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
2009-02-18陶建军
摘 要:工伤,即因工负伤,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伤害。工伤得以成立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各种因素,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具体的进行判断和认定。
关键词:工伤认定 无过错原则 判断
中图分类号:DF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1-083-01
一、工伤的概念和特征
工伤,即因工负伤,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工伤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术语,它的定义随着社会经济与文明的发展而逐步变化。在1921年《国际劳工公约》中,将工伤定义为“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这一定义中是不包括职业病在内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将职业病也列入工伤的范围。1964年的《工伤补偿公约》就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工伤范围之内。随着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劳动者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面临的危险也日趋增多,工伤事故不断出现。如何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劳动者进行救济,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工伤有如下特征:
1.工伤的受害一方是劳动者。从工伤的概念可以看到,工伤的主体是劳动者,也就是说,工伤是发生在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伤害,其区别于民事制度中的一般人身伤害和雇佣伤害,同样也区别于国家公务员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
2.工伤所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理论界一般认为包括物、人身、行为、智力成果,由于工伤制度来源于民法中的侵权制度,因此工伤客体也没有脱离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范围。我们认为工伤客体与一般民事人身侵权客体相同,即人身。当然这里人身是劳动者人身。
二、工伤得以成立的基础——劳动关系
工伤得以成立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包括两种,即合同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这里,正确把握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是处理好工伤案件的关键和核心。因为,以合同制为主要形式的劳动关系是规范的劳动关系。对于这种劳动关系,无需我们花更多的精力去研究,在案件的处理中,只要审查一下劳动合同就行了,不论劳动合同是否存在瑕疵,也不论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否完全出于自愿,只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客观存在,劳动关系即告成立。难点是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成为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一种社会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合同劳动关系的本质内涵是相同的,即劳动者是企业或个体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所不同的是外部形式。合同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而事实劳动关系却缺少这种法定的形式要件,仅以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事实来认定。
三、工伤认定的无过错赔偿原则
工伤认定的无过错赔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雇主、其他人或者劳动者自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需的补偿。在工伤赔偿上,经历了劳动者个人责任时期,雇主过失赔偿时期,最后确立了无过错赔偿原则,即劳动者受到工业伤害负伤、致残、死亡,不管过失出自何人,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工伤赔偿不究过失是为弥补雇主过失责任的不足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该原则充分肯定了原有工伤赔偿法规所确立的雇主方的工伤赔偿责任,从归责上否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已成为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公认的原则。
四、工伤认定的要素
工伤认定作为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责任赔偿的必要前提,有其重要意义。工伤认定的正确与否、高效与否和公平与否,关系着劳动者的生存权利和人身权利,关系着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更进一步说,工伤认定的正确高效的实现,体现着一个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正确高效的实现。一般而言,认定一个伤害事故是否为工伤要考虑以下因素:
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伤害才属于工伤,对于不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伤害被排斥在工伤范围外。对于工作时间的理解,有三种不同的概念:合法的时间、合理的时间、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时间。合理的时间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紧急处理工务时间以及生产设备的抢修时间。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时间是指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雇主运用自己的影响力,使雇工超时工作的时间。
2.工作场所。工伤要以在工作场所内发生伤害为要件,对于工作场所的理解,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实际区域,它分为固定区域和不固定区域。固定区域是指职工日常工作区域,包括单位所在地、单位附属地以及户外经常性固定区域,如邮递员、送票员所在工作区域等。不固定区域则是指修理工、电工、船员、新闻工作者日常不确定的工作区域。由于社会中工作种类和特点不同,因此在理解工作场所时应该采用灵活认定方式。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结合各种因素,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具体的进行判断和认定。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增大了劳动过程中的风险性,尤其是在像我国这样的劳动安全制度不甚健全的发展中国家,工伤的发生是屡见不鲜的。一方面,我们要对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施以充分的救济,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和企业的财力有限,对于工伤的范围也不能认定过宽。如何把握二者之间的界限,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总结。
参考文献:
1.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王君南,陈微波编著.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3.崔巍.工伤认定中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行政法学研究,2005(2)
(作者简介:陶建军,塔里木大学经管院教师 新疆阿拉尔 843300)(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