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封建中央政府对西藏地区管辖的三个阶段
2009-01-14扎西卓玛
扎西卓玛
【摘要】元、明、清三朝封建中央政府对西藏地区的管辖历经漫长的历史阶段,自元朝统一中国,将西藏地区正式纳入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之内,到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前,封建中央政府在沿用前朝对西藏地区的管辖策略同时,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强化直接治理力度,最终实现了从间接管辖到直接管辖的施政策略的转变。
【关键词】封建中央政府 西藏地区 管辖 三个阶段
自元朝开始,西藏地方正式纳入中国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之内。元、明、清朝三个封建中央政府对西藏地区的管辖经历了从忽必烈封八思巴为国师,命萨迦一派在西藏设立地方政府,实行间接管辖;明朝实施“多封众建,尚用僧徒”的政策,依据宗教势力,册封“三法王”进行间接管辖;清朝最终颁布了《钦定西藏章程》,强化驻藏大臣的权利,确定直接管辖三个阶段,最终实现了封建中央政府对西藏地区集中管辖的绝对隶属关系。
一、初步建立阶段(1271-1368):萨迦一派下间接管辖
从公元12世纪末叶开始,蒙古成吉思汗的军事力量兴起,用武力征服了中国北方的许多地区。成吉思汗去世后,其第三子窝阔台继承汗位,继续分派诸王子向各方开拓疆土之时,安多和康区等地一些寺院和高僧派人前去,向自己附近的蒙古军奉献礼品,表示愿遵从蒙古汗王指令,以求和平。后吐蕃地方逐渐由凉州王子阔端掌管(详见《绛曲坚赞自传》),公元1244年,萨迦班智达应阔端之邀前往凉州。1246年,六十五岁高龄的萨迦班智达到达凉州,不久,萨迦班智达向西藏各地方写了一封公开长信,对当时政治形势做了深刻分析,为求西藏地区的统一,指出了道路选择的取舍。公元1260年,忽必烈封萨迦派八思巴为国师。公元1271年,蒙古大汗忽必烈定国号为元,乌思藏(今西藏中部、西部及其迤西地区)、朵甘等地成为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元帝国的一部分。元朝统一中国后,忽必烈在国师八思巴的建议下,根据西藏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施政措施,实现了对西藏地区的间接管辖:一是根据《元史》记载,当年元朝新设立了一个称为总制院(1288年改称宣政院)的机构,其职责是管理全国的佛教僧人和整个吐蕃地区。这个总制院是当时元朝政府设立的掌管整个藏族地区事务的中央王朝的机构,八思巴以皇帝上师的身份管理这一机构,宣政院使(主管官员)一般由丞相兼任,副使由八思巴举荐的僧人担任;二是划分西藏地方行政区域。元朝中央在藏族地区设了三个不相统属的宣慰使司,均直属宣政院管理,这就是藏文史书中所说的“三区喀”。《元史》中记载,元朝皇帝封八思巴为全国佛教领袖,并授予他管理藏族地区三个区喀事务的权利。同时,在藏族地区划出土地和民户献给萨迦巴作为领地和属民,其中最重要的是乌斯藏13万户。元代的这一划置,成为此后西藏行政区划沿革的基础;三是设立萨迦地方政府。1265年,上师八思巴按照皇帝的旨意,返回西藏。他结合对西藏情况的详细考察,以极大的心力重新设置萨迦各种职官。八思巴本人为西藏地方的政教各方的首领,而各种具体事务则是由萨迦的本钦按照上师的心愿区执行。在八思巴设置的各种地方政府职官中,却没有法官、军官一类的官员,这清楚地表明当时乌思藏、朵甘等地行政机构之设裁及官员的任免、升降、赏罚,皆听命于中央。同时,也清楚地说明了萨迦巴只是在元朝皇帝的统一管护下的西藏地方首领。
元朝在西藏地区的这种一派之下的间接管辖,引来了各种弊端和问题。因为当时,西藏其他各教派的还有深厚的基础,出现了“止贡寺庙之乱”等历史事件,为此元朝不得不在西藏地区进行户口清查三次,设立十三万户行政机构,分均各教派利益。萨迦派在西藏统治一百多年,最后分崩离析,但元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的这种“萨迦式”的一派之下的管辖策略却没有太大的改变,到帕木竹巴统治西藏时期也是如此。
二、和平过渡阶段(1368-1644):册封“三法王”下的间接管辖
公元1368年,明朝取代元朝,第二年,明太祖朱元璋即派人赴藏联络,对西藏各地僧俗首领加以安抚,采用收缴元朝旧敕旧印,换发明朝新敕新印的形式和平过渡,继承了对西藏地方的国家主权。明朝初期,明朝管理西藏地方事务的办法与元朝的基本政策并没有太大的差别。明朝还对当时西藏地方最主要的掌握政权者—历任帕木竹巴的第悉赐给诏书、官爵和名号,予以重视,授权他管理西藏地方的行政事务。到明朝第三个皇帝明成祖时,以西藏佛教和政治和为一体,大小派各踞一方,有利于治理,先后册封三大法王和五个王。三大法王即封噶玛噶举派首领为大宝法王、萨迦派首领为大乘法王和格鲁派高僧释迦也失为大慈法王,其中大宝法王地位最高。三大法王和五大王封授明朝基本上承袭了元朝在藏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但不采用元朝单一扶持某个教派(萨迦派)的做法,而是,多封众建以分其势,对有影响的佛教各派首领均加封号。
在行政区划与军政机构设置上,明朝在西藏基本上承袭了元朝的划置方式。在元代乌思藏宣慰司、朵甘宣慰司故地,明朝设立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后来,又将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升格为行都指挥使司,其下设指挥使司、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各级军政机构的官员,均封委当地的僧俗首领出任。各级官员之任免、升迁,概由明朝中央直接决定,并颁授印诰等。
以上所述,明朝中央废除了独尊萨迦派的帝师制度,直接实行“多封众建”、“尚用僧徒”的政策,在沿袭元朝对西藏地区的管辖方式上,进一步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统一管理,但依然处在间接管辖中。
三、完善成熟阶段(1644-1840):驻藏大臣下的直接管辖的确立
公元1644年,清朝定都北京,进而统一中国。清朝循历史定例在西藏行使主权,只要前朝所封官员进送旧朝印信,即改授新朝印信,其原有地位不变。1652年,藏传佛教格鲁派五世达赖喇嘛应召到北京觐见顺治皇帝,次年受到清朝正式册封;公元1686年,五世班禅又受到康熙皇帝的册封。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和他们在西藏的政治宗教地位由此被正式确立,此后历世达赖、班禅须经中央政府册封遂成定制。对达赖、班禅的册封是沿用了明中央政府对西藏地区“三大法王”册封的办法,平衡西藏各地区的实力,起到互相制约的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固了清朝中央政府“兴黄教,即所以安众蒙古”的政策,并以此来确定对蒙、藏两大地区实施治理的基本方针和策略。
公元1727年,清政府粉粹了准葛尔部在西藏策动的叛乱,设立驻藏大臣2名,分兵进驻前后藏,代表中央政府协助达赖、班禅管理西藏,加强了对西藏的控制。乾隆十五年,藏王朱尔墨妄图割据西藏,煽动大农奴主叛乱,清政府迅速平定叛乱,随即废除清楚沿用的汗王制度,由达赖总理政务,设置4个噶伦协助达赖掌管政权,达赖成为宗教和政治的首脑。乾隆五十六年,西藏大奴隶主马尔巴在英国殖民者支持下,勾引果尔喀军队侵入西藏,清政府立即发兵入藏,击退果尔喀军队。随后,颁布了《钦定西藏章程》,对西藏的政治、军事等各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明确规定了“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的规定,其地位与达赖、班禅平等;自噶伦以下的官级,均由驻藏大臣管辖;建立西藏地方军、军官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选定;创立金瓶制,解决了以往达赖、班禅及各呼图克图的灵通转世,由大农奴主操纵的问题。
综上所述,清初,对西藏的施政管理,是在总结元明两朝治藏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和硕特汗王制、黄教首领制、藏王制管理西藏地区,但屡次出现的叛乱,随着间接治理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地、集中地暴露出来,致使清中央政府不得不改变施政策略,对此,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变化作了重大而全面的调整。例如:设置驻藏大臣总揽全藏;调整西藏地方的政教管理体制;赐封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名号,并确定了金瓶掣签制度;确立西藏地方涉外事务、边境国防的决定权归中央等原则;勘定今西藏与青海、四川、云南间的界线;规定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辖区及权限,划分了驻藏大臣直辖区等。通过以上措施,清朝政府对西藏的直接影响在一点一点地加强,清朝越来越倾向于加强对西藏的直接治理,而藏区内政治力量的分和消长也为实施这种日益直接的治理提供了比较有利的历史契机。至乾隆十六年,清朝对西藏的直接管辖和治理最终确立起来。清朝末期,特别是鸦片战争爆发后,清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辖就相对松散了下来。
总之,从元朝统一中国,西藏地区正式纳入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之内,经过元、明、清三朝,对西藏地区的管辖逐步完善起来,从先前的独尊帝师间接管辖的初阶段、“多封众建”间接管辖的承前启后阶段,到最终在涉藏大臣总览全藏的直接管辖,实现了封建中央政府对西藏直接治理,使西藏地方同封建中央王朝的关系更加密切,封建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理更加全面和具体。
参考文献:
[1]恰白•次旦平措等.西藏通史(松石宝串).西藏古籍出版社, 1996.
[2]安作璋.中国史简编.山东教育出版社,1998.
[3]明朝宗教史.中国全史百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