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受贿案件侦查对策浅析
2008-12-29侯庆奇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8年2期
所谓“一对一”受贿犯罪案件,是指行、受贿双方一方供述了行贿或受贿的犯罪事实,而另一方又予以否认,全案又无其他有力的证据可资证明,使得证明有罪的关键性证据和证明无罪的关键性证据形成“一对一”僵持的状态。因此,“一对一”受贿犯罪案件的实质就是关键性证据的“一对一”。实践证明,“一对一”受贿案件侦查是受贿案件侦查中乃至职务犯罪侦查中最难查证和认定的案件。在侦查实践中,多数“一对一”受贿犯罪案件是行贿人供述了行贿事实,而受贿嫌疑人予以否认,也有少数是受贿人供述了受贿事实,而行贿嫌疑人予以否认。一般来说,侦查前者的难度要大于后者,故这里主要阐述对前者的侦查。“一对一”受贿案件的侦查,就是要力求打破“一对一”的侦查僵局。僵局是由于在一定时空内因某种原因造成侦查线索的中断,从而使侦查主体不能合理地对侦查出路、案件事实或作案人作出唯一肯定性结论。[1]突破僵局,要求侦查主体必须瞄准案件的具体难点,认真分析它的成因,找出问题症结所在,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
一、把好证据关,突破“一对一”受贿犯罪案件
从上述“一对一”受贿案件的概念可以看出,“一对一”受贿案件的实质就是关键性证据的“一对一”。而导致“一对一”受贿案件侦查过程中出现僵局的症结正是由于证据的不足。案件事实本身的暴露程度不够,是侦查信息的不确定性的集中表现。从而,突破僵局的根本途径在于侦查主体能在合理时间内不断拓展侦查信息来源,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准确破译信息,消除信息的模糊性,并对信息加以合理利用。因此,突破“一对一”受贿案件僵局的关键在于侦查取证工作。笔者认为,在侦查取证中,既要重视收集直接证据,也要注意收集间接证据:既要注意公开收集证据,也要注意秘密收集证据;既要注意收集原生证据,也要注意收集再生证据;既要注意收集证据,又要注意固定证据。具体如下:
(一)运用秘密侦查措施,寻找破案契机
秘密措施的应用主要是使用秘密监听、录像的措施来获取犯罪信息。秘密监听、录像是指采用秘密手段获取与犯罪有关的言词及相关行为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针对受贿犯罪嫌疑人智能性、逃避与对抗侦查能力强的特点,在受贿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除了公开取证之外,能否运用秘密侦查措施,寻找破案契机呢?
我国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未将秘密监听、录像作为法定侦查手段加以规定。但是,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1995年通过的人民警察法也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严格的批准程序,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时,却不享有秘密监听、录像权。
而在国外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部门均主张在贿赂案件的侦查工作中要注意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寻找破案契机。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赋予了侦查人员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如,美国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规定,间谍罪、叛国罪、劳动敲诈罪、谋杀罪、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贿赂政府官员罪、赌博罪、贩毒罪、脱逃罪、伪造罪共12种罪才可使用秘密监听。[2]与美国相比,《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C(一)2规定:“在一定的事实使得某人具有实施了第100条a所述之一犯罪行为嫌疑,采用其他方式不能或者难以查清案情,侦查被指控人居所的时候,允许使用技术手段窃听、录制非公开的言论。”此条所指的犯罪行为包括个人受贿和共同受贿。意大利现行刑事诉讼法典把谈话或通讯窃听作为收集证据的方法之一。该法第266条对窃听的限制:“在与下列犯罪有关的刑事诉讼中,允许对谈话、电话和其他形式zC1jzC81gCO/nZnWP5LzUA==的电讯联系进行窃听。”“下列犯罪”包括贿赂犯罪。[3]在法国,对于可能判处2年或2年以上监禁的重罪案件才能适用通讯截留手段。这其中也包括了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4]总之,技术侦查手段已在世界范围被运用于反贿赂斗争中。
笔者认为,既然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受理的某些重大案件可以采用秘密侦查措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受贿犯罪等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也理应可以运用秘密监听、录像权。这不仅适应我国“科技强检”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且还强化了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也顺应了世界反贿赂斗争的潮流。但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检察机关受理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一般享有某些政务管理权,甚至掌握国家机密。秘密侦查措施运用如稍有不慎,轻则损害犯罪嫌疑人个人隐私权,重则危及到国家安全。因此,检察机关适用秘密侦查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具备什么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时才能运用秘密侦查措施,是侦查学界和检察机关共同面临的问题。
(二)全面调查取证
全面调查取证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既要重视收集直接证据,又要重视收集间接证据;二是既要重视收集原生证据,又要重视收集再生证据。
1.“一对一”受贿案件中间接证据的作用。受贿案件中言词证据地位突出,特别是行、受贿双方的口供,是大多数受贿案件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因此,在侦查中要特别重视对行、受贿双方的口供这一直接证据的获取。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受贿案件证据来源的局限性和直接证据的狭窄性、易变性,决定了我们在调查受贿案件时,不能把成功的希望都寄托在直接证据上,同时也更要注重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只有这样才能在调查受贿案件过程中,及时发现线索、获取证据,突破案件和深挖违纪事实。
(1)运用间接证据发现或深挖受贿事实。实践证明:仅靠举报查成的受贿案件很少,大多数的受贿案件是根据调查人员的调查意识,在查账或取证过程中,从留心受贿嫌疑人的间接证据开始。
(2)运用间接证据突破犯罪嫌疑人的防御心理大都是以执纪执法部门抓到证据为基础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谈话较量过程中,灵活运用间接证据,适时出示,打消其侥幸心理。当然,谈话中间接证据的出示,一定要有计划,把准时机,切忌盲目使用。这个时机一般选在犯罪嫌疑人心理动摇时才能更有力。
(3)运用间接证据印证直接证据。直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在受贿案件中,无论是在只有一方承认,还是在双方都承认的情况下,都必须运用一定的间接证据来印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尤其是供证双方陈述的内容有矛盾,或前后有变化时,就更需要间接证据来排除供证双方的矛盾,以达到内容的真实和统一。
为此,一定要防止只重视讯问犯罪嫌疑人,不重视收集间接证据,做到既重视对行、受贿嫌疑人的讯问,以获取直接证据,又重视外围调查,把讯问和综合运用其他各种侦查措施结合起来,从而形成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互促进、相互印证、相互支持的局面。
2.“一对一”受贿案件中再生证据的作用。原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留下的证据,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进行反侦查活动中留下的能够部分或全部地再现犯罪真相的证据。
在受贿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论多么狡猾,手段多么隐秘,只要他们进行反侦查活动,就会和受贿犯罪行为一样,在客观上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同时,由于这些反侦查活动从根本上是围绕犯罪事实而展开的活动,所以,不可避免地与犯罪事实有着各种各样的联系,能够部分或全部反映受贿犯罪的真相。这就为我们搜集和利用再生证据提供了可能性。
(1)根据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特点,有的放矢地运用侦查手段。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尽管猖獗,手段尽管狡猾,但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总是处于被动地位,反侦查活动总是缘于侦查工作而发生在双方的较量中,犯罪嫌疑人总是处于防守状态。特别是在侦查工作开展前,犯罪嫌疑人大都不知或难以预料侦查工作的方向,这就为侦查人员排兵布阵,选择侦查手段,促成和收集再生证据提供了准备机会。同时,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利用高科技手段收集再生证据成为反贪污、贿赂斗争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般说来,不同的案件,不同的主体,不同的场合,反侦查活动的方式是各不相同的,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也应根据不同案件、不同阶段而有所不同的。但不论哪一种技术侦查手段,都必须达到有效地监控反侦查活动并能成功地搜集、固定再生证据这一目的。
作为同犯罪作斗争的技侦手段,具有保密性强,适用性广,功能齐全,措施严密,客观准确等特点。但由于这种手段的特殊性,要求在侦查工作中运用技侦手段获取再生证据时,必须做到严格审批程序,绝不能滥用;要严守秘密,力争把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得的再生证据转化为公开证据。另外,在利用技术侦查手段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比如,涉及个人隐私的要注意加以保护,等等。
(2)因案施策,以智取胜,获取再生证据。在办案中,常用的侦查谋略是多种多样的,如故意打草惊蛇,以静制动,让犯罪嫌疑人串供,然后搜集串供材料等再生证据;化装侦查,盯梢探明犯罪嫌疑人内幕,查找犯罪线索、隐匿的赃物及犯罪嫌疑人逃遁的方向等。由于案件情况总是千差万别的,所以在侦查中所实施的侦查谋略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开动脑筋,创造性地开展侦查工作。
(三)实地勘查取证
虽然“一对一”受贿案件一般不留痕迹,没有现场,但凡是进行权钱交易的场所或进行反侦查活动的地方,都有实地勘查的必要。如某高级干部受贿案发后,约行贿人到郊外退赃。后行贿人交待了全部犯罪的事实情况并在实地勘查中向办案人员介绍了退赃的具体过程。在受贿嫌疑人顽抗不供时,侦查人员向其出示其退赃的照片并问他:“你最近到过此地吗?”并向其描述画面以外的地貌特征。这时受贿嫌疑人误以为照片是其退赃时侦查人员跟踪拍摄的,因而缴械投降,交待了全部受贿和退赃事实。
(四)细致搜查取证
搜查取证重点要抓住“三证”。一是“赃证”,严格地讲赃证是物证的一种,由于在“一对一”受贿案件中“赃证”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就把它独立出来讲,意在强调追赃的重要性。查出赃款赃物,是突破“一对一”受贿案件的一大法宝。二是“物证”。物证以其存在状况、形状、质量、特性等证明案件事实。它还可以作为揭露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和狡辩的有力证据,故有人称其为“哑巴证人”。三是“书证”,如与行贿、受贿有关的信件、票证等。搜查要特别注意一些细小的、表面难以看出其内容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书证。
(五)获取并固定好言词证据
“一对一”受贿犯罪大多账上不留痕迹(行贿方如需做也大多会巧立名目,使这笔开支合法化),更无字据、指纹、掌印可查,案件线索的来源、案件的调查突破、犯罪事实的确认,大多依靠言词证据。因此,获取并固定真实可靠的言词证据,是侦破“一对一”受贿案件的关键。
要有效获取“一对一”受贿案件中的言词证据,首先要从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入手,并使其证言与行贿人口供及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链条。受贿嫌疑人的亲属特别是配偶对受贿事实大多知情,有些可能还参与。同时,突破受贿嫌疑人亲属的口供比突破受贿嫌疑人本人的口供要容易些。因此,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上。如果犯罪嫌疑人亲属证明犯罪嫌疑人收受了贿赂,其证言与行贿人供述完全吻合,且能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即使犯罪嫌疑人拒供,也能予以认定。其次,为了有效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方面要做好讯问工作,特别是首次讯问工作;另一方面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运用调动、利用、攻心、迷惑、离间等多种类型的谋略,使犯罪嫌疑人感觉到行贿人、亲属等都已交待,赃款赃物已被起获,检察机关已证据在握,与其抗拒被从严惩处,不如坦白争取从宽处理。对少数拒不交待的,也可在布置好秘密监控措施的前提下欲擒故纵,让犯罪嫌疑人在相庆之余频繁串供,暴露证据,侦查人员则从中获取再生证据。
如前所说,由于受贿案件的主要证据表现为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又具有易变性,特别是“一对一”受贿案件,证据的致命弱点就在于量少质差,故对现有证据和新发现证据的保全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在重视获取言词证据的同时,还要重视固定证据,防止因不正常的因素(如不正常的翻供、反证)而导致已收集的证据发生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变化。重视固定证据,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重视收集证据,并使之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2)要运用综合手段固定证据:一是追赃取证与固定证据同步进行,严防证据流失;二是调取原始证据由专人保管;三是搜查、扣押书证、物证时采用拍照、复制、封存等措施加以固定和保存;四是对重要言词证据在做好笔录的同时,要同步录音或录像;五是让犯罪嫌疑人和有关证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亲笔书写供词、证词等。(3)要堵塞一切可被行、受贿犯罪嫌疑人或利害关系人用来翻供翻证的证据漏洞和空隙。如当受贿嫌疑人交待了“我收了他的钱”后,还必须追问对收钱的主观认识、钱的去向、有无知情人等,并作相应核查加以证实。
二、充分利用侦查情势,突破“一对一”受贿犯罪案件
在汉语中,情势就是事物显示出来的状况和复杂趋势。侦查情势就是指对案件侦查有意义的各种条件与状况及其携带着的动态信息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混沌体系。所有的侦查行为都是在侦查情势中进行的。侦查情势是动态发展而不是静止的,它在侦查行为、反侦查行为、自然环境、社会形势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不停地发生变化。如果侦查人员能够掌握侦查情势演变的规律,就能够在侦查活动中处于主动地位,从而才能“带来活力对抗中的一系列的精彩表演”,也就能更迅速、准确地查明真相。
研究侦查情势是为了在分析侦查情势的基础上进行侦查决策,制定出最佳侦查对策——战术组合以破案。所谓战术组合是指各种战术方法、方式、手段或者追求解决具体侦查问题的目的及受制于这一目的及侦查情势的各种侦查活动的一定组合。换言之,侦查活动的目的应该是形成有利于侦查的侦查情势,一个侦查活动或一些侦查活动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有效手段就是战术组合。因此,在制定具体的侦查战术组合方式时,如果现有的侦查情势对于进行侦查活动有利,那么这一情势可以简单地在实现战术组合时加以利用,在设计和实施组合时也必需加以考虑;如果侦查情势不利,那么战术组合首先必须将情势转化到好的方面,改变“阻止”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因素。实际上,战术组合的过程,就是一个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势选择最为有效、适宜的战术过程。就侦查过程而言,则实际上是一个侦查对抗双方博弈的过程。因此,不妨将博弈理论引入到战术组合的具体过程中。
以博弈理论为基础,我们可以确定下列角逐方法:(1)集中证据或在解决冲突中定向(目的明确的)活动,同时考虑到反方最为薄弱的环节。(2)分散反作用方的力量和手段,如以使犯罪活动参与人之间冲突加强的方式进行;(3)创设不利于反作用方达到目的的条件及促使侦查人员实现计划的条件;(4)将反方的力量、手段在实现自己的目的时加以利用(借力打力);(5)利用各种突然因素,包括进行“情感试验”的途径;(6)创设后备力量和手段;(7)事件的先见之明;(8)在不利的力量和手段对比时,在不利的条件下避开冲突(延缓方法,观望战术);(9)引导反作用方在不利条件下行动;(10)反作用方未曾预料的活动威慑;(11)掩盖自己的信息及造虚假信息;(12)运用反作用方不知道的新的方式、方法、手段;(13)活动同步化,带给反方同时的打击;(14)在道德、情感方面对反作用方施加影响,使其产生不利的效果;(15)间接的暗示、劝导。
由于在侦查情势这一系统中,存在着众多随机因素。众多参与人的碰撞使侦查活动更显复杂。人类认识的非至上性及人类活动的复杂性、多样性也决定了我们不可能提出万能的侦查战术组合。我们只能从宏观上予以把握,提出组合时应考虑的因素和方法。侦查人员必须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针对具体人、事、物寻找开展侦查活动的战术组合。
在侦查“一对一”受贿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遇到说情的情况较多,这一方面对侦查工作形成阻力,另一方面却可以看成是侦查取证的导向。侦查人员需要对这些关系高度重视,明察秋毫,从小环节发现大问题。领导干部为他人说情时通常会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某些情况,而不会在对事情毫无所知的状态下充当“说客”。他们所知的情况可能是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从说情者那里可以获取某些信息,进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以决定在正面接触中采取何种对策,甚至可以从说情人的行动中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动向。例如,某受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潜逃1年之久,忽有一日某领导前来检察机关为其说情,侦查人员由此分析该犯罪嫌疑人回来了,经蹲守果然将其抓获。
参考文献:
[1]杨宗辉:《侦查学前沿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230页。
[2]陈永生:《国外的秘密监听立法》,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9期。
[3]李昌坷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页。
[4]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