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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特色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09-01-04裴桂清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农民

裴桂清 张 静

摘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事关我国70%的国民目前和将来的生活安全和质量,事关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关键词:中国特色农村社会保障

0引言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尤其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的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才能保持农村的稳定,推进农业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当前,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深入和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工程的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问题已经变得尤为迫切。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但是由于历史、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十分落后,绝大多数农民还一直游离于社会保障网之外。中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迫切要求建立新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当前农村社会保障的各种问题。

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重点发展城市居民社会保障,而忽略了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致使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主要表现在:

1.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农村尚未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性的条款只是散落在相关的法律中,而未形成健全的体系,并且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许多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都是通过各种行政性文件发布,缺乏法律权威和制度刚性,制约了社会化、规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1.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范围狭小,并且保障的水平较低。无论是养老、医疗、最低保障,还是扶贫、优抚、社会福利,都面对较少的受众,大多数农民并未享受或是享受很少的社会保障。在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过程中,部分农民还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是建立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长期相对较低、农民可支配收入相对较少的基础之上,使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普遍呈现出低水平的问题,距离社会保障本身的要求还很远。

1.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是困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根本难题。由于我国国家财政支持较少,而大部分地方财力不足以及集体经济不景气,导致保障资金难以到位。而且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遵循“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这一原则淡化了国家和集体的社会责任,过分强调了个人责任,不仅使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足,而且也影响了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难度。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国家又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和必要的约束手段,资金的筹措十分困难,难以形成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数量,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

1.4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不够科学化和规范化。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非常混乱。从管理机构上看,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部分地区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农村职工的社会保障统筹归劳动部门管理,医疗保障由卫生部门和劳动者所在单位或乡村集体共同管理,农村社会养老和优抚救济归民政部门管理,一些地方乡村或乡镇企业也对社会保障制定了一些办法和规定,在有的地方,寿险公司也涉足农村社会保障,形成了“多龙治水”的管理格局。由于这些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在社会保障的管理和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政事不分又缺乏监督,从而导致办事效率低下;从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上看,缺乏有效的监督。

2构建中国特色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积极引导与高度重视,又需要农村集体与广大农民的积极支持。

2.1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社会保险作为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和核心,是以强制性为基本特征的。而社会保险的这一强制性又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才能得到保证。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国家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及其配套法规,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历史与现状看,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主要应该抓好以下两项工作:其一是要抓好单项法规的建设,如农民养老社会保险法、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农村工伤社会保险法、农村扶贫与灾害救济、社会保险法和农村残疾人保险法等等;其二是要抓好地方性法规的建设,鼓励与提倡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保障办法。

国家应形成以全国人大制定的《农村社会保障法》为总领的,以国务院针对农村社保问题制定的专门条例为主体的,并配以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实施办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2.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相关体系的建立,首先要在科学调查研究,充分认识国情、民情的基础上,借鉴世界各国成功经验,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依据法律和社会实际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然后,严格依照执行。这将为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科学的管理,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为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成功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应当十分重视运行效率。要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做到管理科学、重视效率,首先要做到的是在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的前提下,有一个好的、合理的管理体系。

2.3加快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水平低,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能力的最重要因素。因此,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是增强农村社会保障能力的首要途径。从长远来看,决定农民收入水平高低的主要因素仍然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是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根本。对大多数农村地区而言,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处于重要的地位,是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也是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大力发展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对发展农村经济以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可以充分发挥农村劳动力富余的比较优势和原材料(即农产品)供给充足、价格便宜的优势,回避其资本稀缺的劣势,使资源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用。还可以推进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就地转移,同时实现农民收入的增加。

2.4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居民一般认为社会保障是对一部分人的特殊待遇,而不是所有社会成员的权利,社会保障的权利不被看作是普遍人权。由于社会保障更多地被看作是“待遇”而非权利,待遇享受者并没有相应的义务。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费用全部由国家和集体单位包下,没有个人的参与、积累,或者虽有一点点却无法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因为没有个人的参与和积累,全社会缺乏社会保障意识,至于农村居民,由于社会保障长期与他们几乎无缘,许多农民根本不知道社会保障是何含义。观念滞后和认识上的偏差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主观原因。我们要不断改变传统观念,培养农民新的社会保障意识。要以实际利益引导,持续强化宣传效应,倡导农民的学习理念。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现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同发达国家或是我国城镇的社会保障相比,还很落后,并且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我国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

参考文献: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钱亚仙.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

[3]李君如.吴焰.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社会保障体系[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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