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2009-02-18吕志文
吕志文
摘 要:文章在对忻州市民间资本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民间资本安全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资本 安全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1-267-01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运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及地方资源禀赋等多方面的综合影响下,山西省大量民间资本流向了采掘、制造、冶炼、房地产等行业。据对忻州市127个民间资本集聚程度较高的中小企业调查,民间资本安全状况令人担忧,特别是在当前世界性金融动荡较为突出的形势下,加强对民间资本的正确引导和合理利用显得十分迫切。
一、基本情况
1.民间资本流入非法生产企业(项目)情况。在不考虑企业合法性的情况下,不少投资人就把民间资本投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私自上马(生产)的项目或企业,造成民间资本损失。据对忻州市已关停的43个样本企业的调查,2006年1月至2008年9月底,共有56469万元的民间资本流入,损失6451万元。仅五台、代县已关闭的169个铁矿采选企业,就涉及民间资本约36000万元,形成民间资本损失5000万元。
2.民间资本流入政策限制性行业情况。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企业)由于从正规融资渠道难以取得资金,较多地采取民间融资、内部集资、私募股权等方式,主要通过民间资本来解决资金问题。据对39个炼焦、炼铁、石灰烧制、小型火电等国家限制发展的企业调查,2006年初至2008年9月,约有36604万元的民间资本流入,其中民间资本损失2882万元。业内人士估计,当地大约有4.5亿元民间资本流入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3.民间资本流入发生安全事故企业情况。民间资本流入较高的采掘、冶炼、制造类中小企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或生产管理水平比较薄弱,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从而影响到民间资本的安全性。尤其是矿山采掘业潜在的风险较为突出。据调查,2006年以来,忻州市20起安全事故企业中,截至2008年9月,涉及民间资本47150万元,损失资本29306万元。据初步估算,约有165000万元民间资本投向了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矿山采掘企业(指经有权部门允许开采企业)。当地宁武、静乐两县煤炭资源比较富集,也是民间资本流向煤炭企业比较典型的地区,2006年以来两地发生的安全事故有8起,共涉及民间资本43000万元,损失资本27035万元,损失率高达62.87%.
4.民间资本流入国家重点调控行业情况。受市场变化和企业自身经营能力的影响,特别是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一些企业明显出现了生产成本上升、产品销量下降、利润下滑等的问题,致使民间资本面临缩水的风险。200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钢铁价格大幅下滑,部分钢铁企业出现减产限产现象,流入钢铁企业的民间资本也面临较大风险。当地5户样本钢铁企业共有13020万元民间资本流入。国家重点调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也面临明显下降,民间资本安全也不容乐观。截至2008年9月底,19户样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入民间资本35962万元。
5.其他。融资方通过民间融资后,采取破产、逃废债务等方式恶意骗取或占用资金,引发民间资本风险。五寨县金醒深山制药有限公司由于违法经营,法人代表被刑拘,投资人200万元的民间资本血本无归。
二、容易引发的问题(据实际调查情况撰写并以具体数据和事实进行说明,以下仅供参考)
1.民间资本损失。2006年以来,调查地127户样本企业,民间资本进入总额为189585万元,已有39186万元、占总额20.67%的民间资本损失;尚有64718万元、占总额34.14%的民间资本面临风险。
2.信贷风险扩散。一些民间资本是经个人贷款进入相关企业的。127户样本企业中,有12874万元(占全部样本民间企业资本总额的6.79%)的民间资本,其源头是银行贷款。目前已形成民间资本损失1401万元。
3.影响宏观调控效果。民间资本进入非法企业、受限制发展行业或淘汰落后产业,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加大了宏观调控的难度。忻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贷款仅占资金来源的0.9%,大部分通过民间融资进行筹资,显然通过信贷政策调控不会有明显效果。
4.引发民间纠纷。民间资本进入高风险行业,由于权责关系不明,一旦形成损失,往往引发纷争。特别是个别进入高风险行业的民间资本涉及多重民间融资行为,发生风险,容易引起多重借贷人之间的纠纷。忻州市代县部分铁矿企业由于矿粉品位不高,成本倒挂,亏损严重,一些投资入股的股东便采取强行扣留机器设备、矿粉等物资,引发股东之间的纠纷,甚至出现群体事件。
5.加剧了行业无序竞争。由于民间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缺乏有效的监测和引导,大部分流向高风险行业,引发盲目重复建设,导致了行业的无序竞争。球团铸造厂,到2006年上半年,繁峙县大量民间资金涌向了球团铸造企业,球团企业骤然增多,最高时候达到110多家,融资总额约为3.5亿元左右。目前,已有93家停产,民间资本损失在1.2亿元左右。
三、相关建议
1.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尽快制定《民间融资法》和《放债人条例》等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投资的范围、渠道和方式等。并将采掘业、冶炼业、制造业和房地产等行业作为民间融资的监测重点,适时跟踪监测,有效防范风险。同时加快各类民间贷款组织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尽快解决现有金融资源配置的缺位问题。抓紧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贷款组织,以增加融资渠道。
2.加强对民间资本流入相对集中行业的项目监测和资金监管。民间融资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趋利性的特点,政府有关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加强对流入相对集中行业的民间融资加以监测。金融部门应该承担起民间融资的监管职责,通过规范借贷手续、控制利率水平等手段,监督民间融资借入和贷出的状况,避免出现较大资金风险。人民银行要积极探索建立民间融资监测通报制度。组织人力、物力建立完整的民间融资监测样本信息库,及时掌握民间借贷资金动态,防止民间融资流向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做好信息反馈,维护金融业和社会的稳定。
3.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对投资高风险行业的防范意识。一是专门对私营企业进行风险教育,督促私营企业增加安全生产方面的必要投入,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二是采取各种媒体宣传的方式,加大对群众居民的教育,教育投资者不要投资于国家限制性产业,更不要投资于“三无”企业,要分析产业、行业经济下行风险,防止造成资金损失。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 山西忻州 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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