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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银行卡外部欺诈透支新动向

2009-02-02李成业

金融博览 2009年12期
关键词:恶意透支大额柜员

李成业

近期,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采取外地信用卡大额存款冲正交易方式欺诈透支信用卡资金的案件屡有发生。该类案件具有手段隐蔽,团伙作案,流窜作案,连续作案和立案难等特点,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群众生活,需引起有关部门高度关注。

银行卡外部欺诈透支特点

作案手段由刷卡套现向冲账套现演变。不法分子通过在QQ群上广发贴子的方式,称“只要你有一张××银行信用卡,只要卡里有钱(哪怕1毛钱),凭本人身份证都可以帮你去XX银行贷到20万元以下贷款”,或是欺骗持卡人称可以通过银行熟人用信用卡贷到分期贷款,可以提高额度等,诱使,唆使那些急需资金的持卡人进入圈套,并从持卡人处牟取高额非法所得(达透支套现金额的40%或更多)。

在实施作案过程中,一名办理业务者从银行柜台窗口递进大额人民币现金,要求无卡存入本人或他人信用卡,另一同伙也在营业厅内,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两人始终保持手机联系。当柜员清点完现金存入账户,存款交易成功并请客户签字确认时,办理业务者会突然以某种理由提出不再存入该笔款项,要求柜员冲正已成功的存款交易并退回现金。在存款交易成功之后到柜员办理冲正交易之前这一短暂时间内,不在现场的另一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串通确认后,利用某一商户POS机或移动POS机将资金套现。银行柜员在办理大额冲正业务后,该信用卡即出现大额透支,大大突破原始授信额度,致使金融机构资金风险敞口无限放大,原始授信额度无法起到风险控制作用。

作案方式由个体作案向团伙作案演变。整个作案过程一般涉及四个关系人,即持卡人,大额存款提供人,在异地的套现人以及信用卡非法套现中介。从实施案件目的看,持卡人、大额存款提供人和异地套现人三人主观意图一致,即利用大额存款冲正交易业务,突破信用卡原始授信额度,透支使用信用卡资金。上述相关人员没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组织结构也较为松散,成员不固定,符合团伙作案条件。

作案手法由本地作案向异地作案演变。从目前发现的此类案件看,作案人均利用异地卡,案件发生地金融机构无风险敞口。选择异地作案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异地卡办理大额汇款业务较为常见,实施此类欺诈行为看似合理;二是钻了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即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即时送达的空子;三是目前公安部门异地办案,取证存在诸多不便。此类团伙不断转换作案地点和网点,从目前多家金融机构排查情况看,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发现利用类似手段进行欺诈透支的事件。

案件性质由简单欺诈向司法盲区演变。此类团伙利用现有法律空白和盲区,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目前发生的欺诈透支案件均使用真实持卡人的信用卡,且在合法还款期内未发生逾期,因此上述案件是否构成“非法占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情形较难认定;公安机关对于此类案件是否以普通诈骗案予以立案尚存在争议,此类案件要认定为信用卡恶意透支,须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无效才能认定。

构建案件防范长效机制

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从源头上规范银行卡发卡管理。商业银行要切实扭转“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重发卡数量、轻发卡质量”的指导思想。对信用卡申请人的资料要进行严格审核,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避免为了争夺信用卡客户,放弃客户审核或审核流于形式的做法。着力改善信用卡持卡人群良莠不齐、信用卡“沦落”为低端客户产品的现状,避免不法人群钻法律漏洞给金融机构带来风险。

加强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要建立健全银行业监管部门,银联,发卡行以及司法、审计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同时,发卡行应及时将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欺诈案例通报公安部门,以便防范和及时打击金融犯罪。

加大软件开发力度,建立信用卡实时监控系统和风险预警管理系统。要对信用卡透支实施全过程的计算机控制,缩短清算时间和止付周期,实时汇总,实时清算,及时止付,从技术上杜绝持卡人利用时间差进行恶意透支的案件发生。

加大对恶意透支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刑法》将恶意透支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对恶意透支行为,发卡行在催款无效时,应尽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切实加强人员管理,提高全员防范操作风险意识。增强各级管理者和员工合规操作的自觉性,加大对新业务的培训力度,同时,利用已经暴露出来的诈骗银行资金案例对广大员工进行教育,提高员工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对异常交易及诈骗,盗窃资金犯罪活动始终保持高度敏感和警惕,把保障银行资金安全落实到业务操作的每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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