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发老子犯罪”想到的
2009-02-10杨涛
杨 涛
近日,美国华尔街传奇人物、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前董事会主席伯纳德·麦道夫,因涉嫌证券欺诈遭警方逮捕,检察人员指控他给投资者造成约500亿美元的损失。告发这位华尔街史上“最大诈骗嫌疑犯”的人,正是麦道夫的两个儿子。(《广州日报》12月15日)
“儿子揭发老子”,古今中外皆有。前些年,山东省济南市某高校女大学生王静,就两次只身进京到中纪委,举报父亲包养“二奶”的情况,强烈要求党组织“清除这个党内败类”。而在春秋时代,据《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意思是说,“叶公对孔子说,我们乡里有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别人的羊,他向官府告发了父亲。”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在今天的中国,如果子女知道父母违法犯罪的事实,都负有作证的义务。看来,像王静的行为正是法律所鼓励和强制的。但在古代中国却不然,孔子评价叶公的话时就说:“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认为,父亲为儿子隐瞒犯罪事实,儿子为父亲隐瞒犯罪事实,这才是正直)。在中国古代的刑律中,有“亲亲相隐”的原则,像子女揭发父母违法犯罪的行为,不但不是被鼓励的,反而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美国,如果子女知晓父母违法犯罪事实,是没有作证特权的。这也就是说,像麦道夫的儿子向警方揭发父亲的犯罪事实,是法律所鼓励的;相反,如果法庭传唤他们出庭作证,他们拒绝作证的话,可能被判处“藐视法庭罪”。不过,在欧洲大陆,亲属包括子女在内,是享有作证特权的,如果父母涉及犯罪并且子女是知情的,法庭传唤子女出庭作证,那么子女可以援引作证特权拒绝作证,并且不受到任何处罚。不过,欧洲大陆的亲属作证特权,与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原则是有差异的。拒绝作证只是子女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如果子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而“大义灭亲”揭发父母的话,是不会像古代中国那样受到法律惩罚的。
不过,我们国家与西方国家在作证问题上的一个重大区别是,我们的法律并没有作证特权的规定,而无论在欧洲还是美国,以下几种人是免于作证的:夫妻之间、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医生与患者之间、神父与教徒之间等等。这是因为,西方国家的立法者认为,法律是要平衡多方利益的,不能单纯强调某一方面的利益,而忽视其他方面的利益。因此,查证犯罪是必要的,但同时也要维护家庭伦理和特定职业的信任关系。所以,为了维护家庭和某些对社会关系影响特别重大的职业,有必要让一些人享有作证特权,哪怕是牺牲实体正义。
最近,“告密”成为网络一个热词,继某学校曝出学生状告老师在上课时有“反革命”言辞后,湖北某大学某班近日出台了一个规定,实行“盯人”战术,每位学生都会有一名“神秘同学”在暗中盯梢自己的一言一行。“告密文化”在当今泛滥,成因固然很多,不过我想,其中有一点是跟我们的法律和文化中并没有“作证特权”这种观念有关。在我们头脑中,从来没有过利益权衡的问题,没有想到在维护某一种利益时,必须防范另一种利益受损,没有给予过任何人以作证特权,任何人在任何事情上都被迫强制作证。因此,告密就成为一种荣耀和具有强烈道德感的事情。这种观念就必然延伸到各行各业,鼓励告密甚至强制告密就泛滥成灾。
不过,用损及伦理与职业信任强制得来的告密或者作证,往往见到的是投机者在利益驱动下的蠢蠢欲动。我们几时看到贪官的子女如麦道夫的儿子一样,为了公共利益而揭发贪赃枉法的老爹呢?■
图:马方路 编辑:韩铁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