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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信业实施约束管理的几点思考

2009-01-14

金融发展研究 2009年11期
关键词:征信

张 军

摘 要:本文借鉴国外征信业发展路径与约束管理的经验,针对信息采集、更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我国征信业实际状况,围绕立法、行政、市场三个方面论述了实施征信业约束管理的基本思路,并根据管理有效性与可行性原则,以贷款卡年审为突破口,对实施约束管理的具体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征信;约束管理;贷款卡

Abstract:This essay based on the recent situation of industry of credit investigate in China,use the paths of development and experience of management inthe industry of foreign countriesfor reference,and aim at the issues occur in the process of collecting and renewing information,combine with the practice of our country,discuss somemeasure of how to implement the management of the industry according to the aspect of legisl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and market.And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validity and feasibility about administration,probe the methods of restrict management by using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card of credit investigation for recent managing breakthrough.

Key Words:credit investigation,restrict management,card of credit investigation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1-0056-03

一、引言

近年来,人民银行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对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起到越来越重要的参考作用。按照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新职责的要求,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扩大信息采集范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但与国外相比,因制度约束不力,我国征信建设进展相对缓慢。国外发达国家征信业的发展已进入高度法制化和市场化的成熟阶段。发达国家拥有比较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特别重视对信用产品评级结果的运用,以市场手段实现了对信息供求主体的约束。

从现实出发,要切实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推动我国征信体系的完整与规范,必须在征信工作中建立约束管理机制。

二、约束管理的概念及其在国外征信业发展中的应用

约束管理是以制度约束为主,其他约束手段共用的管理模式,既包括刚性的制度约束、纪律监督、惩处、强迫等手段,也包括激励、感召、启发等柔性管理手段,是一种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刚柔相济的管理模式。约束管理机制在国外征信业发展中得到了有效应用。

(一)美国的约束管理模式

美国的征信发展模式为市场化模式,其企业征信机构和个人征信机构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在这种运作模式中,征信机构由私人投资,以营利为目的,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规范征信活动中各方的行为。美国拥有比较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仅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就有17项,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此同时,美国还建立并有效运行失信惩罚机制,通过对失信者采取惩罚机制,帮助市场交易者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信用秩序。

(二)欧洲的约束管理模式

欧洲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拥有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政府通过立法要求企业和个人向公共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征信数据的真实性,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同时,欧洲国家通过立法约束保证了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并建立了完善的失信惩罚机制。

三、我国征信业约束管理的不足与机制重塑路径分析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有了较大进展,但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信息内容不全面、信息质量不高等问题。由于目前国内尚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关于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及信用主体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使得征信活动处于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同时,受行政体制和现实利益影响,很多信息拥有部门不愿意共享信息资源,参与征信的主观意愿不强,“征集”信息成了“乞求”信息。尽管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的人民银行做了多方协调与沟通,但实际效果不佳。比如:征信系统虽然纳入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但长期得不到更新,致使应用和参考价值不高;各级行非银行信息征集工作面临重重阻力,各地采集非银行信息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也不尽一致,导致统一征信平台建设进展缓慢等。因此,我国现有的征信管理体制建设面临着行政软约束、法律与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借鉴欧美等征信业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和当前征信业发展现状,我国征信业发展需要尽快建立起征信约束的法律、行政、市场三个机制。

(一)加快征信立法,为征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约束

征信体系建设涉及社会各个方面,信用行为需要相关制度与法律的约束。因此,加快征信立法,尽快建立一整套关于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开、使用、披露,信用主体权利保护,失信行为处罚的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在征信体系建设初期,更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征信活动进行规范。人民银行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尽快推动《征信管理条例》、《贷款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征信市场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通过立法,要求各征信数据拥有部门和单位无偿共享所掌握的信用信息,制定相关制约措施,保证信用信息能够及时纳入征信系统,并明确征信数据的征集范围和征信对象以及各征信数据拥有部门在信息征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作用,以行政约束机制推动信用信息采集

我国大部分信息资源广泛分布于政府各部门,而且难以进行集中整合。因此,我国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不可能纯粹依靠市场来推动,而需要政府给予大力支持,通过行政手段强力推进,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在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当承担起建立信用市场规范、整合信用资源的责任。2008年,国务院同意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分省(市)及地级市也相应建立了地方性社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制度。人民银行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逐步探讨信息共享途径与模式,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动信息应用与交易,逐步培育市场约束机制

一是加强信用信息应用,建立并有效运行信用奖惩机制。逐步加大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积极引导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项目招标、人员招聘、公务员录用、信用企业及先进个人评定等活动中广泛应用信用报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在对守信者给予奖励的同时,让失信者在经济社会里寸步难行,从而引导人们养成诚实守信的良好信用习惯。二是加强政策引导,以交易机制的培育促进市场自我约束。当前,我国征信数据开放程度较低,信用报告应用范围较窄。从短期来看,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通过立法、行政约束方式推动征信体系建设,能够调动各信息掌握部门共享、利用信用信息的积极性。但从长远来看,政府和中央银行不能替代市场,应逐步从行政推动过渡到市场约束。如,积极探索建立信用报告查询和使用的收费制度,同时对向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逐步实现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的市场运行机制;在对评级公司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引导外部评级机构形成充分有效的竞争,提升外部评级的质量,进而提升整个征信业的服务水平。

四、强化征信业约束管理的措施——以贷款卡管理为例

相对于个人征信系统,以企业贷款卡的发放、信贷登记、年审管理为核心的企业征信系统基础信息相对丰富。设计征信业约束管理制度可以强化行政约束、提高行政约束效率等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和优化贷款卡管理的时效约束、成本约束和关口约束。

(一)建立信息更新替代年审、有效期顺延鼓励的时效约束机制

贷款卡年审的主要目的是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和财务信息。一直以来,贷款卡都采取集中年审制度,部分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后,往往不能及时更新,而是在年审时才提交资料进行变更,影响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待条件成熟时,可针对现有的信息更新滞后等弊端,改集中年审制为有效期顺延制。具体内容可设计为:(1)规定贷款卡有效期为一年。(2)借款人在办卡后的一年有效期内,可以随时到人民银行更新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更新信息的同时,即完成一次年审,并实现了贷款卡的延续。(3)借款人办理贷款卡延续后,贷款卡的有效期从延续日开始自动延长一年,即有效期自动变更为当年延续日至第二年的对应日。以后年度可同样根据信息更新的时间延长有效期,一年之内任何时间都可办理。(4)逾期未到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延续的,贷款卡自动失效或处于睡眠状态。(5)借款人持失效贷款卡可以到人民银行办理激活手续,但必须提供自上次延续以来的所有信息变更资料,并接受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适应市场化发展方向,建立和培育贷款卡管理的成本约束机制

实现征信信息采集、使用、交易、管理的市场化是征信业发展的方向。为此,可以从企业贷款卡信息提供、使用和管理成本的角度入手,通过建立和完善成本约束机制,逐步使当前贷款卡管理中约束软弱的行政手段过渡为自发性的市场手段。可从以下几个环节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一是信息采集成本。人民银行系统数据库的建立需要大量的软件等资源,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将其中部分成本由使用者包括金融机构分担。二是信息使用成本。制定行业标准和价格体系,对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的查询实行收费管理,企业办理相关信贷业务,亦应将征信信息的使用按一定比例计入贷款成本。三是违规成本。可以规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不查询征信信息的交纳罚款,企业不主动更新信息,或提供错误、虚假信息的交纳罚款。

(三)坚持以用促征,进一步强化贷款卡的关口约束和监督机制

虽然国务院规定了人民银行是我国征信建设与管理的归口部门,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平台,致使征信信息采集与管理仍处于条块分割状态。为此,政府应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必须纳入统一征信平台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负有向征信平台报送企业信息的义务,人民银行须将报送的所有企业信息在贷款卡中集中予以反映。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必须查询贷款卡信息,而且在办理业务涉及到抵(质)押物的使用时,必须以贷款卡中登记的信息为准。这样,使贷款卡成为金融业及相关部门考评企业信用状况的权威性关口,实现信息征集和查询的归口管理,并真正实现以用促征,变被动为主动。中央银行只要建设好征信平台这条“高速路”,把住贷款卡这个关口,就能实现信息的有效征集和使用,并有效实施监督控制。

参考文献:

[1]艾茜.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

[2]阎剑平.约束管理[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6年.

[3]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4]戴根有主编.征信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

[5]王敏主编.征信与现代社会[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6年.

[6]郑尚能.当前征信体系建设面临的约束与路径选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4).

(特约编辑 王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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