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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亟需解决的若干问题及建议

2009-01-29

金融经济 2009年12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贷款

高 鹏

长期以来,由于金融服务支持不足,我国农村、农业、农民和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和融资服务一直处于相对稀缺的状态,直接影响了农户和小企业获得扩大再生产资金、开拓市场、应用新技术和推广优良品种的步伐,进而影响到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发展。

与“三农”和广大中小企业严重缺乏金融支持形成对比的是,由于主体缺位和缺乏有效的流动渠道,规模巨大的民间资本由于无法进入正规金融市场而只能通过地下金融进行交易,这在增加借款成本负担的同时,也给金融市场秩序带来负面的影响。

有鉴于此,在借鉴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基础上,以整合民间资本,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重点,为农户和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小额贷款公司便应运而生。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底,陕西省平遥县作为我国首批小额贷款试点,率先成立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2006年,山东、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5个省、自治区也相继开展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立了7家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7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条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之后,小额贷款公司在其他省份也开始陆续发展起来。

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及特点

小额贷款公司以其“手续简便、快捷灵活”的经营特色,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拓宽了县域经济的资金渠道,逐渐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其经营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一)以服务中小企业及“三农”为经营宗旨

小额贷款公司立足本地经济,积极为特色产业的中小企业、专业种植户、养殖户等生产经营性微小客户提供三农贷款、临时性周转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以及个人创业贷款等产品,提供贷款业务咨询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三农”及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

(二)以自有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

由于受制于“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只能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目前,捐赠资金无从谈起,向银行融资业由于资金成本较高和银行规避信贷风险的考虑而受限,导致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以非信用贷款为主要贷款方式

农业本身的弱质特点和农村信用体系不够健全的现状,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较高的风险。为保障资本安全,小额贷款公司往往采用担保、抵押、质押等非信用贷款作为放款的主要方式来规避经营风险。

(四)以额度小、期限短的融资产品满足客户需求

在贷款额度上,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本额的5%。在贷款期限上,小额贷款公司期限大多在一年以内。在贷款回收上,采取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如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

(五)以手续简便、快捷灵活的经营理念提供服务

针对金额小、频率高、时间急的信贷需求特点,小额贷款公司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简化了贷款流程,提升贷款办理速度。在贷款审批方面,一般由客户经理和有权审批人双人审批,对于大额贷款,提交审批会议或董事会讨论,贷款最快的当天就能到账。

(六)以自身情况确定内部管理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立了各自的内部管理方式。基本上都设置了董事会、信贷部等核心部门,制定了贷款操作流程等工作制度。在工作人员方面,部分公司招聘了原银行机构的高管、信贷和会计人员进行日常业务管理,也有的公司在社会公开招聘没有金融从业经历的人员进行经营和管理。

二、应该予以关注的问题

(一)部分地区市场准入审批过快,忽视区域金融市场的内在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经营的却是特殊产品-货币,在服务“三农”、中小企业以及社区经济中担当着重要角色,其经营情况对区域金融市场的需求和供给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的审批应该参照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批,遵循审慎的原则。但从调研情况来看,个别省份存在审批速度过快的现象,在将近半年的时间内就批准筹建了近150家,这样的做法忽视了市场的内在要求,很容易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质量良莠不齐,为将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良性发展埋下隐患。

(二)尚未建立业务指导和监管体系,造成目前的监管真空

小额贷款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货币的工商企业,不在银监部门的监管范围,工商管理部门也不具备监管这类企业的权限和专业经验。而负有监管职能的省政府金融办由于人员数量和专业金融监管人才队伍所限,现阶段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的审批上,尚未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系统性风险和业务风险进行监管,所以,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处于实际上的真空状态。

(三)缺少必要的政策扶持,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在筹建伊始,就被赋予了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使命,承担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能。虽然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没有上限,其目的是用较高的利率水平来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但由于激烈的同业竞争和借款人承受能力所限,高利率并不能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盈利性和经营的可持续性。

同样作为支持“三农”、为新农村建设输送资金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待遇差异很大。如《财政部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财金[2009]15号)中规定:对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年内按贷款余额的2%由中央财政补助,而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工商企业,不在享受补助之列。又如参与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在政策规定的年限内应纳所得税减、免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延长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这方面的政策优惠,全额缴纳所得税,税负相对要沉重得多。

(四)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趋利本质,限制了其支农作用的发挥

从统计数据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加权平均贷款利率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而普通种养业的利润率一般不超过10%,已经超出了普通农户的接受范围。实地调研时发现,个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实际的月贷款利率不但高于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甚至还略高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高利贷的司法解释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供给充裕,大部分农户也因为资金成本的关系不敢承贷。小额贷款公司的支农作用大打折扣。

(五)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在内部管理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着人员少,专业技能弱的问题,大部分人员没有从事过金融业务,专业知识欠缺,很容易产生操作风险,而且大多数公司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岗位和配备相应的人员,风险处置业务操作也只停留在字面上。

在业务操作层面,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尚未建立电子化的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办理信用评级、贷款分类等业务流程基本上采用自制表格、手工台账等传统方式,不利于公司规范化管理和风险控制。

在征信体系建设方面,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初期,征信管理技术标准较低,管理经验缺乏,目前尚不具备接入征信系统的条件,也不能像商业银行一样可以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情况,因而增加了其控制贷款风险的难度。

(六)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监测没有统一的标准

调研中发现,某些地区将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执行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利率统计和监测并定期向金融机构发布。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所执行的利率水平远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计算并发布的加权平均利率水平容易对相关金融机构的资金定价策略产生错误影响。

三、相关建议

(一)适当把握审批速度,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质量

审批过程要综合考虑发起人、资金来源、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从严把关,防止带“病”进入,确保其相关法律手续完备,合法运营,从源头上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质量。建议一是立足实际,推动龙头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发挥其带动产业上下游的作用;二是提高起点注册资本金规模、营业场所等硬件条件;三是明确公司内部治理状况、后继资金注入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通过这些措施,着力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时的高起点、开业后的良性发展。

(二)尽快建立专业监管体系,实施审慎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从事的是高风险业务,贷款本金容易遭受较大损失,形成经营风险;另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具有跨越界限、吸纳公众资金、扩大放贷规模的内在冲动,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形成社会风险。建议各地政府把主要的关切点和监管力量,放在防范非法集资、维护社会稳定,即社会风险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上。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应通过严把市场准入、健全公司治理、完善指标体系能措施,促使小额贷款公司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规范发展。

(三)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在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管理的同时,相关部门要制定优惠的政策,以使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相当的利润空间,使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有空间降低利率水平,间接惠农。

一是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贷款予以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也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客户群体中达到国家和地方扶持标准的贷款客户实行财政贴息政策;二是地方政府应比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及时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三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在公司税收、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提取等方面享受与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相同的待遇。

(四)统一小额贷款公司利率执行情况统计监测标准,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操作系统,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业务管理

把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执行情况单独统计。使人民银行的利率监测真实反映信贷资金的定价水平,同时,也能反应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定价的真实水平。

业务操作系统应与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对接软件进行统一研发。这样既能保证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标准,同时也便于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员和审批部门严把审批关,贷款发放后应跟踪了解贷款去向,定期进行贷款项目检查,调查贷款资金使用,监督贷款人将贷款用于正常生产活动中。通过对客户进行风险预警分析,来决定下一环节操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稳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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