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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为结婚状告民政局

2009-02-05

记者观察 2009年1期
关键词:张伟婚姻法法律

章 涵

家住河南省漯河农村的一对表兄妹日久生情,决定结婚。民政部门认为他们违反了3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拒绝给他们办理结婚手续。这对表兄妹认为,法律禁止他们结婚主要是考虑下一代的健康,于是女方做了绝育手术,但民政部门仍然拒绝办理,于是二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表兄妹发誓厮守终生

一年多来,漯河市郾城区昭陵镇的张伟和梁娟成为人们议论的对象,原来二人为了婚姻做出了一个饱受争议的举动。

张伟和梁娟是一对表兄妹,张伟的母亲是梁娟的姑姑。因为年龄相近,性格相投,再加上姑表亲这层关系,所以,二人从小到大几乎形影不离。 初中毕业后,张伟和梁娟一起来到东莞,在不同的工厂打工。身在异乡,身边又没有其他亲人,二人互相关心,嘘寒问暖。一次,因为加班,张伟几天没有看到表妹,心里感到很失落,而梁娟也是一样。这时,他们才意识到对方在自己心目中的地位是无人取代了。

后来,二人商量合租了一套房子,这样不但省钱,还可以互相照应。同一屋檐下,两人的感情急剧升温。两个月后的一天晚上,两人偷吃了禁果。事后,二人相拥而泣,他们发誓今生相亲相爱,永不分手。为了能名正言顺地在一起,他们决定回去办理结婚证。 2007年8月22日,张伟和梁娟回到了漯河老家,向各自的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由于双方父母都是文化不高的老实人,又受到当地“舅表婚,亲上亲”的影响,父母没有反对他们。按照农村风俗,亲人们还积极置办结婚用品,结婚要举行仪式,一切都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中。

状告民政部门不作为

2007年9月中旬,张伟和梁娟穿戴一新,来到郾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证。谁知婚姻登记人员在得知他们是表兄妹关系后,拒绝给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一听傻眼了,抱头痛哭起来。

家人见二人感情坚如磐石,也找熟人说情。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他们违反了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这个规定是为了子孙后代的健康。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

为了实现彼此的誓言,永远在一起,梁娟作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到医院做绝育手术!她天真地想到:“自己不能生育孩子,也就影响不了下一代,这样民政部门总该同意了。”于是,她和张伟瞒着家人来到医院。手术前,医生们听了他们的故事,也深受感动,但还是劝她,如果做了手术,就意味着一辈子放弃了生育子女的权利,要她慎重。她想,若是以后想要孩子,结婚后可以抱养一个,为了能和心上人在一起,梁娟毅然做了绝育手术。

2008年1月,张伟和梁娟拿着绝育手术证明,再次来到郾城区民政局,令他们不解的是,婚姻登记部门再次拒绝了他们的要求。

“我们虽然是表兄妹,但做了绝育手术后,已不存在影响后代健康的问题了,为啥还不允许结婚?”他们认为是民政部门故意刁难自己,于是决定诉诸法律。

2008年5月27日,张伟和梁娟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状中说,两人从小青梅竹马,后来自由恋爱。虽然是姑表亲,但是女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有医院的绝育手术证明,这样就不会造成“影响子孙后代健康”的情况。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实属刁难,干涉了婚姻自由。他们请求法院判令郾城区民政局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郾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随意变通适用;原告是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3代以内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即使原告之一做了绝育手术,仍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不能变通法律。

2008年8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伟和梁娟没有提出上诉。

绝育结婚不成引发争议

这起不寻常的诉讼虽然已经有了结果,但是网上的讨论仍在继续。 一些网友和专家非常同情二人的遭遇。在搜狐网站的“搜狐侃事”讨论版上,正方的观点是,明令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是优生,但是一方绝育后,再拒绝其结婚就站不住脚了,应该成全他们!反方观点认为,不应该特殊对待。不准表兄妹结婚有法律依据,如果有法不遵,执法不严,势必引起群起效仿,到那时就难以遏制了,那样不利于优生优育,而且中国向法治社会也难以迈进。让人诧异的是,支持正方观点的有616人,支持反方观点的仅有174人。

郑州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社会学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从法律层面上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从优生的角度出发,一方绝育后就不存在对优生的负面影响了,而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近亲婚姻,法律应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原则。法律是没有错误的,他们之间的感情也是没有错误的。婚姻是爱情发展的产物,只要他们真心相爱,完全可以登记结婚。

这位专家还说,我国法律不保护近亲结婚,但表兄妹缔结连理的也不少见,关于这方面的争议从来没有停止过。而随着社会的逐渐开放,法律对于他人私生活领域的干预逐渐消退,这种变化不仅是法律人性化的要求,更是预防立法失误的制度需要。如果当初的立法能够再精细一些,一个释法的条款就可以成全一对“苦命鸳鸯”,他们为了能够在一起都绝育了,原来不让人家结婚的法律基础也就意味着不存在了,法律为什么不能网开一面呢?难道非要他们处于非法同居状态吗?

河南社科院法学社会学研究所欧阳君认为,近亲不能结婚的禁止性规定是为了达到不影响子孙后代健康的目的,这对表兄妹为了使法律的这个目的达到,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这种对爱情的执著是令人钦佩的。但是从另一方面说,法律是为了大多数的公民制定的,不能因为某一个个例就要被变通,法律有其自身的权威性。

也有人认为,双方父母听之任之,都是有责任的,如果他们在孩子小时候就能讲明利害,并适当地将两人“分离”,这样的事就不会发生了。

虽然同情但不能变通

面对争议,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赵华忠说,本案虽然是一个公民起诉国家行政机关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但本质上涉及的是近亲不得结婚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情不能代表法律,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相互之间禁止结婚,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是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

他说,根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属于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相互之间禁止结婚。但是,《婚姻法》只限制了“自然血亲”之间的通婚,“拟制血亲”之间则没有禁止。如果一对夫妇收养了一个与他们没有任何血缘联系的男孩作为自己的养子,则该养子与该对夫妇亲生的孩子形成了兄弟姐妹的关系,假设该对夫妇有一个亲生女儿,那么,即使她与该被收养的男孩是兄妹或姐弟关系,但二人结婚是可以的,并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法律的规定是不能随意变通的,试想,如果允许做了绝育手术的表兄妹结婚,那么将可能出现更多血亲间做绝育手术后结婚的情况,如此,《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效力不仅受到削弱,而且也因为违背伦理道德和不利于优生优育而与《婚姻法》“维护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目的相背离。此外,如果他们结婚后要求做生育复通术,法律也很难阻止他们。法律允许或要求一对夫妻在有生育能力的情况下终生不育是不可能也不人道的,更不利于家庭幸福长久,社会也要为以后这对老年无子的夫妇付出更大的代价。

其次,这也是为了保证他们的自身利益和幸福。他们在年轻时为达到结婚的目的,可能会愿意以做绝育手术为代价要求结婚,但这并不能保证结婚后两人不会改变想法。如果婚后两人过久了孤单的生活,产生生育子女的愿望而无法实现是非常痛苦的,这也不利于婚后感情的维护和婚姻的稳定。

他说,事实上,法律明确禁止任何情况下的近亲结婚,就能抑制他们之间产生结婚的念头,而自觉地寻觅无亲属关系的人作为恋爱对象。这比在他们产生感情之后让他们做绝育手术、终生不育的策略要明智合理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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