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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农村纠纷的解决机制

2009-01-06肖晓宁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人民调解解决机制诉讼

肖晓宁

摘要在我国农村所存在的社会矛盾,不仅直接影响农村的稳定,也影响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具体实施。本文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指出应该从实际出发,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农村纠纷 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 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72-02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当今的社会正处在一个从传统向现代过渡和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我国的政治文化形态、经济生活、社会结构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变迁,各种社会矛盾呈现了新的发展态势,作为一个拥有八亿农民的大国,农村矛盾纠纷有了新的表现。根据目前我国农村纠纷的特点,研究一套适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农村纠纷的新特点

在农村社会中,纠纷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引起纠纷的原因也有差异,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而纠纷的性质有时就决定了纠纷当事人选择解决方式的不同。

(一)纠纷一般发生在有限的空间内

农民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而土地是固定的且与农民自身所住村落相临近,因而乡民们的生产生活大都固定在这样的区域内。

(二)征地和占地问题成为农村土地纠纷的焦点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组和国家软科学重大项目课题组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土地纠纷已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了目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由于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而且土地问题往往涉及巨额经济利益,因此,也就决定土地争议更具有对抗性和持久性。①

(三)村际纠纷具备新的内容

在农村这样一个更加依靠资源生存的社会里,村与村之间争夺土地、水资源、山林等是过去常见的纠纷原因。然而,随着市场化向农村的深入,招商引资、大办工厂进行初级农产品的加工和规模生产成为各地农村工作的重点。同时,由于兴办厂矿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也成为村际纠纷的新内容。

(四)社会观念的变更冲击农村家庭内部纠纷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行进,城乡居民之间的思想观念交流日益频繁,不断冲击着农村旧有的思想观念,对农村家庭内部纠纷产生冲击。比如近年农村离婚率普遍提高,家庭暴力和虐待比率逐步攀升,其受害者也开始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二、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农村纠纷的解决方式按照是否涉诉可以分为诉讼解决方式和非诉讼解决方式。在我国法制化的进程中,诉讼被视为树立司法权威的首要手段,是解决纠纷的最正规方式。但是考察农村的现实并非如此。在农村这样一种典型的熟人社会里,原有的社会控制手段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发生纠纷时,人们必不得已不会选择诉讼这种国家公权利介入的方式。在当代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化向农村的推进,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农村社会的基本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乡土文化氛围和传统仍然在或多或少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农村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非诉讼解决方式

所谓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即国外学者所称的ADR(Ai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r),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在乡土社会里选择诉讼解决纠纷多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进行的。从纠纷的特点来看,如果不是以公正性作为解决纠纷的唯一标准的话,对农村纠纷解决方式应该是多元化的。其实在农村,村民们对纠纷的解决不是以公正为标准,更多时候是以圆满、快速为最终衡量标准。因此,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实质上时农民根据自身状况选择的过程。非诉讼解纷方式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类:调解、仲裁、协商、和解、无约束力仲裁、调解仲裁等。但在我国农村常见的是和解、协商、调解等。

1.和解。和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沟通协商、妥协退让、自愿达成合意,以自行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农村这样一种典型的熟人社会中,村民之间一旦发生纠纷,绝大多数村民会慎重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而在所有的纠纷解决途径中,最易于为双方接受的解纠方式便是和解,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由于整天“抬头不见低头见”,纠纷发生后,绝大多数村民也会尽可能采取和解这种比较缓和、柔性的手段来解决矛盾,尽量避免伤和气、伤感情,以免在熟悉的社会中遭到其他人的孤立,如在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秋菊虽然赢了官司,但却遭到村庄舆论的谴责和孤立。这不仅是秋菊,也是所有处于纠纷中的村民所不希望发生的,因为他们不仅要的是一个纠纷的解决,还要在这样一个社区中生存下去。

2.人民调解。所谓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对纠纷当事人用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方法,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项群众性司法活动。其根本性质是一种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人民调解制度深深植根于我国农村大背景中,在情、理、法支撑的特殊的农村社会结构中,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调解也因此被西方誉为“东方经验”。

人民调解在解决农村纠纷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与城市不同,由于地域限制和血缘关系,农村已经形成了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熟人社会”。在这样的“熟人社会”中,一旦发生纠纷,人们首先想到的不是拿起法律的武器,在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下实现所谓的公正。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社区里,人们往往通过亲情、友情、邻里之情和长期共同生活培养出来的共同遵循的理性规则来化解矛盾。另一方面,我国农村法治化程度不是很高,农民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受传统的所谓的官民之间的差距的影响,他们对国家公权力介入本身就心存畏惧。并且由于我国人民调解员一般都是兼职调解员,所以他们的工资待遇远远低于支付一名专职法官的工资待遇,相比诉讼费、律师费的支付要少的多。作为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农村,纠纷解决方式的成本自然作为他们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最后,由于人民调解员大多与纠纷当事人比较熟悉,他们更懂的用情理来修复弥补当事人之间的裂痕,调解形式多样,田间地头都可以进行,持续时间短,因而较易被人们接受。

但是近几年来,有关农村纠纷解决方式的调查显示,由于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总体偏低,人民调解工作缺乏经费保障致使人民调解员工作热情不高等原因,曾经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随着解决纠纷数量上的下降而正在经历着地位下降、功能弱化的尴尬局面。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由于诉讼解决方式在农村熟人社会中天然的局限性,人民调解这种既能保证纠纷圆满解决又能不破坏邻里之间和睦气氛的方式无疑仍然具有大力弘扬与适用的空间。因此,笔者认为,适应社会转型的新形势,我们应从以下三点加强人民调解制度,使其继续发挥农村纠纷解决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第一,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按照人民调解员的选聘条件,不断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把那些懂政策、明法律,熟情况,威信高,办事公道的人员选聘为人民调解员。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与监督。

第二,不断增加投入,建立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财政投入,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和司法所建设配套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重视解决基层调解员待遇,解决调解员报酬。可以根据具体办理调解案件的简易、对社会影响面、所费精力时间等程度,通过补贴或奖励的形式,由当地政府分别给予承办调解员不同等级的费用补助,较好地调动了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化解基层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②

3.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民间调解和仲裁在农村纠纷的解决中也起着一定的作用。民间调解在我国历史上源远流长,它主要是建立在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基础上,依赖彼此信赖或者有威望的人士居中调解,利用这样的解决方式对彼此的人际关系影响最小,但是村民们在采用这种方式时主要出于息事宁人的目的,一定情况下不能真正保护纠纷当事人的利益。

由于我国仲裁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适用仲裁,农村中的诸多纠纷不能使用仲裁程序,并且,仲裁要求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及对仲裁员做出选择,一定程度上对纠纷当事人法律知识要求较高,一般不为农民选择。

(二)诉讼解决方式

由上述可知,在我国农村这样的熟人社会中,普遍遵循“以和为贵”的理念,并且由于一般都是相亲近邻,采取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方式会对纠纷当事人的人际交往产生影响,因此,在农村,“厌讼”“惧讼”的心理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在农村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中,村民法律知识缺乏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往往不会把事关自己利益的事情交给自己不能明确预知后果的一种方式去处理。再者,在我国经济欠发达的农村,诉讼相对于其他方式明显成本过高。因此,法院在农村纠纷解决中处于较为靠后的位置。但是,人民调解随着社会转型和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已经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因而实现农村纠纷解决方式的整个改革势在必行。

1.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制度。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能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缺乏可操作性,即使能获得法律援助也很难获得高质量的援助。另外,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有诉讼费用的减、缓、免等制度,但爱实践中真正能获得司法援助的人可以说寥寥无几。因此,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必须完善这两方面的制度,通过诉讼成本的降低来减少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门槛。

2.完善诉讼费用制度。纠纷当事人求助于法律保护自己权利时首先面对的是诉讼费用的问题。因为只有能够承担的起诉讼费用且认为现实的诉讼费用是合理的情况下,纠纷当事人才会考虑采用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方式。在改革诉讼费用时,应当允许部分地区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做出适当调整。只有这样,广大农村诉讼当事人才有可能得到司法的保护。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法律走近农村百姓的生活,大力普法,消除广大农民对法律的陌生感,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三、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我国农村,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是相辅相成的,没有主次优劣之分,而是纠纷当事人综合各种因素选择的结果。即使在法治进程日益推进的今天,我们也没有必要坚持以诉讼解决农村纠纷才是唯一合法的途径,事实上,无论是在法制很健全的现代社会,还是在生产力十分低下的古代社会,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存在着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我们应该适应社会转型的社会大背景,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进行适时改进,取长补短,更好的促进我国新农村建设。

注释:

①于建嵘.土地问题已经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调研世界.2005(3).22-23.

②吕萍.浅析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对策.云南人大.2009(7).

参考文献:

[1]李巧玲.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怀化学院学报.2007(7).

[2]李长健,邵江婷,刘春黎.利益和谐视角下完善我国农村纠纷化解机制研究.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2).

[3]宋梅.农村纠纷解决方式探析.兰州学刊.2008(2).

[4]韦志明,刘明翠.和谐视野下的农村非纠纷解决方式.安徽农业科学.2008.

[5]王莹,李余华.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农村纠纷的解决机制.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9.

[6]唐茂林.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方式转型.安徽农业科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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