个人之间的感情进行借贷,无任何手续。简单履约这种借贷形式较常见,大都是打一个借条或中间人证明,一旦不能履约极易引起债务纠纷。二是借贷者是以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考虑利率高低,只要能把钱借到手,能解燃眉之急即可。结果可能是债权人到期不能收回约定的利息或连本金都无法全部收回,从而引发纠纷。三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有可能发生暴力行为,借贷双方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4.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企业在民间融资,利率一般都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使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建议

1.健全法律法规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完善健全有关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明确划分正常民间融资行为和非法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界限,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融资走上正常的轨道,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2.加快各类民间贷款组织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尽快解决现有金融资源配置的缺位问题。应综合考虑各地不同的地域和经济特点,加快各类民间金融的试点工作,按照“宽准入,严监管”的要求,抓紧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贷款组织,以增加融资渠道,弥补现有金融机构信贷服务功能的不足,逐步缓解信贷紧缩政策造成的资金供给紧张局势。

3.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民间融资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随意性的特点,政府有关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参照金融租赁公司的做法,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办理民间融资业务的中介机构和管理机构,对民间融资加以科学管理和正确引导,使其健康发展。

4.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金融部门应该承担起民间融资的监管职责,通过规范借贷手续、控制利率水平等手段,不让民间融资变成盘剥农民的高利贷,同时要监督民间融资借入和贷出的状况,避免金融风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河曲县支行 山西河曲 036500)

(责编: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