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安全问题与政府生态安全责任
2009-02-03黄爱宝王妍
黄爱宝 王 妍
摘要:生态安全问题是对于生态安全足以构成威胁的一种最为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生态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中最为根本的领域或方面。当代政府担当生态安全责任是应对当代生态安全问题挑战、适应当代社会发展先进理念以及当代政府创新先进目标的要求。当代政府必须坚持生态安全责任内容的多样统一和相对优先、生态安全责任形式的多样并举和道德根本、生态安全责任主体的多元合作和政府主导等原则,并不断强化政府生态安全责任的理念基础、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
关键词:生态安全;生态安全问题;公共安全;政府生态安全责任
中图分类号:D035;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194(2009)06-0064-06
众所周知,当今世界存在着普遍的生态环境问题,当代政府也必须履行相应的生态环境责任。然而,众多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正在或已经演变为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即它们对自然安全和人类安全都构成了越来越明显的挑战,由生态环境问题所引发的生态安全事故或突发生态公共事件也开始屡屡显现,而当代政府自然需要履行在公共安全层面上的生态安全责任。将生态环境问题与安全联系起来,将政府生态责任上升到公共安全的高度,目的既是在于明确当代生态环境问题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和挑战性,也是在于强调生态安全意识和当代政府生态安全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生态安全问题:广义安全视阔下的生态环境问题
理解生态安全问题应当首先弄清“安全”以及“生态安全”概念。从抽象的意义上说,所谓安全即是特定主体(个体或系统)的生存与发展处于一种相对安稳和保全并使其免于各种威胁或侵害的状态。作为安全的主体多种多样,但最终可大致分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两类,而广义的安全就是包括自然安全或自然界自身的安全以及人类安全或人类社会的安全,狭义的安全通常专指人类安全或人类社会安全。作为安全的具体内容也非常丰富,也可以大致区分为生存与发展两个方面,广义的安全既包括生存安全也包括发展安全,而狭义的安全往往专指生存安全。本文拟在上述广义的安全视阔下讨论与解读生态安全及生态安全问题。
生态安全也可称为环境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绿色安全等,1977年莱斯特·布朗在《重新定义国家安全》的报告中最早将环境问题纳入国家安全考虑。2000年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也首次提出了“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目标。但时至今日,关于生态安全概念涵义仍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在广义的安全视阔下,生态安全应当包括自然生态安全和人类生态安全两个方面,前者特指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自身的安全,即自然生态系统保持完整、稳定与健康的状态,是在时间上能够维持自然生态系统的组织结构和自治功能以及保持对胁迫进行恢复的状态;后者特指自然生态系统对于人类的安全,即“人类在一定的生物圈空间生存时的相对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状态”,是人的生活、健康、安乐、基本权利、生活保障来源、必要资源、社会秩序和人类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等方面不受威胁的状态(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所的定义),是自然生态系统能够为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而稳定和持续地提供各种必要和基本的资源和服务的状态。当然,这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自然生态系统保持本身的健康与活力是其为人类社会提供持续、稳定资源与服务的前提,而人类所需要的资源和服务本身也体现了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状态。
当然,生态安全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不同层面或不同领域的内容。如按照生态安全的空间尺度,从范围大小可分为全球生态系统、区域生态系统和微观生态系统等空间若干层次的生态安全。按照生态安全的生物尺度,包括生物细胞、组织、个体、种群、群落、生态系统、生态景观、陆(地)海(洋)生态及人类生态的不同生态层次,其中任一生态层次出现损害、退化、胁迫,都可以说是该层次的生态安全处于不安全状态”按照自然体系的不同领域,生态安全也可区分为水安全、土地安全、大气安全、动植物安全等。按照社会体系的不同领域,生态安全也可区分为经济生态安全、政治生态安全、军事生态安全、人文生态安全和社会生态安全等。
生态安全具有整体性、公共性、根本性等许多重要属性或一般特征,其中,本文需要强调的是:(1)相对性。它既表现在生态安全是由不同因素所构成,它们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满足程度各不相同,从而生态安全的水平也不相同;也表现在人类及其群体对生态安全的需求重点和程度有所不同,从而判断生态安全及其程度的标准也就不同;还表现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人们对生态安全及其阈值的认识存在着太多的滞后性和未知性。,(2)动态性。任何层次或区域的生态安全及其程度都会随着自然生态环境本身的变化而变化,也会随着人类适应自然生态环境能力的改变而改变。(3)人本性。这首先表现在自然生态安全标准归根到底是适应于或服务于是否有利于人类自身安全;也表现在如果任何一个或几个自然生态因子不能满足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需求,就能说明生态安全是不合格的。
所谓生态安全问题就是指对于生态安全足以构成威胁的生态环境问题,是属于一种最为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乌尔曼曾经认为,对国家安全的造成威胁的应是一项行动或一系列事件:形成极大的威胁并且在相当短的时间内使一个国家的居民生活质量受到恶化;或者是,造成的威胁使得一个国家的政府或国内私人的或非政府的实体(个人、团体、公司)可利用的政策选择范围显著地减小。据此,我们也认为,只有当生态环境问题极大或明显地威胁到特定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与稳定性时,“只有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范围、程度足以威胁到社会稳定和国家生存时,才能成为环境安全问题”,而“并非所有的环境问题都是安全问题。将一般性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全部上升为安全问题,是对实际情况的随意夸大。这样做只能使维护国家环境安全的目标失去其本来的意义,也容易给反对派以借口。”从一定意义上说,生态安全问题也应该属于一种最为根本的安全问题。因为对于人类社会而言,生态安全问题不仅意味着威胁到自然生态系统自身的完整与稳定,而且意味着威胁到人类经济安全、政治安全、社会安全等其他安全存在的自然基石或自然载体。进而,我们还可以认为,生态安全问题是人类社会所面对的最为根本的问题。因为安全问题本身就是人类社会所面对的基本问题,而生态安全问题则是人类社会所面对的更为基本的基本问题,即最为根本的问题。
与生态安全相对应,生态安全问题也具有外部性、综合性、复杂性、不确定性等许多属性或特征。但若与其他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相比,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根本威胁性。生态安全问题或者威胁到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存在与进化的基础,或者威胁到人类社会持续性生存与发展的基
石。(2)难以扭转性。相当一些生态安全问题都是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都是超过了特定的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而一旦超过其自身修复的“阈值”,往往造成难以逆转甚至一些不可扭转的后果;即使能够恢复,也往往需要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和相对于当初预防和及时治理所需的更加高昂的代价。
巴内特(JonBamett)曾经将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环境退化对国家安全的威胁,表现为:国民健康水平的下降、经济活动所依赖的自然资源基础的减少、环境移民的出现、由于经济增长的下降和环境资源逐渐稀缺而导致国内动乱的爆发,国家间爆发资源争夺战等。第二类是人类活动对于生物圈的循环能力和自我平衡能力的破坏,也称之为“生态安全”问题。第三类是环境恶化对人类安全构成的威胁,这一类问题关心现在以及将来人类能否居住在一个稳定和健康的环境中。这事实上是从生态安全主体的角度来区分的,而在前述广义的安全视阔下,它们最终也可以大致归纳为两大类:第二类的“生态安全”问题就是自然生态安全问题,第一类和第三类可以统称为人类生态安全问题。此外,我们也可以从其他视角来对生态安全问题进行划分。如从它们产生原因的角度来看,影响人类安全的环境问题的类型有:自然灾害、累积性变化或缓慢发作的变化、突发事故或工业事故、发展项目和冲突与战争(《国际全球环境变化人文因素计划》中的“全球环境变化和人类安全”研究项目中的观点)等,这其中既有自然灾害引起的也有人类不良行为引起的生态安全问题,既有渐进性累积形成的也有突变性事故形成的生态安全问题。从生态安全事件的角度来说,20世纪申叶轰动一时的“世界八大环境公害事件”、1998年长江和嫩江流域洪水灾害、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等都是比较典型的生态安全问题。
二、政府生态安全责任:公共安全层面上的政府生态责任
生态安全的意蕴不是传统的政治学中的国家安全、安全科学中的生产技术安全以及法学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等范畴所能完全涵盖的,它应属于一种具有全新意义并且包容性很强的“公共安全”内容。目前,这种“公共安全”还是一个比较新颖的术语,相应的公共安全管理在国际上也还是一门比较年轻的学科。公共安全事件在我国也被称为“公共事件”、“突发性公共事件”或“公共危机事件”等。公共安全管理在美国和澳大利亚也称为“紧急事态管理”(Emergency Management),在新西兰称为“民防”(Civil Defense)或“民防紧急事态管理”(Civil Defense Management)。而且,从过去只注重生命和财产安全,到同时关注生态环境安全,也是西方国家紧急事态管理的一大特色”。
所谓公共安全至今也无相对成熟和统一的定义。有人认为:“国际上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它包括整个国家、整个社会和每个公民一切生活方面的安全(从国防安全、环境安全到社会福利保障等),自然也包括免受犯罪侵害的安全。狭义的公共安全主要包括来自自然灾害、治安事故(如交通事故、技术性事故等)和犯罪的侵害三个部分。”基于前述广义的安全视阔,笔者认为,广义的公共安全的基本涵义应当指自然生态系统以及社会公众(包括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数人)的生存和发展(包括工作和生活环境、良好的公共秩序、生命财产、身心健康、民主权利、自我发展等)处于一种相对安稳和保全并使其免于各种威胁或侵害的状态,它包括除完全属于私人领域范围之外的所有公共领域或方面的安全的内容。
生态安全属于公共安全的领域或方面,而且应该是最为根本的领域或方面。因为,“没有生态环境安全,就没有社会公共安全”,“一个民族得以长久生存并不断发展壮大,其主要推动力和重要标志应当是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倘若以土地和水资源为核心的国土资源极其短缺,生态系统不能持续提供资源能源,清洁的空气和水等环境要素时,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就失去了载体和基础。”所以,生态环境安全是一种基础安全或底线安全,它也被诺曼·迈尔斯称为“始终的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生态安全责任也就是最为根本的公共安全责任。当然,也可更进一步地说,因为公共安全是政府的最基本的责任,而政府生态安全责任又是最为根本的公共安全责任,所以它也是最为根本或最为基本的政府责任。此外,如果说政府生态责任就是政府以追求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或人与自然的和谐为价值目标,与特定机构与职位相一致的义务与职责,那么,政府生态安全责任内容关涉的就是自然生态系统平衡与稳定或人与自然和谐状态的最低限度的要求,而生态安全问题就是威胁这一最低限度的最为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生态安全责任又是最低限度或最为根本的生态责任。
公共安全属于比较典型的公共产品,所以,它一直被视为作为典型公共部门的政府的主要职能。威廉·葛德文就曾认为“政权是为了维护个人安全而设立的机器。”近代早期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家一般都普遍认为,政府应当承担非常有限的职责,而保护私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就是不可缺少的政府主要职能。然而,相对于当代政府的生态安全责任来说,相对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而言,当代政府担当生态安全责任又有着更为丰富和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时代动因。
首先,当代政府担当生态安全责任是应对当代生态安全问题挑战的必然要求。应该承认,当代生态安全问题并不都是完全无法预测和确定的问题,而是大量或已经或正在或即将发生的越来越突出的现实问题。联合国在2005年发布的《千年生态环境评估报告》中,通过披露诸多生态环境问题事实之后得出结论:如果生态环境继续恶化下去,人类未来的生存发展将会面临巨大威胁,尤其危及人类健康与长远发展。我国学者曲格平在2002年就提出我国的生态安全已经在国土、水、人民健康和生物四个方面突现出来。目前,我国的生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枯竭导致部分地区沙化严重、发展受阻,甚至出现生态移民;环境污染致使部分公众健康与生命遭受损失;一些外来物种入侵对生态平衡的破坏;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等等。面对这些生态安全问题的现实挑战,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当代政府自然责无旁贷。
其次,当代政府担当生态安全责任是适应当代社会发展先进理念的内在要求。其主要表现为:一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发展观的内容不仅直接包含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安全基本目标,而且也深刻揭示了生态安全的以人为本重要属性。从一定意义上说,科学发展就是安全发展和发展安全,当然也包括生态安全的发展和发展的生态安全,因为前者就是指发展必须以自然生态与人类
社会稳定性生存为前提,后者就是指发展必须以自然生态与人类社会持续性提供各种基本条件为保障。,对于我国政府来说,如果说当前第一要务是发展,那么第一责任就应当是公共安全,而生态安全则为政府根本的第一责任。二是追求生态文明目标的要求。,生态安全既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也体现了安全文明建设的要求。其中,生态文明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的文明,而生态安全文明就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文明的最低限度和最为基本要求的文明。与此相应,目前我国政府主要职责也需要不断地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变到生态文明与安全文明建设型政府上来。三是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和平和安全问题的某些方面与持续发展的概念是直接有关的,实际上,它们是持续发展的核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就是发展的可持续性,即发展的安全性,其中当然也应包括作为发展安全核心的生态安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就是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能对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而作为人的最为根本需要的生态安全也理应是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之一。因此,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当代政府必须担当起生态安全责任来。
再次,当代政府担当生态安全责任是适应当代政府创新先进目标的直接要求。其主要表现有: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服务型政府是以公民本位或社会本位为核心价值理念的政府,它不仅在服务内容上需要把维护社会公正放在显著位置上,而且在服务方式上也需要具有主要为服务导向而非控制导向的特征。显然,生态安全不仅代表一部分人或当代人的利益,而且代表全人类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服务型政府担当生态安全责任既是体现公民本位或社会本位的核心价值之要求,也是体现最具广泛意义的社会公正之要求,还是体现适应生态安全问题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特点的服务导向或非控制导向之要求。二是建设生态型政府的要求。如果说,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或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首先要建设好生态型政府,那么,建设生态型政府就必须首先要建设好生态安全型政府。因为维护生态安全是生态型政府建设的最为基本的任务,而政府生态安全责任也是生态型政府的最为根本的责任。三是建设责任型政府的要求。责任政府是具有对公民或社会负责理念的政府,而政府责任的具体内容也可表现为包括生态责任、安全责任等在内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政府担当生态安全责任既是对公民或社会负责理念的内在要求,也是政府责任内容的直接具体体现,是建立在“生态安全公共利益至上”的信念基础之上的当代政府责任的直接具体内容。
三、强化当代政府生态安全责任的主要原则和总体思路
根据当代社会治理以及政府治理的新理论,结合政府生态安全责任的新特点,笔者认为,应当在政府生态安全责任的内容、形式以及地位和作用等方面强化如下一些原则:
一是生态安全责任内容的多样统一和相对优先原则。如前所述,生态安全的内容非常丰富,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和层面作不同的区分。所以,相应的生态安全责任内容也是多种多样,如可分为自然生态安全责任与人类生态安全责任、人类生存的生态安全责任与人类发展的生态安全责任、区域生态安全责任、国家生态安全责任与全球生态安全责任等。一方面,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以及生态安全利益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必须坚持这些不同生态安全责任内容的最终统一性原则;另一方面,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这些不同内容的责任之间也可能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因而也需要政府坚持一定的相对优先原则,如人类生存的生态安全责任相对优先于自然生态安全责任,自然生态安全责任相对优先于人类发展的生态安全责任,人类生存的生态安全责任相对优先于人类发展的生态安全责任,国家的生态安全责任相对优先于国家内部区域的生态安全责任,全球生态安全责任相对优先于国家生态安全责任等原则。
二是生态安全责任形式的多样并举和道德根本原则。政府责任形式通常表现为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或积极责任、消极责任等方面,这些同样也可表现为政府生态安全责任的具体形式。为了最大限度地强化生态安全责任,政府必须根据现实需要坚持综合运用这些多样的责任形式原则。但是,相对于其他政府责任形式,政府也应当坚持道德根本的原则,即确立生态安全的道德责任应当成为当代政府落实生态安全责任的根本之道。这既是因为生态安全问题的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得任何有关政府生态安全责任的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内容都无法准确完整地加以涵盖与包容;也是因为道德责任在本质上更加赋有自觉性、灵活性和前瞻性,即“道德责任不仅是法律责任的补充,而且是法律责任的提升。如果行政人员能够具有充分的道德责任意识,他就能够超越法律制度对他的岗位责任的一切规定,使他的岗位责任得到最充分的履行,并在这种履行岗位责任的过程中,使法律制度的不充分性得到补充,使法律制度的一切不适时的和不正确的规定得到纠正。”
三是生态安全责任主体的多元合作和政府主导原则。根据当代社会治理理论的要求,生态安全责任主体不能仅仅限于政府,而且应当包括各种能够承担这一责任的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政府生态安全的善治也必须坚持政府与其他多元社会主体的合作治理原则,而面向后工业社会的合作治理理论又进一步强调这是一种超越工业社会的工具理性和体现高级价值理性的多元合作原则。而生态安全的高度复杂性、广泛公共利益性以及众多生态自治力量的成长都在呼唤这种走向后工业社会的生态安全多元合作治理,这是一种政府与其他多元社会主体建立在真正平等基础之上自愿自主的合作治理。虽然,这种合作治理强调的不是以政府为中心而其他社会主体只是作为参与主体而存在的治理,但是,在走向这一合作治理的历史进程中,当代政府仍具有主导地位和发挥主导作用。而所谓政府主导原则就是指政府不仅要在自身不同层面、领域或区域的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率先进行充分平等协商基础之上的生态安全合作,也要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生态安全自治力量的成长和成熟,还要善于担当促进和组织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以及社会主体之间的生态安全合作之职责。
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强化当代政府生态安全责任的总体思路主要表现为:
一是不断确立政府生态安全责任的理念基础。这一理念显然是生态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有机集合体。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当代政府需要从关注一般生态环境问题意识上升到同时关注生态安全问题意识,从关注传统的国家安全意识上升到同时关注作为非传统国家安全的国家生态安全意识,从关注生态安全的法律责任意识上升到同时乃至主要关注生态安全的道德责任意识。
二是不断完善政府生态安全责任的制度保障。这一制度体系需要当代政府既要注重生态安全管理的指挥系统和信息通讯系统的制度建设,也要注重其资源系统和后勤保障系统等操作系统的制度建设;既要注重生态安全管理的预防(prevention)和准备(preption)制度建设,也要注重其应对(re-sponse)和恢复(recovery)制度建设;既要注重生态安全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建设,也要注重其德制和法制建设。其中,生态安全管理的道德制度安排应当成为当代政府强化生态安全责任的核心内容和根本任务。
三是不断提供政府生态安全责任的技术支持。强化政府生态安全责任既需要依赖生物学、地理学、电子学等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及其技术,也需要依赖运筹论、系统论、规划论等管理科学方面的知识及其技术与方法。因为,生态安全问题的综合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必然会不断地导致对其治理技术要求的先进性和完备性提出挑战,因此,我们只有不断地加强相关的知识及其技术的提供力度,才能更加有效地确保政府生态安全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