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贰于楚”该如何理解?
2009-01-08李清华陈浩
李清华 陈 浩
人教社课标版必修《烛之武退秦师》这篇课文中对“贰于楚”是这样注释的:“[贰于楚]依附于晋的同时又依附于楚。”
很显然,课文是把这个“贰”释作“两属于”之义。
王力《古代汉语》对这个语句的注释是参见《郑伯克段于鄢》“贰于已”注的。而在《郑伯克段于鄢》中对于“贰于已”的注解为“一方面属于庄公,一方面属于自己”,显然也是把“贰”释为“两属于”之义。在教学中,笔者觉得这样的解释只是理顺了课文逻辑关系,为晋攻打郑国提供了充足的口实,但是这样的解释却与史实不符合。事实上,郑国是先依附于楚国后依附于晋国的,这在《左传》与教参中都有记述。教参记述如下:
秦晋围郑发生在公元前630年。在这之前,郑国有两件事得罪了晋国。一是晋文公当年逃亡路过郑国时,郑国没有以礼相待;二是在公元前632年的晋楚城濮之战中,郑国曾出兵帮助楚国(《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向役之三月,郑伯如楚致其师”)。结果,城濮之战以楚国失败告终。郑国感到形势不妙,马上派人出使晋国,与晋结好。甚至在公元前632年五月,“晋侯与郑伯盟于衡雍”。但是,最终也没能感化晋国。晋文公为了争夺霸权,还是在两年后发动了这场战争。
如果照教参上的解释,“贰于楚”应该释为“依附于楚的同时又依附于晋”,而不应释为“依附于晋的同时又依附于楚”,课文注释的应该是“贰于晋”的意思,而不是“贰于楚”的意思。课文注者或许认为这样注释就更有力地注明了晋国攻打郑国的理由。但这样的注释是不合课文语句顺序和结构特征的。
其实,“贰”除了有“两属于”之义外,还有由此义引申的“不专一”之义,如《尚书·大禹谟》:“任贤勿贰,去邪勿疑。”又引申为“离异、生二心”之义,《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子盍蚤自贰焉。” 《汉语大字典》:“‘贰(9)二心、不遵从。”唐陈子昂《上军国机要事》:“若纵怀二,奸乱必渐。”宋范仲淹《祠风师酬提刑赵学士见贻》:“先王制礼经,祠为国大事,孟春祭风师,刺史敢有二?”《辞源》:“‘贰(四)有二心。”《诗大雅大明》:“上帝临汝,无贰尔心。”
所以此处的“贰”应该不同于《郑伯克段于鄢》“贰于已”中的“贰”,而应该是引申义“不专一”或“离异、生二心”之义。应该翻译为“对于楚国不专一、生二心。”
但是,对楚国不专一,怎么能成为晋国攻打郑国的理由呢?似乎是毫不关涉啊?其实这正是晋国高明的地方。古代讲究师出有名,晋国拿出“贰于楚”的理由,就以正义之师的名义而出战了:我发动这场战争不只是因为郑国曾经“无礼于晋”,更主要的是我看不惯郑国的小人之举,怎么可以这么不专一呢?怎么可以既属于楚国,现在又依附我晋国呢?尽管你归附于我,我可以得到好处,但我看不惯你的那德行,你那种小人之国,我就是要攻打你,还人间一个公道,还楚国一个公道。就是寻找这样一个极好的借口,来掩盖晋国称霸天下的心思,这是多么漂亮的借口啊!
所以,课文注释应该修改为:
“依附于楚的同时又依附于晋。”或者翻译为“对于楚国不专一、生二心。” “言动于中而发于口,吐之则逆人,茹之则逆已。以为宁逆人也,故卒吐之。”
[作者通联:安徽蒙城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