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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校会合作筹资策略的分析

2009-01-11刘惠苑

师道·教研 2009年11期
关键词:行业协会资金高职

方 强 刘惠苑 刘 忠

摘要:校会合作是高职院校实现校企结合、工学结合的有利探索,也是学校和行业学(协)会两大非营利组织实现互利共赢发展的有效渠道,但校会合作常因资金困境而被迫中断。研究认为,强化政府投入,吸纳民间捐助,努力创收等方式是推动校会合作的直接筹资策略;而培育国民志愿意识,完善慈善管理制度法规政策,促使国民在意识层面上理解和支持校会合作,是推动校会合作的间接筹资策略。

关键词:校会合作 高职 资金 行业协会

为解决当前高职教育发展中校企结合、工学结合不足的现实难题,“校会合作”(会学结合、校会结合)成为了探索途径之一。“校会合作”即发挥行业(企业)协会、学会在反映市场需要、提供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桥梁作用,实现高职院校培养人才与技能型劳动力市场的无缝对接,以此推动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校会合作是高职院校实现校企结合、工学结合的一种较为务实的方式。但是,由于高职校会合作过程中两大主体为非营利组织,不能像企业一样有目的地生产物品和提供服务为获取最大化利润,也不能像政府一样通过强制征税获取资金,只能提供纯公共物品,这些物品没有价格,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方法配置资源进行生产和销售,其较强的外部性和公共性使之不能通过市场弥补成本和获取盈利。因此,高职校会合作过程中常出现资金链断裂现象,从而导致工学结合的中断,“2+1”教学模式难以实现。

一、高职校会合作资金缺乏的原因

政府资助力度不强。非营利组织按创办的来源不同可分为官办非营利组织和民间非营利组织,除少数私立高职院校外,国内大多数高职院校属于官办非营利组织;行业协(学)会也如此,分官办和民间创办两类。高职院校和行业组织都不能像企业有目的地谋取利润。我国的政府部门并没有以政策保障对非营利组织提供资助或委托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来给予间接支持,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服务购买和契约关系并不紧密,这直接导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比较紧缺。此外,随着我国政府机构的改革,很多事业单位要和政府机构分离,转变成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其运行资金也将主要立足于自己获取。作为事业单位的高职院校,自己争取资金将是历史的必然,其资金压力将日渐加大。而我国行业协(学)会多属民间行业组织,多是自发或自愿形式形成的民间团体,主要依靠会费经营,大多没有政府直接投资,也甚少进行经营赢利项目,资金压力相对较大。

个人捐赠及间接捐赠热情不高、比重较小。作为非营利组织,除必要的政府支持外,高职院校和行业协(学)会需要外源性协助,它们愿意且乐意接受各种形式的捐款和捐赠。目前国内对高职院校进行捐资助学的情况虽不在少数,但以组织或法人形式的捐助为主;行业协(学)会的组织会员的捐款则用以维持行业协会的基本运作。高职校会合作开展的参观见习、模拟训练、顶岗实习等活动所需的资金也一定程度上来源于此。但是,对于直接捐赠而言,我国目前捐款比较积极的是组织捐款或法人捐款。由于慈善意识的相对淡薄和政府宣传力度不足,公众个人的自愿捐助行为甚少,直接导致个人捐款所占的比重很小,个人捐赠几率非常低。国内个人对捐资助学的反应热度不高,以及间接捐赠的公益性宣传不足,导致高职院校和行业协(学)会外源性资金来源不足,校会合作的补充资金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法规和政策的激励作用不足。对高职院校和行业协(学)会的关系问题,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指出了行业组织对职业院校应尽的义务。除义务外,《职业教育法》并没有明确表述职业院校和行业组织间的互利合作问题,对于仅有义务而无获利保障的行业协(学)会而言,很难起到激励合作的作用,行业协(学)会合作的热情自然不会太高。

合作效益难以转化为合作成本。投入(成本)是为了产出(效益),产出(效益)反过来支持投入(成本),如没有产出,则投入就会减少或消失。对于教育来说,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人,企业的目的在于物质生产从而追求实体效益,人的社会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教育行为和企业的物质生产行为的不同。企业生产效益是实体效益,实体效益可转化为利润从而用于再生产。而教育的产出是潜在效益,例如学生兴趣的提高、技能的掌握、知识的积累等,不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和利润,因此教育的潜在效益难于转化为教育投资成本。高职校会合作作为一种教育行为,实体的合作成本可以转化为潜在的合作效益,但潜在的合作效益难在短时间转化为合作利润从而支持合作成本,效益向成本的回路不通,导致成本的大量剥蚀而补充不足,校会合作行为不得已中断。

二、高职校会合作资金问题解决策略

由于资金缺乏,高职校会合作常处于难以为继的状态,因此,合理有效地筹集资金和是推进高职校会合作的当务之急。

(一)强化政府资金支持力度

政府资助不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是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不过不同的非营利部门获得政府资助的力度、规模、形式有所不同。事实上,国外非营利组织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也是政府资助和津贴。

高职校会合作两大主体作为非营利组织,合作行为的非营利性必然要求政府提供支持或进行成本买单,通过政府支出或资助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地获得资金来源。政府支出形式例如教育专项资金,专门用以支持高职院校校会合作,是直接获得资金来源的形式;政府资助形式例如项目资助、个人津贴或补助等,用以补偿高职校会合作中组织或个人的资金负担,是缓解政府直接支出不足的一种间接补偿形式。

(二)努力创收

从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来看,实现资金的滚动式发展非常必要。为谋求校会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就要求学校和行业协(学)会努力自创收入,以扩大收入来源从而更好地支持校会合作。

应当注意的是,学校和行业协(学)会创收的行为目的是实现校会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其社会使命是满足于学生能力的提高和促进行业的更快更好发展,而不是追求价值的最大化和谋取利润,因此,校会合作过程中的可创收行为,如学生到企业见习或帮工(可收取劳务酬金)、各类职业推介服务(可收取中介费用)、技术革新信息的搜集与发布(可收取信息费)等等,其收费应当是低水平的或近似免费的,而不能按照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来收费。

(三)培育国民对教育事业和民间行业组织的志愿意识

志愿意识是人们在不为物质报酬为前提下,自愿贡献个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推动人类进步、社会发展和福利事业的一种公民意识,包括慈善意识、公益意识等。当前,我国非营利性教育机构除依靠政府投入以维持基本运作外,拓展性活动的开展受到羁绊,而教育机构与民间行业组织的互利性合作活动更是裹足不前。设想公民的志愿捐献活动作为政府投入的一种补充,职业学校则可以利用这些补充资金开展拓展性活动,如进行校会合作、校企合作,以充实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从而切实地提高教育效果。

(四)完善慈善管理制度法规政策

2006年,全国政协委员王克英曾向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交提案,呼吁尽快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他指出:“我国有关慈善事业的政策法规滞后于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已成为制约慈善事业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年,据《长沙晚报》记者调查,目前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却不超过10万家,即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加过捐赠,而个人名义捐赠更是寥若晨星。如果国家强化对慈善事业的宣传,形成社会事业人人有责的意识,完善慈善事业法律,则社会事业有人买单,准公共产品实现社会消费,社会受益,社会补偿,作为非营利性的学校和民间行业组织则可实现良性运作。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校会合作的受益对象为社会,则社会诚当通过慈善捐助等形式回馈学校和行业协(学)会,以利于其更好地奉献于社会。

参考文献:

[1]魏红梅.校会合作培养职业人才前景探析[J].职业教育研究,2008(04)

[2]吴伟.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国外的经验与启示[J].中州学刊,2007(04)

[3]苏荣,邱玉函.校会合作:推进非公募基金会项目管理和人才培养的专业化[J/OL].湖南社会学网,搜索日期:2009-8-20

[4]克里斯蒂娜·W.莱茨,威廉·瑞安,艾伦·格罗斯曼.良性资本:非营利组织能向风险投资家学些什么?[J].哈佛商业评论,1997

[5]邓国胜.中国NGO问卷调查的初步分析[A].王名.中国NGO研究2001——以个案为中心[C].北京:联合国区域发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NGO研究所,2001

[6]李朝全.利益驱动机制在社会筹资中的运用[M].北京:中华文学基金会,2003

责任编辑龙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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