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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进公诉改革

2009-01-06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刑事政策未成年人犯罪

张 茉

摘要近年来,立法机关不断出台相关的未成年人犯罪轻缓刑事政策。为此,在当前的公诉改革热潮中,必须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设计恰当的处理措施,切实保护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才能更有利于推进公诉改革。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公诉 刑事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89-01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我国刑事犯罪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未成年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立法机关不断出台相关的未成年人犯罪轻缓刑事政策。作为承担指控犯罪职能的公诉机关,更应当在当前的公诉改革热潮中,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设计恰当的处理措施,切实保护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更有利于推进公诉改革。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成因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作为特殊的犯罪群体,在刑事犯罪领域一直受到高度的关注。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数量每年以10%的速度大幅上升。二是低龄化明显。在笔者所在基层院,犯罪年龄为15-16岁期间的,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有的比例为数不少。较之以前17-18岁的犯罪年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明显。三是团伙做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家庭不稳定,或因经济困难或因父母离异,无人关心、看管,导致未成年人终日在外游荡,更容易聚集在一起形成团伙,采取共同做案,来达到相互壮胆的目的。四是成人化犯罪多。不少未成年人通过观看一些侦破片进而模仿,学会了伪造现场,事前有密谋,而不再以简单的打架斗殴、敲诈勒索为主,成人化犯罪手段增多。五是犯罪类型多样化。除了以往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普遍存在的盗窃,近两年抢劫、抢夺、诈骗、贩毒、伪造证件、绑架等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也出现了一定的比例。

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公诉环节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规定也是充分体现出当前公诉改革推行轻缓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公诉环节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与成年人犯罪审查没有严格区分。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审查制度,公诉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时,与成年人犯罪没有严格区别。因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不仅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难以落实到实处,而且也难以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了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轻缓刑事政策。二是帮教工作落实难。在目前公诉部门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状况下,针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的帮教工作,无疑大大增加了公诉部门的工作量,从而难以将帮教工作落实好。三是考核机制不科学影响案件的处理。公诉环节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针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采用不起诉或是撤回案件的方式,以达到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但是由于不起诉数量是办案的考核指标之一,不能超过一定的办案比例,导致在公诉环节不敢大胆适用不起诉制度,对一些可以适用不起诉处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起诉来处理,不利于“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运用。

三、大胆推行刑事轻缓化的刑事政策,推进公诉改革

公诉环节处理是否得当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起着很关键的作用。在此起诉阶段,案件的事实已基本查清,原因、后果、责任等可以理清分明,办案人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已全面掌握,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可作出初步判断,此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作出合理适度的处理,更能及时地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性处罚,在惩戒的同时挽救教育未成年人。

(一)推行暂缓起诉制度

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是指对于已构成犯罪并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暂不起诉,设置一定的考察期,让其继续就业或就学,并设定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考察帮教,待考察期满后再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悔改情况予以起诉或不起诉。暂缓起诉制度的优势在于未成年被告人不必经受审判阶段的精神折磨,还可以避免未成年人进入监管场所而导致的交叉感染,同时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帮教工作,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二)推行和解不诉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是指未成年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调处人的调处下达成和解,公诉机关在此基础上对未成年人作不诉处理的制度。该制度是基于被害人的谅解而促成的和解,能够使未成年犯罪人认识错误并真诚悔罪,尽努力降低和弥补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除了重大恶性暴力、手段特别残忍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外,那些侵害客体在一定程度上可赔偿、可恢复、可补偿的如盗窃、抢劫、抢夺、一般性人身伤害等案件,都可以进行和解不诉处理。

(三)推行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我国司法界对这种制度持谨慎态度,但这并不应当成为妨碍其成为我们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种政策。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民众更容易接受这一形式,同时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接受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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