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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未成年人网络沉溺的法律干预机制

2008-12-29余雅风

中国教师 2008年7期

  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2005年11月发布的《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2005)》显示,中国青少年网瘾比例已达到13.2%,北京地区以23.5%的比例仅次于云南的27.9%位居第二位,另有13%的青少年存在着网瘾倾向。《光明日报》(2005年11月23日)报道,初中生、失业或无固定职业者和职业高中生等群体比例较高,其中初中生的网瘾比例达到了23.2%,且主要是沉迷于网络游戏。未成年人网络沉溺问题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
  
  一、法律是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溺的重要手段
  
  未成年人心智与心理发育尚不成熟,网络沉溺对于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一个已经社会化的成人。而成人社会的使命,就是要通过各种方式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杜绝包括网络在内的任何因素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任何伤害。因此,防范未成年人网络沉溺以及由于网络诱因导致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发展权、促进未成年人社会化,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1.未成年人网络沉溺的法律干预机制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网络社会的控制手段包括很多方面,如道德的、技术的、文化的、法律的控制机制等等。然而,道德的、伦理的、文化的控制机制并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而在现代法治社会,政府及其职能机构的行政权力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同时,政府及其职能机构的行政权力还必须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否则即为违法。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
  2.未成年人网络沉溺的法律干预机制是建立良好社会环境的必要手段
  能否为未成年人建立一个有效规制的网络秩序和社会环境,是维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权的基础。当前,未成年人在网络社会中所面临的发展陷阱和危机已然给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我们必须正视现实网络社会带来的挑战,通过强大的法律机制的干预,建立良好的网络社会的秩序与规范环境,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使用网络,维护其健康发展的权利。
  3.未成年人网络沉溺的法律干预机制是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
  网络对于思维活跃、兴趣广泛、好奇心强而又缺乏分辨和自控能力的未成年人具有强烈的诱惑力。沉湎其中可能带来一系列的心理问题,导致情绪低落、思维迟缓、孤独焦虑、人际交往和社会适应能力、自我约束能力下降等。尤其值得重视的是,网上大量的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潜在的危害。网络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这就要求国家加强管理,预防网络可能带给未成年人的危害。
  
  二、中国的立法现状
  
  在依法治国、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现代社会,立法保护的不足是未成年人网络沉溺的重要原因之一。
  1.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
  1992年,中国第一部有关未成年人的专门性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并实施,规定建立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各个领域在内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系统;1999年,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并实施,规定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要共同开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
  2.刑事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286条和287条对一些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第285条规定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的是几种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包括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等犯罪行为。
  3.有关网络的立法
  1991年以来,中国先后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入口通道管理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4.其他相关立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未成年人的规定。这些法律虽然不是专门的防范未成年人网络沉溺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但所起到的作用却是不可低估的。
  5.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004年6月10日《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对淫秽信息、色情信息作了界定,为避免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不良信息起到了积极作用。2004年3月22日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开展网络道德建设。《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发起注册承诺公约活动。
  
  三、中国现行立法缺失是未成年人网络沉溺的主要立法原因
  
  中国现行法律立法不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的价值:重网络犯罪打击、轻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已有法律多偏重于网络安全的保护和打击网络犯罪,对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溺问题较少从法律上作出比较清晰的界定和有效的预防。目前,我国除了两部专门性的法律外,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其他条款分别规定于《民法通则》《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从总体上看是无规律的、不成体系的。而专门对未成年人入网实施防范的法律则是零散、缺乏效果的,没有体现出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重心。
  2.立法的效力:层次低、范围窄
  1991年以来中国先后颁布的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以部委规章形式出现的条例、规定、办法等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甚至以网络经营者签署的公约形式出现。不仅没有一部效力层次相对较高的专门的网络立法,而且也没有一部效力层次较高的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的行政法规。
  3.立法的内容:缺乏责任主体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以任何形式传播不良信息,但没有明确指出不良信息包含网络信息。由于这两部专门法律规定过于粗糙,不够具体,在实施时难以执行。必须强化政府利用技术手段对进入我国的信息进行必要的“过滤”方面的职能,防止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危害。相关的网络立法又缺乏相关责任主体义务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立法目的难以落实。
  
  四、建立以未成年人发展权为价值目标的法律干预机制
  
  未成年人发展权的实质就是设定义务主体。目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完善网络立法,建立基于成人义务的法律干预机制。政府、学校、父母及社会都应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1.政府
  现实中大量的未成年人正是在网吧染上网瘾而不能自拔的。因此,要实现行政监管的目的,要求相关的行政机关必须各尽其职,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
  (1)明确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义务,赋予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网络信息管理的监管职权,为他们更好地进行监管,提供职权依据。
  (2)明确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作为的义务。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法律的授权,建立相关的网络管理制度,规范网络行为。这些相关的网络管理制度包括:网络分级制度和“网络身份”验证制度、网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网吧分类管理制度、基于社会效益而非盈利目的的游戏网站的规范管理制度等。
  (3)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4)赋予社会组织及公民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
  2.学校
  学校承担着重要的教书育人职能,是未成年人较为集中并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学校教书育人的职能,除了“授业解惑”,还应包括促成未成年人社会化和健康成长,保护学生免受来自各方面的侵害。
  (1)强化学校的教育职责。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网络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学生认清网络本质,并养成科学、健康的上网习惯。
  (2)建立校园未成年人专用网络教室,进行校园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吸引校内外未成年人使用校园的免费、健康网络,以利于监控和引导。还要丰富并满足学生在网络方面的情趣与需求。
  (3)定期对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实施教育,促进父母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4)明确学校学生管理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以各种理由开除或劝退学生、剥夺学生受教育权,或区别对待学生、侵害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应明确规定相关责任人或负责领导的法律责任。
  3.父母及其他监护人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1)规定父母或监护人适时接受教育,承担起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尤其是健康上网教育的义务。
  (2)强化父母或监护人管教未成年人的义务。
  (3)强化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4.社会主体
  对于社会主体应强化两个方面的规范。
  (1)清晰界定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明确相关社会主体的义务。
  (2)明确相关社会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强化打击力度。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责任编辑:王哲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