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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DSB的司法化倾向及应对策略

2009-01-18王剑文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0期
关键词:对策

王剑文

摘 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趋势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之一,也是其未来进一步发展的方向。WTO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增加了许多类似于司法程序的内容,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取向。我国应该在此背景下,积极研究对策,通过对WTO争端解决规则的运用,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

关键词:WTO 争端解决机制 司法化 对策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运行40余年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而来的。《DSU》第3条第1款明文规定:“各成员国确认,遵守在此以前根据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及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各项规则及程序所适用的争端管理的各项原则。”这就表明 GATT1947数十年来形成和建立的争端解决实践和惯例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循的。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1款也规定:“除本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另有规定外,世界贸易组织得受GATT1947缔约国全体和在GATT1947框架内设立的各机构所遵循的决定、程序和习惯做法的指导。”当然,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存在很大的区别,前者是后者的继承与升华。

本文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就是在WTO框架内,根据一系列协议而构建起来的,旨在解决WTO成员之间争议的法律机制。

二、DSB司法化趋势的表现

(一)具有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虽然在性质上这不同于各国国内的法院,但是类似于法院,是一个中立性的专门处理纠纷的机构。WTO设置专门机构的机构来处理贸易争端,使WTO有能力和精力处理日益增多的贸易争端,同时也使争端案件的处理更加专门化、专业化、司法化。这为争端解决的制度化、规范化提供必要条件。“另外,贸易纠纷由争端方以外的第三者解决,不受当事人的影响和制约,这与政治性解决争端程序截然不同。因此设立DSB,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的最先体现。”WTO争端解决机制自1995年确立以来才六年多,受理案件已有200来件,而原GATT存续50年,解决纠纷也才250件,可见各成员方对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信赖。 这些均表明,具有司法化趋势的争端解决机制,正在顺利运作。

(二)WTO争端解决程序中有上诉复审机构。

在WTO体制下,贸易争议案件形式上交由争端解决程序的管理机构DSB处理,但实际是由其所设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直接审理。专家组是解决争端的临时机构,这与GATT时期一样,专家组要对所审理的事项作出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建议或裁决。但不同的是,这些建议或裁决须由DSB会议通过,才有法律效力。由于WTO采取“反向一致”的决策方式,具体来说就是指所有参加DSB的成员对某一问题或程序均持反对意见,这有利于排除某些被诉成员方故意阻挠专家组成立及其报告通过的可能性。

(三)DSB对贸易争端具有强制管辖权。

这一点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的重要体现。WTO协议明确要求“各成员对违背有关协议的义务和其他利益丧失或损害,以及妨碍有关协议目标的实现,寻求救济办法时,应遵守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各成员“应作出与DSB所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或与本谅解项下的仲裁意见书相一致的决定”,这就明确了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排他性适用,体现了DSB对贸易争端的强制管辖权,使其更明确地体现出了司法化的倾向。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明确的程序要求和时间要求。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具有明确的程序要求和时间要求,这一点类似于国内的民商事诉讼,因此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倾向之一。具体来说,USD明确规定了争端解决的各个步骤及时限。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和期间要求,对程序和时间要求的严格程度来看,一点都不亚于国内的民商事诉讼,因此这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倾向之一。

(五)建议或者裁决的执行方面亦有司法化倾向。

在原先的GATT体制中,发生贸易争端的当事方不愿履行缔约方全体作出的裁决时,并没有强制性的措施来促使双方解决贸易争端。因此,由于没有制度上的保障,执行环节极其脆弱且不稳定,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多时候形同虚设。但是在WTO体制下,DSB虽然并不拥有国内司法机构所享有的直接执行其裁决的权力,但是和原先GATT的执行制度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进。

三、我国应对DSB司法化的具体对策

(一)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我国首先需要投入力量,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中的,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正在逐步完善中。从GATT的仅限于货物贸易发展为WTO的囊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新一轮的谈判又将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竞争政策等事项纳入了谈判主题。随着WTO体系的发展,其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也将扩大。因此,为了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倾向给我国带来的挑战,我国需要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二)培养专门的WTO法律人才。

目前我国WTO方面的专门人才比较紧缺,高等院校的相关专业已经开设,但是研究程度不深,例如在教材编撰方面,显得较为陈旧,且缺乏英文原版教材。在司法机关中,也缺乏深谙WTO规则的专业人员,尤其是缺乏既精通法律又熟谙WTO规则,并能熟练运用WTO争端解决程序专门人才。为了增强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维护我国的贸易权益,我国应注重并扩大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以此满足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需要。

(三)善于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司法化倾向,因此我国一方面需要改变传统观念,另一方面需要做好对策,善于进行这类“诉讼”。有学者认为,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对策应该是:在运用具体程序方面,应以磋商为主,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次之;在争端解决结果方面,应以实现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为主,要求授权报复次之;在整个争端解决过程中,应严肃认真地准备,妥善充分地参与谨慎节制地援用报复,力争迅速有效地解决争端。 本文认为这种观点具有可采性,可以作为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措施和对策,来维护本国的利益。

(作者:金陵科技学院,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

注释:

蔡桂英.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第21-24页.

王霄鹏.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商场现代化.2008年4月,第11-12页.

余敏友.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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