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公益诉讼的基本价值
2009-01-20倪志强
倪志强
摘要 近年来,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请求的人越来越多,法院受理的公益类案件也在不断增加,几乎每一例公益诉讼案件都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经济公益诉讼在整个公益诉讼体系中具有特别鲜明的特征,经济法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经济公益诉讼的社会性。当下,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需要一些专属于经济公益诉讼导向性理论去指引,以便我国本土经济公益诉讼可以在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登上更高的法制舞台。本文结合国内知名学者关于经济法诉讼的诸多理论研究成果,从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谈起,着力探讨经济公益诉讼应当追求的价值。
关键词 公益诉讼 经济公益诉讼 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19-02
一、对经济公益诉讼概述
“诉讼”一词含义丰富,《说文解字》将其解释为:“诉,告也;讼,争也”①。“告也”就是指通过某种途径进行控告。“争也”就是指在官员面前进行争辩。所以“诉讼”一词的原有意思就是指:原告因争议事件或者纠纷而向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权威机构举报、控告,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构对争议事件或者纠纷进行判定,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者纠纷。那么何为“公益”?首先,公益应当是区别于政府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其次,公益的对称方应当是私益。再次,不同类型的公益之间也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冲突,公益的存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卢梭在谈到公益时指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它只着眼于公共利益,且并非所有人的利益——唯有公益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
公共利益要求对个人和群体的合法活动以及为了帮助或实现私人创新努力的公共服务机构的合法活动进行保护。由此,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上看“公益”一词意指大多数人类应当享有的合理利益。目前,并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对之做出明确规定,因此这仍是一个弹性概念,公益的确切含义应当是与一个国家法律秩序的价值概念来判断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权利是客观存在的,公共事务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公共利益也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公共利益在立法中的表述过于简单化,在执法中往往成为国家利益甚至政府利益的代名词,在司法中往往缺乏相应的救济程序。”②综上,笔者认为公益诉讼就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在国家现有法律秩序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裁的方式争取或者判捍卫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
经济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经济实体法为基础的新型诉讼。国内有学者将经济公益诉讼概括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根据经济法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规范,侵犯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有专业法官主持的,依法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司法活动。”③这样的定义方式与经济公益诉讼和经济实体法的内在联系相对应,是符合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的一种定义方式,因此,本文采用此提法作为经济公益诉讼的定义。此外,国内经济法学者对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鉴定基本一致,故此处不再赘述。
经济公益诉讼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首先,诉讼目的的公益性。相比传统诉讼而言,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超越了对私益的救济,着眼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其次,诉讼主体的扩大化。与传统诉讼相比,经济公益诉讼并不要求原告与被起诉主体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传统诉讼中,“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因诉权收到限制而无法提起诉讼,更无法保护受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诉讼前提得到放松。在传统诉讼中,必须已经造成实际损害才能提起相应的诉讼请求,而在经济公益诉讼中,不再要求必须业已造成实际损害。经济公益诉讼允许当事人在损害结果可能发生的前提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受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公共利益。
正因经济公益诉讼如此与众不同、如此不可缺失才要加深对经济公益诉讼的研究和讨论。下面笔者将着重对经济公益诉讼的价值追求做出分析和论述。
二、经济公益诉讼价值分析
(一)法的价值
马克思主义则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这一定义包含两层含义:首先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主体)与外界物(客体)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其次,价值又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④从总体上讲,价值反映的是客体对主体需求的满足或者是客体的可用性在主体上的表达。法的价值是“价值”一词在法学领域的应用,指的是法对社会主体的作用和意义或是法作为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人与社会)的适应与满足。根据学界通说,法的价值应当包括:平等、自由、秩序、效率、正义等。价值的内容总是相对于一定的主体和目的而言的,所以价值的基本内涵也随着不同的存在环境而发生变化,法的价值也是如此。法律规则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手段,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因此其价值也是比较稳定的,它的价值随着法律的颁布而得到确定,并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法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同时受价值主体的影响,因此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体性两个天然属性。
国内诸多学者将程序法的价值分为程序本位价值和结果本位价值。程序本位价值就是指程序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的公平、公正、效率、正义等方面,不考虑诉讼结果是否公正,只需确保程序本身的正义就达到了程序的基本目的,实现了程序的基本价值。结果本位价值指的就是程序的运行是以确保实体公正作为最基本的价值。本文主要通过经济公益诉讼的结果本位价值角度来解读经济公益诉讼的基本价值。经济公益诉讼作为诉讼法的一种类型,属于程序法的一个分支。经济公益诉讼的价值具有多样性,它的基本价值受到经济实体法及其调整对象的影响,具体分析将在下面展开。
(二)经济公益诉讼的价值分析
1.经济公益诉讼对宪政的价值
所谓宪政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⑤宪政是以宪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而进行的政治与社会的实践活动[XJTU1]。宪政是在宪法的指导下进行活动的,它揭示的是政治体制和社会实践受到宪法制约的实际状况。宪政以权力制约、司法救济和利益平衡作为核心调整机制,是以民主、人权和平衡协调作为核心价值。
目前,在我国宪政的建设中出现了诸如“国有资产流失事件”、“环境污染案件”、“垄断案件”等需要以经济公益诉讼为名,对实施侵犯行为的主体提起诉讼,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经济公益诉讼的探讨和建立对宪政的建设意义重大。其重要价值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人权。当前,有很多学者从人权的角度出发研究诉权,认为诉权是基本人权,是当事人作为人所当然享有的权利之一,是当事人维护自身的独立人格和意志自由所必然拥有的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是人权在诉讼法中的体现,也是公民基本的宪政权利。⑥现代司法的终极目标是保护公民的法律权利,司法也是人权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著名法彦云:无救济即是无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人权不能得到司法救济的话,那么该人权是虚无的。在充满现代性纠纷的当今社会,经济公益诉讼是保证经济实体法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经济公益诉权不止是为经济法的实施保驾护航,更是对人权内容的丰富和发展,人权保护应当是经济公益诉讼的首要宪政价值。
(2)捍卫民主、实现平等、促进法治建设。宪政的建设是以权力制约和利益平衡为根本出发点,而经济公益诉讼是实现这一宪政基本理念的重要手段。公益诉讼天生就具备对抗非法公权力、对抗非法政府的能力,尤其在经济公益诉讼的身上体现的更加明显。经济公益诉讼是保障经济实体法得以充分实施的前提,同时也是经济实体权利得以保护的必要条件。在当今中国,民主的实现、平等的实现和法治国家的实现都呼唤经济公益诉讼的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在限制行政权力、扩张司法审判权、捍卫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经济公益诉讼对我们的国家和社会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2.经济公益诉讼对经济实体法的价值
(1)经济公益诉讼的工具价值。经济公益诉讼作为经济法的配套程序法,通过有效的司法途径解决各类经济法冲突,维护经济秩序和经济自由,实现社会效率和社会正义。经济公益诉讼属于程序法的分支之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公民或者组织通过经济公益诉讼将违背经济实体法并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主体起诉到法院,通过经济公益诉讼程序对这些违法主体进行法律制裁。
(2)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价值。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价值是体现经济公益诉讼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经济公益诉讼的创制和和实施的基本宗旨,同时也是对经济法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宣告。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价值集中体现着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使命和本质性规定。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价值具有一定的多元性和时代性,受到多种主体、多种时空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通过诉讼程序制裁违反经济法义务的主体是经济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提高社会的运行效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元素是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价值的基本内容。这些价值元素同经济实体法的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因为经济公益诉讼是与经实体法相配套的程序法。
(3)经济公益诉讼的形式价值。经济公益的形式价值指的是经济公益诉讼作为独立的诉讼法分支,为诉讼各方在司法活动中搭建一个平等对抗的平台,确保经济公益诉讼实现程序上的正义。经济公益诉讼的形式价值同其他诉讼法的形式价值一样,主要目的是确保程序本身的正义。经济公益诉讼的形式价值是确保经济公益诉讼在形式上品质优良的,从而可以从形式上区分经济公益诉讼属“善法”或者“恶法”。经济公益诉讼的形式价值的构成元素应当包括程序本身的权威性、程序适用的普遍性、程序设立统一性和程序本身的完备性。权威性指的是任何人或者组织要想提起经济公益诉讼,那么必须要服从诉讼程序的分配,不允许擅自变更诉讼程序;普遍性指的是经济公益诉讼属于一般的程序法,它的规则作用于所有人的同类型为诉讼主体在形式上是平等的;统一性指的是经济公益诉讼与经济实体法的规则以及现有其他法律法规之间是平衡协调的,不存在矛盾和混论的情况;完备性指的是经济公益诉讼在处理经济法纷争方面不存在过多的空白和漏洞。经济公益诉讼形式价值的四个根本组成要素是经济公益诉讼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必要条件。离开了这四个基本要素,那么经济公益诉讼的所有价值都将无法实现。
总之,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不只包括以上几个方面。深入研究经济公益诉讼的基本价值对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及制度构建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因此,经济公益诉讼基本价值研究仍需继续深入探讨。
注释:
①许慎撰,桂馥注.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87.215-216.
②漆多俊.转变中的法律—中国经济法的时代特征.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2-3.
③林吕建.权力错位与监控.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109.
④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⑤王卓君.渐进宪政的民主、法制和人权保障.中国法学.2004(5).
⑥吴英姿.诉权理论重构.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