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对就业的影响
2009-01-20刘晓英
刘晓英
[摘要]就业和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问题,社会保障制度为劳动力市场的平稳运行提供保障,二者紧密相连。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基础、失业保险支出方向、社会保障面和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范围均对就业产生不利影响。
[关键词]社会保障;就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 F241.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12-0036-03
就业和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问题,两者之间互相联系、相互影响甚至相互制约。农业社会实行的是家庭为单位的就业保障,伴随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使那些没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的居民拥有了分享物质文明成果的制度保障,保持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但是,社会保障制度也为劳动力市场的平稳运行提供保障。从这个意义上看,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密不可分。本文具体讨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对就业的影响。
一、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与当前就业形势之间矛盾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还是传统的就业体制,其基础是依托单位、固定就业和城市户籍。随着就业体制和就业形势的的改变,非单位就业不断增加,非正规就业比重逐渐变大,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就业,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于是社会保障制度与就业之间出现了矛盾:一是社会保障关系以及户籍关系的单位、地域性固化,同劳动力跨城乡、跨户籍地、跨行业流动的现实不相适应;二是大量农民工和城市非单位就业人员被排斥在社会保险制度外;三是随着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数量的减少,社会保障制度内缴费人数下降,抚养比上升,社会保险财务赤字增加,危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运行;四是影响劳动者参保积极性,有的个人缴费达标但因企业欠费而使参保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也有的非单位就业人员想缴费而难以实现[1]。
二、失业保险支出方向对就业的影响
我国失业保险对就业的促进作用有限。据《2007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当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472亿元,支出21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7.5%和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979亿元。据往年结余的情况,到2008年这个数字应已达到1,300亿元。之所以出现如此大量的基金结余,部分原因是参保人数的增加和基金征缴工作的加强,部分原因则是由于失业保险向中心调剂资金逐年减少。而从制度本身进行分析,则主要是由于对基金支出方向限定过窄。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以救济为主,只起到一种对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缓冲作用,促进就业的作用十分有限。事实上,从促进就业的角度来看,实施积极的就业战略,需要落实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等带有补贴性质的扶持政策,这些补贴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个人技能水平,进而提高其就业能力,但是这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撑。尽管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转移支付资金逐年增加,但因地方财力紧张,不少地方仍存在一定的资金缺口,许多地方特别是失业保险基金积累较多的城市,普遍要求调整失业保险政策,增加促进就业支出项目,以满足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客观需要[2]。
三、社会保障覆盖面和社会保障水平对就业的影响
1.社会保障覆盖面
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面过窄,很多社会成员无法享受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应当覆盖全体社会成员,才能体现其公平性和共济性。目前社会保障还没有统一的覆盖范围,三项社会保险项目覆盖的范围均有不同,其中最大的覆盖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也仅局限于国有企业、城镇各类企业、事业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城镇非单位从业人员和广大农村从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都不在制度规定的覆盖范围内[3]。
从制度执行状况看,国有企业执行得相对较好,其他所有制企业尤其是私营或“三资”企业则执行得很差,社会保险制度执行面实际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占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的比例很低。由上述情况推算,我国目前因各种原因还没有被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的人群规模很大,粗略估计仅在城镇大约也有2亿多人,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雇员,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进城农民工等。这些人员未参保的原因不同;像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过去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社会保障权益,其余的人过去从没有进过社会保障大门,但他们的未来预期更不确定。有些人比如农民工更是长期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3]。
根据河南省统计局2006年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情况的调查①,参保情况调查结果是:
第一,参保率低。在被调查的150位农民工中,83位明确表示单位没有给自己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占农民工的55.33%;39位表示不知道单位是否为自己办有社会保险,占26.0%。就是说,如果我们把“不知道”推定为没有参保,那么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合计为122人,达农民工的81.33%。这意味着,包括各种社保项目在内,农民工参保率最高也不会超过20%。
第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进展相对较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最多,为18人,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12.0%;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者相当,分别为12人和11人,占被农民工的比例分别是8.0%、7.33%。另有4人参加了失业保险,2人参加其他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是目前我国重点推进的社会保险项目,因此,上述农民工参保分布基本反映目前的实际情况。
2.社会保障水平
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要素,也是体现社会保障程度的指标。社会保障水平是一个量与质相统一的概念,从量上看,社会保障水平有高、低之分,具体衡量方法是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从质上说,社会保障水平有适度、不适度之分,具体测定标准是要求社会保障支出与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力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的“适度”,一方面就是保持社会保障的“需求”和“供给”在适度水平上的平衡发展;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水平存在着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互匹配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社会保障总体水平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比重大约20%左右,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2004年为2.89%、2005年2.9%、2006年为3.1%,不到5%。出现此类情况有两种可能, 一种可能是因为我们的财力还不能支撑起强大的社会保障制度, 另一种可能是我们财力足够保证, 但由于我们在认识和政策支持方面出了偏差而引起投入不足[4]。
第二,我国享受社会保障水平的相差较大,这种差异主要与被保障者就业有关。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的社会保障是典型的就业保障一体化,提供社会保障的主体为单位。单位大致可分为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行政单位三类,企业单位又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劳动者一旦进入单位,就可以享受到终身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这就使中国社会保障具有典型的多元化特征:首先,由于社会保障提供的主体为单位,就使那些不可能进入单位也不可能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譬如除了少量的救济之外,农村的农民基本上是被排斥在正式社会保障之外的。其次,依据不同单位情况的不同,所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水平也有较大差异。国有单位为职工提供终身就业保障,高水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和高水平的住房、教育等福利,虽然这些都是以企业或者单位为主提供的,因为国有经济的所有权是国家的,所以这些保险和福利都是由国家提供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事业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保险和福利,企业是真正的责任主体,所以企业只能为雇员提供低水平的保险和福利[3]。
3.二者对就业的影响
总体来讲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是覆盖面较窄,保障水平低并且水平差异较大,这种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就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影响我国劳动力的流动。
由于收入和保障的巨大差别,国有部门会有极强的吸引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会自动流入该部门,从而使该部门劳动力价格趋于下降,直到与其他部门接近。在计划经济下,这一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由于国有部门劳动力成本高,政府能提供的就业机会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但有必要而且有可能限制和压抑对该部门的劳动力需求。这样,国有经济部门的工作愈发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对其他经济部门的雇员,尤其是农民是可望而不可求的东西。这一制度固化了中国城乡一元经济结构。对国有经济就业的高度保护,“铁饭碗”养成了一代又一代“贵族工人”劳动效率低下。由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参与的大学生就业意愿调查显示,有35.4%愿意去党政机关、18.9%选择去国有事业单位、17.8%选择去教学科研单位、13.6%选择国有企业、15%选择外资企业,只有1.3%选择去私营企业。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享受政府在住房、医疗、失业保险等方面的一系列社会保障,而在非国有经济部门就业,没有稳定的社会保障[5]。
四、社会保障统筹范围对就业的影响
社会保障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统筹范围越大,抵抗风险的能力越强,市场经济也要求有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然而,在中国,由于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差距太大,各地工资水平悬殊,因此,在社会保障模式上很难实行全国统筹。尽管我们主张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率先实行“省级统筹”,但截止2006年底,我国只有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福建、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3个省区市实现了省级统筹;辽宁、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西藏7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
在我国目前“省级统筹”尚未全面实现的前提下,要想推行“全国统筹”更非易事。那么,在“省级统筹”、甚至“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的现实条件下,由于各地社保覆盖范围不同,缴费标准也不同,因此,各地之间尚缺乏一种账户转移的“对接”机制,致使不同地区之间劳动力流动的一大障碍,即社会保险缴费无法随劳动力流动而流动。
社会保障难以全国统筹的体制障碍是财政分税制下的地区利益以及社会保障各级政府责任不清造成的。在社会保险统筹范围问题上,政府面临着两难选择,从社会保障和劳动力流动角度考虑,应该全国统筹,但中国的现况是统筹层次越高,对上级的依赖越大,近年来中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的压力越来越大[6]。
五、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就业
1.完善社会救济
扩大低保的覆盖范围。逐步将社会救济的对象是“三无”人员的认识和做法转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身上。
适当提高待遇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随物价指数的上升和职工工资的提高而相应增加,使这些贫困人口不因物价的上涨或在职人员工资的增加生活受到影响,使他们也能够分享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投入。
2.规范失业保险制度
要拓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使失业保险享受范围覆盖整个工薪阶层,包括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所有企业和所有职工。
规范和完善失业保险的治理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治理,加强对基金筹集、使用和治理的监督,严格审批失业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年终决算。
强化和改进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功能。调整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通过改革现有的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发放办法,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中用于技术培训、转岗练习的费用比例的办法,从以往简单的生活保险转化为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由消极保险转化为积极的失业保险,以避免单纯救济导致职工不求进取甚至是主动失业的现象。
3.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一是继续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不论企业所有制性质,不论企业大小,都应该纳入统一规范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中小企业营利能力低,可以降低缴费门槛,但要制度模式统一。乡镇企业更应该纳入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探索应从经济发达、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大中城市、省会城市、地区性中心城市的郊区开始,统筹城乡,从点上入手,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推进。要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业产业化程度、农民收入情况,把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推进的节奏。
三是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从就业发展的趋势看,灵活就业是我国劳动者实现就业的重要方式之一,就业人数不会少,并且会永续存在。考虑到这种就业方式的性质,针对灵活就业应该制定专门的文件,建立专门的制度,既要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体现灵活就业的特点。
[注 释]
①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 2006年度农村经济研究招标课题《农民工就业和生活状况调查与研究》,郑州大学。
[参考文献]
[1]林治芬.社会保险政策与就业联动的实证分析[J].财贸研究,2005,(6):55-60.
[2]信长星.借鉴国外经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07,(8):21-24.
[3]刘 晶.就业与社会保障互动关系研究[C].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3.
[4]陈元刚.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研究[J].理论前沿,2007,(15):18-19.
[5]吴君槐.论社会保障水平对大学生就业去向的影响[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2):245-246.
[6]林治芬.社会保险政策与就业联动的实证分析[J].财贸研究,2005,(6):55-60.
The Influence of Chinas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on Employment
Liu Xiaoying
(Traveling Management Institute,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01, China)
Abstract:The employment and the social security are modern social basic problems.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offer the guarantee for the steady run of labor market. The foundation of our countrys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the disbursement of unemployment insurance, the social security level, the scope of social security have the adverse influence on the employment.
Key words:social security; employment; the influence
(责任编辑:张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