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发展研究
2009-01-06秦亚丽
秦亚丽
摘要:融资租赁是一种灵活的融资手段,它通过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独特信用形式有效地促进了企业融资业务的发展。但在我国的发展一直存在不少的制约因素。融资租赁在我国长期被视为金融业务,实行严格监管,同时由于进入门槛较高,很多资金无法进入,从而限制了企业运用金融工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文就此分析了我国融资租赁在发展中产生的问题,以期对融资租赁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融资租赁;金融监管;风险防范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
我国的融资租赁始于1981年中国东方租赁公司的成立,经过20多年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80-90年代,全国成立专业租赁公司70多家,其它兼营租赁机构400多家,金融租赁公司规模逐步壮大。进入90年代后期,中国租赁业的发展进入低谷,企业拖欠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租金高达6亿美元,15家金融租赁公司中,2/3勉强维持经营或经营相当困难。2001年以来,国外IT厂商进入中国租赁业,飞机租赁和电子商务租赁等新的创新租赁业务起步。目前,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呈现“三足鼎立”的格局:一是商务部监管的40多家中外合资和两三家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二是仍归口商务部管理,大约有1万家的内资租赁公司;三是银监会监管的10多家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一些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信托租赁公司。尽管租赁公司数量众多,但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这与我国强劲增长的国民经济不成比例。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障碍和制约因素分析
支撑和影响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是法律制度、税收制度、财务会计、监管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对融资租赁认识的深入,融资租赁的发展环境已经开始逐步改善,但是相关制度的缺失对租赁业发展,特别是对交易量、增长率和市场渗透率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从外部环境来看,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1融资租赁业立法滞后,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中国现代租赁业已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历史,但中国目前尚未颁布融资租赁的专门法律。如《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等,都是以传统租赁而不是融资租赁为对象的。1999年3月颁布的新《合同法》把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合同分别进行了规定,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1月颁布7《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2001年9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两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性质、功能进行了规定。以上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融资租赁业无法可依的局面,但由于中国缺乏统一的融资租赁专门法规,对融资租赁的性质、主体资格、范围不明确,使其在适应范围和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目前我国也没有统一的租赁登记制度。可供参考的法规仅有《担保法》,在涉及抵押权时,我国视动产的性质采取分别登记制度,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其他动产抵押,自愿办理登记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即使如此,由于我国配套的登记规章不完善,当事人无从办理动产抵押权登记亦不在少数。登记制度的不统一,实际操作程序复杂,当事人查询、办理都较为困难,导致租赁物所有权的持有和取回在实践中常常无法落实,使出租人面临很大的信用风险。
2监管政策不统一
金融租赁公司实行银监会于2007年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实行商务部于2005年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其他从事融资租赁试点的内资租赁公司实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合同法》和两个部门规章对融资租赁的概念基本一致,但两个管理办法对具体的租赁物、租赁形式的规定略有区别。《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限定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租赁财产的范围为动产及其附带的无形资产。对融资租赁的形式,《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未做具体表述,只对售后回租业务做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具体规定了售后回租业务的经营规则和相关要求。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涉及了融资租赁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但未做具体阐述。总体来看,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比商务部对工商性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更为严格。
这种多头分散管理的体制难以在政策上形成协调统一的局面。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重点、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速度等缺乏统一的部署和安排,不利于租赁业的发展。
3缺少优惠政策,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一是税收政策。中国尚没有颁布融资租赁的专门税法,只有个别对融资租赁有间接影响的规定。在这些税收规定中,并没有特别针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只是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允许和其他中外合资企业一样享受“免二浅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出现的多重纳税情况,增加了开展租赁业务的成本。
二是信贷政策。中国尚没有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使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渠道不畅。
三是外汇政策。目前中国对租赁公司从事外汇交易尚没有完全放开,对要求进行外汇业务的租赁公司有严格的限制。同时,中国现行的汇率制度使中国租赁公司承担着较大的汇率风险,使国内租赁公司与国外租赁公司在国际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
四是保险政策。中国尚未针对融资租赁制定完善的保险制度,在融资租赁业运行不规范、风险过大的情况下,不利于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4会计制度与法律制度不完全一致,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细则。
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为中国融资租赁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会计规范,但仍存在很多具体问题。比如:一是法律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概念和会计意义上的概念不完全一致。法律概念上对租赁物的选择权、所有权、使用权的分离为融资租赁的主要区分标志,会计概念上以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为主要区分标志。当租赁资产由承租人选择、使用,但其资产风险和报酬并不全部由承租人承担时,这种租赁业务在法律上仍属于融资租赁,但在会计上列为经营租赁。而经营租赁是无法享受融资租赁的差别税率待遇的。二是没有统一规范的租赁企业会计核算细则。《企业会计准则》只是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但具体的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办法
缺乏细则,融资租赁业务可以依据的会计处理方法散见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其它会计制度中,不能准确和全面反映融资租赁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5信用环境较差,承租企业欠租现象严重
由于没有明确的制度约束,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致使信用环境较差,承租企业欠租现象严重。目前中国承租企业平均欠租比例占其经营总额的15%-30%,严重的已达到60%-70%。同时,由于中国法律不完善,很多租赁公司在追索欠租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因而有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就开始进入催债期,部分租赁公司因欠租严重已难以为继。
6国际租赁公司垄断高端租赁市场
在大部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目标市场国内飞机租赁领域,几家跨国租赁公司占据了90%的主要市场,其中通用航空金融服务公司(GECAS)、国际租赁金融公司(ILFC)、苏格兰皇家银行航空资本公司(RBS-AC)为该市场中的领先企业。且国外对手对三大航空公司普遍采用成本更低的境外税务租赁,而我国公司尚缺乏对应的税务优惠结构,面对高额的进口关税,难以与对手竞争。如何培育优势市场领域。开发潜在客户,避免以自己的相对弱势与国际巨头展开直接竞争,是新诞生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现实难题。
(二)从行业内部来看,也存在诸多问题
1租赁业的行业缺乏统一的管理。中国主要有两类融资租赁公司,它们的行业管理权分别属于银监会、商务部。从当前对租赁业监菅法规来看,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法规相对完善,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
2融资租赁公司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运行风险大。由于融资租赁业中主要是直接租赁方式,该方式是出租人承担了全部的租赁风险。这些风险表现为:一是经营性风险。即指融资租赁业务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风险。二是信用风险。即指对方不能履约而给出租人带来损失的风险。对于出租人而言,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承租企业拖欠租金及其他违约风险。三是金融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两种。利率风险主要表现在出租人融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利率上升使出租人筹资成本增加而带来损失。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化导致承租企业还租成本增加而无力还租,从而给出租人带来风险。四是经济环境风险。即指由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投资环境等发生变化而对租赁项目本身产生不利影响,使承租人还租困难。五是其他不可抗力风险。如政治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等。
3在人才储备上,目前这一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当不足。仅以从事飞机租赁的业务人员为例,不但要有熟悉金融租赁的各项流程,还要有懂得飞机机械设备的技术人员,这才能从整个产业链上,做好飞机租赁的风险控制。而金融租赁的业务领域是相当复杂的,还涉及船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铁路、电力、石油石化、工程机械、医疗设备及其他装备制造业等领域,因此对于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十分紧迫。
三、促进中国现代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租赁立法,理顺租赁业的管理体制
一是加快租赁市场法规的建设步伐,规范融资租赁活动。为了解决融资租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法律重点从规范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监管、融资租赁业促进措施方面作出了规定。二是保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整合相关制度,协调好与税收法律制度、台同制度、会计制度、监管制度等。四是完善租赁业的管理体制。应当尽快将租赁业纳入统一的监管口径,建立租赁业统一的监关部门,实施对租赁市场的统一监管。建立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二)政府应鼓励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
1实行投资减税政策。即出租人可以享受所出租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如美国投资税收扣减中规定:出租人投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可享受相当于投资设备购置成本10%的优惠,即出租人可以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抵免设备投资的支出。这有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2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通过加速折旧可使承租人获得较多的税收优惠,从而鼓励投资及设备更新。
3制定对租赁业贷款的指导原则。鼓励银行给予各类租赁公司提供信贷支持。对于国家急需的基础设施或战略工业以及高新科技的租赁项目,政府可考虑由政策性银行向承接该类项目融资的租赁机构提供与租赁项目期限相等的部分或大部分中长期贷款。
4制定扶持融资租赁业的财税政策。对租赁会计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统一本外币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税基,统一融资租赁和中长期经营性租赁的营业税税率和税基。
5建立风险保障体制。在建立信用担保基础上,有关部门应与保险公司协商,建立融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为租赁物品提供和扩大保险服务范围,以降低各方当事人的风险损失,为融资租赁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6加大对租赁主体的培育力度,培育多元化的租赁主体。一是大力培育我国的厂商租赁,逐步提高我国产品制造商租赁销售的比重。二是允许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允许财务公司在为集团成员企业提供租赁服务的同时,允许其向社会开展租赁业务。三是培育大型内资和中外合资的专业性租赁公司。
(三)建立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融资租赁业的风险防范
租赁业是一种信用消费,必须借助于政府、银行的信用平台来运作。同时租赁业也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必须具备诸多相关企业分担风险、共谋发展的机制。因此,必须构筑出由出租方、承租方、制造厂商、银行等组成的联盟,创造“合作互利”的价值链。
融资租赁企业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内控机构,公司内控机构由监事会、专业控制体系组成,维护其权威性和独立性,有效地控制各种经营风险。
(四)积极创新,不断开拓新的租赁业务和租赁市场
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关键在于创新,为此,融资租赁公司除继续做直接租赁外,今后还应积极创新,拓展业务层次,积极开拓租赁市场。
1加大杠杆租赁、出售回租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及租赁产业基金等业务范围。这几种新的租赁方式既可解决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问题,又可减少租贯公司风险。其中,委托租赁一般是用于国家鼓励或与基础设计投资相关的项目上,如rr产业、飞机、电信、能源、交通、医疗保健等产业。这类项目期限长,收益稳定。另外,风险租赁是针对高科技产品及产业进行租赁,可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采用合作租赁、收益百分比租赁等复合式租赁方式。合作租赁就是以财税、银行、承租企业等多方合作,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收益百分比租赁是以收益权担保、收益分成的租赁方式。通过复合式租赁方式,广泛开展一些与租赁业相关的延伸业务,不断拓展融资租赁市场。
3开展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除直接进口转租赁外,在鼓励开展国内租赁业务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出口租赁业务,如机电设备、船舶、机械制造出口等,以扩大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空间。
(五)积极培育二手设备交易市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向以融物功能为主的高级阶段发展
只有建立和完善成熟的二手设备交易市场,出租人才有可能承担租赁物残值处理风险并现实地享有相应收益。目前我国的二手设备交易市场非常零散,建议以政府为主导,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租赁业二手设备交易市场,运用现代化的中央集中交易系统,形成规模效应,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融资租赁向高级阶段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