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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支队级单位财务资金集中支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02-18

经济师 2009年1期

魏 兵

摘 要:文章对公安边防部队支队级单位财务资金集中支付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应该采取的相关措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公安边防部队 支队级单位 财务资金集中支付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1-147-02

2006年,全国公安边防部队在支队级单位全面推行财务集中核算制度,取消各核算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把他们的资金都集中在财务结算中心开设的财务单一账户上,由财务结算中心实行“统一开户,分户核算,集中支付”,即其收付和结算以及日常会计核算监督、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统一由财务结算中心负责办理和承担,提高了财务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了经费支出的透明度,推进了财务管理的规范化进程。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本文就目前公安边防部队支队级单位财务资金集中支付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提几点粗浅的见解。

一、目前支队级单位财务资金集中支付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个体户或个人为了结算方便,没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一般情况下,某些个体户或个人与我们部队发生的经济业务量一般都不是很大,不可能为了单单一笔业务专门到银行开设结算账户,而是要求我们直接支付其现金。但是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结算中心对超过银行结算起点资金收付业务一律要求转账支付,从而相互之间在业务往来上的容易产生矛盾和问题,直接阻碍了双方业务来往的持续性和可靠性,损害了双方的可信赖利益。

2.部分核算单位为了业务方便,对大额的采购支出违反有关银行结算规定而直接用现金支付。首先,从目前公安边防部队基层所队采购总的规模和数量上看,大部分核算单位的大宗物资采购等虽被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但并不能完全发挥集中采购的效果,没有形成规模效应。由于基层一线单位大多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而且远离市区,物资采购往往就近到附近的县城或乡镇,且大部分核算单位未在银行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因路途遥远,基层单位往往为了结算方便,对超过银行结算起点的采购支出干脆就直接用现金支付,然后再到支队结算中心办理现金结算;待结算中心发现时,现金已经支付,规定已经违反,还原渠道相当困难。其次,由于核算单位平时只从结算中心临时预借少量周转金,业务员外出采购大多是由个人垫支资金,因此报销时结算中心一般应支付其现金。再者,由于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如今采购金额一般较大,按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必须使用电汇或支票予以支付,否则就形成大额支现,这不仅违背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给外出业务采购员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部分外地业务单位为了快速收到资金或出于其他目的而直接要求支付现金。由于目前网络支付技术在我们公安边防部队的应用还不是很普及,我们目前常用的大额资金结算方式主要有同城的支票转账支付和异地的电汇支付两种结算方式,但这两种结算方式从开票到审批,再到收到款项都需要一定的业务办理过程和时间,这往往都是外地或偏远的业务单位所不愿遇到的。主要是怕陷入发票开具后因耽搁时间太长而款项不能及时足额到账,并且发票收据难以收回的两难局面,所以外地或偏远往来单位往往都是为了降低收款风险而直接要求支付现金,然后等款项收到后再开发票;而我们部队则要求先开具发票,等经过审批后才同意付款。双方在付款要求上的不一致,不仅给二者的业务往来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样也给我们开展外地采购业务带来一定的困难。

4.零星开支扩大化。公安边防部队《基层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中关于允许使用现金结算的范围明确规定有:职工工资、津贴、退役费、福利费、保险费、住房补贴以及发给个人的其他费用;向个体经营者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支付出差和探亲人员的差旅费;训练、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及其他必须动用现金的支出;银行结算起点以下和1000元以内的零星支出。财务集中管理以后,基层核算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全部要到支队财务结算中心集中办理报账结算,但部分业务量大的核算单位不可能每天都办理报账业务,累计起来的零星开支,或者是超出了现金使用的范围或银行结算起点,却使用现金支付;或者是农副产品资金较大时,而农副产品主没有票据,只能支付现金,这都与相关规定发生冲突。

5.业务往来单位与资金结算单位不一致。有时,财务结算中心在对物资采购、基建或其他大宗支出所依据的原始凭证进行付款审核时,经常发现双方所签定合同书上的对方当事人名称与对方所开具的发票或收据所盖印章不一致,合同书注明的对方当事人通常为某公司或某个人,发票或收据所盖印章则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我们对此深感疑惑。但收款方提供的解释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合同注明的当事人为该工程的总承包人,而在发票或收据上盖章的为该工程的分包人,此时,我们只能要求对方出具分包合同来办理付款业务;另一种是合同注明的当事人与在发票或收据上盖章的当事人具有委托代理关系,此时,我们只能要求对方出具相关的授权委托书来办理付款业务。但是,我们对收款方提供的以上两种解释均持职业怀疑态度,但又局限于时间和效率因素而无法调查核实。

6.部分核算单位政府专项资金在拨付时间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事后性。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管理的许多专项资金不是在国库,而是在财政部门内部开立的专户上,管理和使用由各科室把关,其数量和规模都很大,形成了国库外的国库,核算单位从项目被列入地方政府预算到资金汇入财务结算中心,其间要经过一系列手续和过程,要做一系列的协调工作。有时如果协调工作做得不到位,专项资金即使被列入预算也不能及时到账,从而导致许多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一些地方政府专项资金并不能及时汇入到财务结算中心的账户上。有的甚至一直到预算年度年底才到账,在到账时间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事后性,许多单位因此而耽误了有关工程或事项的开展或进程,从而导致了部分预算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有专项预算而无专项资金的尴尬局面。

二、几点对策

要纠正这些问题,单纯靠支队财务结算中心解决不行,需要各方配合努力,笔者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要由财务结算中心牵头,将各部门、各单位各种形式的考核监督责任制度统一汇总纳入到一个责任制考核文件中,大大减少考核监督过程中调阅相关制度文件的时间,真正提高会计考核监督的效率,使会计考核监督有章可依,有规可循。同时把会计监督与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会计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2.要严格遵守财政部关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关于《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以及我们公安边防部队关于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同时加大对现金支付业务的审核力度,确保各项资金的支付均得到审批且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3.要以各种形式加大对《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全部队牢固树立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完整的观念,使全体官兵都了解财经法律法规,最大程度地接受广大官兵的舆论监督,为各项经费支出提供合理的舆论支持。

4.要健全和完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的制度规定,设置专职报账员,作为连结结算中心和核算单位的纽带。同时要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问题,从加强会计基础管理入手,努力构建新型的会计人员职业化管理体制。

5.要严格执行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凡被纳入采购范围的物品或劳务,核算单位违规的,结算中心将予以拒付;凡经费预算中没有纳入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办理的,结算中心也不予报销。结算中心同时也要监督采购资金的运行,对大额的采购支出或达到银行结算起点的一律通过支票转账或电子支付等方式予以支付,以维护银行结算纪律和保护交易安全,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制度效果,促进集中采购规模效应的形成。

6.要完善定期反馈制度。财务结算中心要定期向核算单位反馈有关经费开支和结超情况,为各核算单位部门预算的编制提供了准确的会计信息和基础的财务资料,同时也要促使各核算单位严格执行预算,保证其经费支出的有序性、计划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作者单位:武警连云港市边防支队后勤处 江苏连云港 222000)

(责编: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