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主义视角下的唐代缔结婚姻禁忌
2009-01-18邵苗
邵 苗
摘 要:本文以家族主义为视角,浅析了唐代的婚姻制度,就“同姓不婚、禁姻亲婚、禁娶亲属妻妾”三个方面的婚姻禁忌加以讨论。
关键词:同姓不婚 禁姻亲婚 禁娶亲属妻妾
中图分类号: D923.905 文献标识码:A
《礼记•婚义》记载:“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从这句最古老的、最典型的关于婚姻的定义里,可以看出婚姻的目的仅在于宗族的延续和祖先的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而不是个人。这使得婚姻具有了宗教性,成为子孙对祖先的神圣义务。从家族主义角度出发,古代婚姻缔结婚姻作出各种禁忌,似为必然。从家族主义角度,本文仅就唐朝“同姓不婚、禁姻亲婚、禁娶亲属妻妾”三个方面的婚姻禁忌加以讨论。
一、同姓不婚
这项制度规定,凡同姓不问远近亲疏,或相隔几代,均不能结婚。春秋时,人们对同姓婚配会不利于后代似乎已有一定的认识,但同姓婚配仍在贵族中时有发生。战国后,以氏为姓,汉代以后,姓氏不分,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代,对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同姓不婚主要是出于宗族繁衍的考虑,可概括为两个方面的原因:“所以附远厚别”。 《礼记•郊特牲》上说:“夫昏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指出:战争是原始人群间的常态。而解除战争,部族安定、安全地生活的最好方法就是与其他部族结为联盟、化敌为友,在缺乏更多交往方式的原始时代,通婚可能是仅有的结盟方式。 通过同姓不婚这种频繁的政治联姻,用甥舅关系将各异姓贵族紧密联系起来。应该肯定,“同姓不婚”的政策,在政治上还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
畏灾乱。古人在生活实践中渐渐发现同姓结婚不易妊娠,即使怀孕生出的后代也往往存在缺陷,不易存活。他们认为,同姓婚是不祥的,触犯了神灵,所以上天降灾祸。因此得出,“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异类相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同志虽远,男女不相及,畏黩乱也。黩则生怨,怨则毓灾,灾毓灭性”。
存在于先人心中的这种不吉感伴随着儒家思想的发达,强烈地加进了道德不伦感的要素。“不娶同姓者何,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白虎通?嫁娶》)的说法,就是上述意识的表达。《唐律疏议》第四卷《户婚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文宗时官员李回任建州刺史时,曾有人上书告他,其中第一条就是“取同姓子女入宅”。
二、禁姻亲婚
禁姻亲婚,起源于何时尚无定论,唐律户婚律开始明确禁止。《唐律疏议》第四卷《户婚律》规定:“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唐律关于外姻不许为婚者共分两项:外姻有服属而有尊卑名分者;外姻无服而有尊卑名分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有违尊卑伦常。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法律儒家化便开始酝酿。历经数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过程,至唐臻于完善。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征于一体,以“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极其重视人伦秩序,注重维护尊卑长幼的礼的秩序。如果放任尊卑为婚,那么势必会打乱尊卑长幼秩序。因此,必需禁止有尊卑名分的姻亲婚。
但唐代允许中表婚。中表婚,也叫交表婚、从表婚,是指姑舅兄妹姐弟相互为婚,后亦包括两姨兄妹姐弟相互为婚。因为禁止族内通婚,氏族内的兄弟只能到族外另一族与其同辈姐妹通婚,另一族的兄弟又来到这个族与其同辈姐妹通婚。这样便形成了两个固定的互婚集团,两氏族的男女互为通婚对象而世代相互嫁娶。这就是“族外婚”。 这种两族同辈男女世代互婚姻形式只须延续两代,即将导致姑为婆舅为公,或姑为岳母舅为岳父的亲属关系。
三、禁娶亲属妻妾
《唐律疏议》第四卷《户婚律》规定:“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律文如此规定是因为:(1)有悖伦常尊卑关系。女子出嫁便脱离父宗加入夫宗,妻以夫的身份为身份与夫家的每一亲属发生一定的亲属关系。亲属妻妾于己虽然没有血缘上的关系,但早于己确定了尊卑等级关系。因此,娶亲属妻妾必将破坏家族内部的伦常尊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也。(2)不利于家族内部团结。自己与所娶妻妾前夫家毕竟是亲属,“低头不见,抬头见”,两家之间尴尬和芥蒂在所难免,往往会带来整个家族的不安定,不利于家族内部的团结。
然而唐律虽然规定了严格的禁娶亲属妻妾,但唐高宗却收继其庶母武则天并立之为后,唐玄宗立儿媳为杨贵妃,且“三千宠爱于一身”。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受胡族婚俗的影响,“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李唐皇室本出身于北朝末年的六镇关陇集团,其发迹建国都有许多胡人参与,大唐皇室代代不乏与胡女之婚配,本来就是一个混融着胡族血统的族属,自然会残存一些胡族习惯。大唐建国以后,唐政权又通过战争或其他方式迁周边胡人进入内地,容纳了大量的胡人,唐代社会生活中的胡俗成分因此更为浓厚,存在娶亲属妻妾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注释:
陈戍国撰.四书五经校注本1.岳麓书社, 2006.09. 504页.
(美)摩尔根著,杨东莼,马雍,马巨译. 古代社会.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7.01.
(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义.中华书局 ,1983.(本文凡引《唐律疏义》处皆出于此,此后不再注出).
刘桂生 张步洲. 二十世纪中国学术文化随笔大系 陈寅恪学术文化随笔. 中国青年出版社, 1996.09. 1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