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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权利保护不足的法律分析

2009-02-05王喜霆

科教导刊 2009年23期
关键词:保护法律学生

王喜霆

摘要体育权利是一项人权。目前对学生体育权利的重视和保护仍有不足。本文讨论了体育权利的定义,并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造成学生体育权利保护不足的原因,以期改进保护学生体育权利的立法和执法。

关键词体育权利 学生 保护 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学校体育作为社会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基础,是我国教育事业和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体育事业的战略重点。确认和保护学生的体育权利,是一个应当引起立法者和教育工作者足够重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1 什么是体育权利

体育权利是一项人权。一般认为,体育权利既属于生命自由权利,又可归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另从学理上看,我们平常在法律上确认某种事物是否具有“权利”之属性,应从以下五个理解向度进行综合判断,即: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①那么,当我们把体育作为一种权利来理解的时候,自然也应该从代表一定的利益、反映某种主张、具有某种资格、表征某种特定权能以及实现一定自由这几个方面予以阐释。因此,所谓体育权利,就是指公民或者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可以获得身体健康和进行体育锻炼的自由以及平等竞争的机会和资格,从而享有能达到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最终实现最大自我利益和公共福利的可能性。②

2 作为教育权利中的学生体育权利

教育权利是人们认识体育权利的首要视角。无论是我国的“宪法”还是“教育法”都对公民的教育权利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第l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7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此外《体育法》还对体育课、学生锻炼标准、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学生体格检查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从以上法规我们不难看出,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公民教育权利的保障,自然而然也是对公民体育教育权利的保障。③

3 学生的体育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2005年全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学生身高、体重、胸围等形态发育指标继续提高,营养状况继续改善,但学生耐力、速度、爆发力、力量素质等指标进一步下降。肥胖和近视仍然是中国孩子两个致命弱点。在肥胖和视力不良不断攀升的同时,学生各项身体素质指标持续下降。④改革开放以来,学校体育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除少数特大和大城市的重点大中小学外,绝大多数学校体育都存在程度不同的较严重问题,学生的体育权利没有得到重视,甚至被剥夺。这里以张厚福等的一项对10个省、自治区对2000多名城乡中小学的体育教学内容、课外活动、业余训练、场地器材状况、学生体育权利保障的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多数中小学校领导不重视体育;体育课被挪用、挤占情况较多;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人数很少;场地、器材很缺乏。⑤

4 学生体育权利保护不足的主要原因是法治不健全

4.1 教育主管部门没有真正从应试教育转为素质教育

相当多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没有认识到学生的体育权利,许多学校不依法办学,既没有认识到增进身心健康权、体育娱乐休闲权、体育文化教育权是学生的基本权利,也没有认识到实现学生这些基本权利是国家赋予各级各类学校的神圣职责 。而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执法不严,未认真履行追究违法责任人的职责。

4.2 有关学生体育权利的立法质量不高,有的急需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这两部教育和体育的基本法对学生体育权利都没有作出原则规定或抽象并无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其中《体育法》没有明确宣言“体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表明增强全体国民的身体素质、促进国民身体健康是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根本利益诉求。《体育法》既然是对《宪法》的具体执行和补充,就应将全体国民的利益进一步实质性地分解为个体公民的利益,明确宣言“体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以表达宪法精神,彰显自身的根本价值取向,便于人们迅速准确地判断《体育法》的功能和目标。现行的《体育法》对公民体育权利未予确认和宣言,其第二条关于“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的规定只是对宪法规定的复制,这就使《体育法》所要保护的根本利益归位主体模糊,无法指引人们认知“以人为本”的国家体育发展观,不利于调动公民参与全民体育事业的积极性。⑥

5 结束语

研究学生体育权利,将包括学生体育权利在内的权利体系明确写入法律,形成有针对性的条文,是依法治教、依法治体的根本性措施。这将有利于学校更好地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规范教育行为,纠正诸多侵犯学生体育权利的行为,保障学生各种体育权益的实现,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协调、健康地发展。也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体育权利意识,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体育利益的自觉性。

注释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

冯玉军,季长龙.论体育权利保护与中国体育法的完善[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胡科,黄玉珍.作为权利的体育[J].体育学刊,2007.3.

李莉.全国学生体质调查公布 北京学生肥胖率超英赶美[J].北京晚报,2008- 06-01.

张厚福,钟启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法的立法探讨[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7.7.

周爱光,饶晓红.浅议我国《体育法》法律特性的不足[J].体育文化导刊,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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