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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高职法律教育

2009-01-18

科教导刊 2009年13期
关键词:舞弊案例法治

刘 晓

摘要文章从高考舞弊事件谈起,以一个法学教师的角度阐述社会现象中所蕴含的法的理念和精神,提出在高职法律教育中法的理念传播的重要性。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 法的理念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

关于2009年高考舞弊事件,媒体、专家包括老百姓已经关注得太多了,无论是专家观点还是百姓意见,无疑对作弊这种行为都是持批评态度的。但是如何杜绝和防范舞弊,却是一个千古难题。

2009年6月的一期《今日说法》报道了具有代表性的一起舞弊事件,并从法律的角度作了评论,在专家观点中,某大学教授提出:“强烈呼吁制定《国家教育考试法》(《考试法》),制定《考试法》目的是要将考试纳入法制的轨道,同时对考试舞弊中的一些恶劣现象,特别是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纳入刑事追责的范围,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制止或者是杜绝、减少考试舞弊中的这种违法行为。”同样作为一名法律教育工作者,对教授的这一观点拍手叫好;但是静下心来转念一想,若能以一部法律来应对作弊这一从古亦有,屡禁不止的行为固然是好,可是,一部法律真的有这么大的能耐吗?对此,笔者产生了怀疑,并不是对法律本身的怀疑,而是对“法律是万能的”这一命题的怀疑。

众所周知,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法在中国的发展途径和在西方国家不同,这也意味着法治在中国的实现有着艰难的路径。近几年来,国家制定的各种类型的法在不断增加,涉及领域亦越来越广。似乎,我国的各种社会秩序已经纳入法律的规范体系;似乎,法治社会的目标已经达成。可是,作为一个一线的教育工作者,笔者的感触是:法律的路我们刚刚踏上,前路依然漫长。

作为高职法律教师,深知高职教育的最大特点就是针对性和实用性,要针对学生日后所从事的职业来安排学习。由于教学时间和教学任务的限制,高职学生不能像本科生一样有四年的课内系统学习和额外更深更广的相关知识的猎取。(当然,如果学生自身有心有力有兴趣,他可比本科生甚至研究生获益更多,但这毕竟是少数。迫于工作、生活的压力,很多学生毕业后都从事了与法律无关的职业,这让人感到可惜和痛心。)但是,法律不同于其他学科,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只知法条,所学的法是死的;如果只解案例,也只是学会了依着葫芦画个瓢。法律应该是在法律理念指导下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完美结合。理念是法的灵魂,是法恒久的载体。

应该说,职业教育的本身是好的,它能够快速精准的培养社会所需人才;然而法律的学习是复杂的,仅仅依靠一对一的案例教学是不够的,这也正是法律职业教育的矛盾所在。我回忆起在每年的教学改革研讨会上,每位教师强调最多的就是针对高职法律教育最有效的“案例教学法”。无疑,这是最快速让学生进入法律角色的途径,也是法律实践性的必然要求。但是,法律知识的灌输和对案例教学的侧重,让我们往往忽视了法律理念的传播。近年来的一些事件,让我越来越反思法律教育的实践:人肉搜索事件,对个人隐私毫无忌惮、无休止的挖掘;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对个人信息旁若无人的公开叫卖;电话、短信、网络等诈骗事件,各种形式、各种名目的骗局;高考舞弊事件,原本神圣的考试被当做一场金钱或是权力的游戏…… 这些事件折射出了社会的问题,也折射出一些人扭曲的心里。这些事件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同时,人们以道德的眼光加以谴责,除此之外似乎别无他法,在法律的领域他们还处于盲区。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对人格的最起码的尊重,还是诚实守信的准则,还是公平正义的理念,这些都是法律最基本的理念。虽然法律、法规的制定在进行,然而理念却被忽视。

法律的理念应该从幼儿园培养起,但是,社会应该给法律理念一个空间;作为家长、老师、每个人自身,都应该关注法律的理念;法律教育应该首先是法的理念的教育;法律宣传应该是法的理念的宣传。只有每一个人将法的理念深入骨髓,深入内心,深入生活,才是法治社会建成的象征。因此,作为一名教师,除了“传道、授业、解惑”,更应该以身作则,教授做人的道理;作为一个法律教师,除了理路灌输、案例培训,更应该时刻将法的理念传播,理念的传播教无定法,课堂中、闲聊中、一言一行中,有意的灌输或是无意中的涉及都是好方法。

作为一个法律教育者,能够防范舞弊事件的不应该仅仅只是一部法,而是公平正义的法的理念。高考舞弊事件已经逐渐平息,但是,法律的思考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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