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遭遇暴力袭击和人犯逃脱事件透析
2009-01-14张宏民张明学
张宏民 张明学
摘要:暴力袭击法院和人犯从法院逃脱事件的发生根源于歹徒和人犯欠缺法律意识、法院警备力量薄弱和运转过程中存在弊端、相关行为法律责任追究不力等三方面因素。笔者据此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第一,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第二,进一步加强法院警备力量配置;第三,对暴力袭击法院和人犯从法庭脱逃所涉罪名设定较重的刑罚;第四,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第五,法院应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公平、公正、文明。
关键词:暴力袭击;人犯逃脱;警备力量
中图分类号:DF8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2—0080—02
近年来,法院遭遇暴力袭击和人犯逃脱事件的情况不断发生。笔者对此做了深入思考,现就法院屡次发生暴力袭击和人犯逃脱事件的根源和避免法院遭遇暴力袭击和人犯逃脱事件的对策两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法院屡次发生暴力袭击和人犯逃脱事件的根源
近年来暴力袭击法院和人犯在法院逃脱的事件屡屡发生,且有上升的趋势。众所周知,法院配置有与其职权行使相适应的警备力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那么为什么还屡屡发生人犯在法院逃脱和暴力袭击法院的恶性事件,这就不得不令人深思。笔者认为目前法院遭遇暴力袭击和人犯逃脱事件具有以下根源:
第一,歹徒和人犯欠缺法律意识,为了达到其不法目的不惜铤而走险,寻衅滋事,制造事端。实践中有些歹徒为了达到泄愤、恐吓、逃避法律责任等不法目的,往往会置法律于不顾,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但还是心存侥幸,不惜铤而走险,制造违法犯罪事件。这是上述事件发生的直接根源。
第二,法院警备力量的薄弱和运转过程中存在的弊端,是上述事件发生的根本根源。歹徒有暴力袭击法院的行为,人犯在法庭上有逃离的行为,但能否成功在根本上取决于法院警备力量的防范和能否有效运转。如果法院的警备力量精良,且能够有效运转,那么即便是歹徒有袭击法院的行为,人犯有从法庭逃离的行为,也就不会成功。上述案例中歹徒暴力袭击法院和人犯从法庭逃离行为之所以能够成功,原因就在于警备力量的配置和运转出现了纰漏。
第三,对暴力袭击法院和人犯从法庭逃脱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不力,则是上述事件接连发生的重要根源。如前所述,暴力袭击法院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人犯在法庭逃脱涉嫌构成脱逃罪,依法都应严惩。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对上述的法律责任往往不予追究或者追究不力,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这种行为干了也没什么,也不会受到怎样严厉的惩罚”的效应,暴力袭击法院者和从法庭逃离者之所以前仆后继、胆大妄为和此不无关系。
二、避免法院遭遇暴力袭击和人犯逃脱事件的对策
暴力袭击法院和人犯从法院逃脱事件的发生危害很大,其不仅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审判和办公秩序,而且损害了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庄严性、权威性,还容易给公众留下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社会动荡等负面印象,因此在当前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我们应想方设法避免和杜绝上述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如前所述,暴力袭击法院和人犯在法院逃脱事件发生的直接根源是歹徒和人犯法律意识的欠缺和法治精神的匮乏,基于此,要避免和杜绝上述事件就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消除歹徒和人犯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十七大报告指出,当前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1]我们应该按照十七大精神的指引,在全社会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二,进一步加强法院警备力量配置。笔者注意到了近年来暴力袭击法院的案件较多,但暴力袭击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事件却少有耳闻,同是办案机关,但遭遇却不一样,为什么会是这样?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可能还是跟这三个机关警备力量的配备情况有关系,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警力配置较强,歹徒暴力袭击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法院警备力量配置较弱,这就为歹徒发动暴力袭击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要避免和杜绝暴力袭击法院和人犯从法庭逃脱事件,就必须进一步加强法院警备力量配置,以精良的警备力量保证法院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对暴力袭击法院和人犯从法庭脱逃所涉罪名设定较重的刑罚。暴力袭击法院涉嫌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法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对“麒麟法院遭群体暴力袭击案”的被告人李正权、李春艳、张娜判处了8个月的有期徒刑。[2]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罚明显过轻,对不法分子无法起到威慑作用。因此,建议立法机关适时修改刑法,对暴力袭击法院所触罪名设定较重的刑罚。另外,我国对脱逃罪的刑罚设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较之外国刑法,这一规定显得粗陋,且量刑偏轻,笔者认为我国在对脱逃罪进行精细化立法的同时,应适当增加脱逃罪的最高量刑标准,以加大对脱逃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四,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一方面会造成法律丧失权威性和约束力,众人均不愿遵守法律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还会助长违法犯罪者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继续违法犯罪。因此,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目前执法、司法工作总体状况不错,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绩。但在暴力袭击法院和人犯从法庭逃脱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上,由于往往事出有因、行为人精神状况异常、质疑判决是否公正等多方面复杂的原因,导致对违法犯罪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追究不力,从而为他人效仿这类行为提供了心理上可供承受的底限,引发“传染效应”,后患无穷。
第五,法院应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公平、公正、文明。培根在《论法律》中写道,“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3]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公众对法院往往寄予厚望,希望在这里实现公平和正义。一旦在这里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有些不理智、性情急噪的人士往往就会借题发挥、寻衅肇事,暴力袭击法院可能就是其极端行为的表现形式。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法院应该切实做好审判工作,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公平、公正、文明。这样就可以不给肇事者以口舌,出了违法犯罪的恶性事件处理起来也就相对容易一些。
参考文献: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07.
[2]区倚,赵亮.“麒麟法院遭群体暴力袭击案”宣判[EB/OL]云南法院网,http://www.gy.yn.gov.cn/Article/rdjj/swxx/200907
/14846.html.
[3][英]培根.论法律[EB/OL]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peigenlunfalv.htm.
Theanalysis ofviolence attacking the court and the criminal escape from the court
Zhang hong-min1,2 Zhang ming-xue2
(1.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Ph.D candidate,Xi'an,710049;2 School of Science ,University of Air Force Engineering, Xi'an 710051ShaanxiChina)
Abstract: The violence attacking the court and the criminal escape from the court result from three factors: criminals and prisoners lack of legal awareness; court garrison is weak; related behavior beared inadequate legal accountability. With targeted ideas, the author proposes measures to resolve the following issue: the first,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work of law propaganda and education; the second,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power of the court guard; the third, our country should regulate heavier penalties to the offense of violent attacks on the courts and the prisoners to escape from the court; the fourth, the court should handle cases strictly according to law in order to be fair, just and civilized.
Key words: violence attack; the criminal escape; garrisonstrength
(责任编辑/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