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妙运用“五找”对策解决受贿案件庭审翻证问题
2008-12-29王艳芬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8年2期
内容摘要:翻证是贿赂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的一个较常见、较难突破的一个办案障碍。突破这个障碍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办案实践中一个基本的规则可在不同的案件中灵活运用:比如内心确信,找翻证原因,找翻证破绽,找客观证据,找询问策略等,可以迅速高效、顺利地突破案件。
关键词:受贿案件 翻证 对策
翻证,是指案件的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推翻此前所作的陈述,就同一事实提供不同或相反证言的行为。从广义上说,无论证人此前是如实陈述后来又作虚假陈述,还是先做虚假陈述后来又如实作证,都称为翻证。而本文所称的翻证系狭义的翻证,特指刑事案件的证人推翻此前如实陈述的证言,就同一事实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在受贿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隐蔽性,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比较难以收集,言词证据所占比例较大。证人尤其是行贿人的证言对受贿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办理受贿案件时,证人尤其是行贿人翻证的情况对整个案件影响甚大,这是侦查人员最不愿见到的情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证人翻证的情况,如何应对就值得高度重视并深入研究。笔者针对办案过程中遇到一证人翻证的实际案例,总结出应对受贿犯罪案件证人翻证的“五找”对策――找内心确信、找翻证原因、找翻证破绽、找客观证据、找询问策略,并结合具体案情详细阐述如下。
在犯罪嫌疑人陈小林?受贿案开庭审理中,犯罪嫌疑人陈小林承认其多次向多人收受财物的事实,但对其收受财物的性质提出辩解,辩称该行为不是受贿行为,而是与数名证人合伙做生意的分红。犯罪嫌疑人翻供后,数名相关证人陆续在法庭上翻证,理由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基本一致。在补充侦查期间,侦查人员积极展开补充侦查活动,巧妙地运用了“五找”对策,最终数名证人均承认了翻证事实,重新如实作证。
一、找内心确信
在证人翻证的受贿案件中,分清证人推翻此前证言所作的陈述系符合客观实际或是伪造捏造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形成对证人是否翻证的内心确信不仅可以及时纠正错误,避免出现冤假错案,而且保证侦查人员不违纪违法办案,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因此,侦查人员接到补充侦查的通知时,不应当不假思索地立即展开补充侦查活动,首先该做的就是寻找内心确信。
具体地说,就是应当仔细回忆当初侦查阶段的具体情况,尤其是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第一次作证时的情形,仔细回忆当时是否存在逼供逼证、诱供诱证或者其它影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证人如实作证的情形,认真分析证人在侦查阶段提供的证言真实性和可信度。如果在第一次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没有逼证、诱证及其它影响其如实作证的行为,而证人能够将与案件相关的情况说明清楚,且其证言能够全部或部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可以认定证人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较高的可信度,侦查人员就可以确信证人后来提出的相反或不同的证言系翻证。在形成内心确信后,侦查人员就能够理直气壮地面对翻证证人,能够不为证人所捏造、伪造的“事实”迷惑,这有利于补充侦查工作的迅速、高效、顺利地开展。
例如,在接到陈小林受贿案补充侦查通知后,我院反贪局立即组织召开会议,相关侦查人员在会上认真回忆侦查阶段的情形:在侦查时,系在突破陈小林口供后不到72小时之内,兵分两组分别找到数名相关证人作证,且应证人要求在证人家中、工作场所等证人熟悉的场所提取证人证言,不存在逼证、诱证及其它影响证人如实作证的行为,当时犯罪嫌疑人尚未来得及与相关证人取得联系、尚未形成攻守同盟,相关证人对我们询问的目的及重要性不甚了解,在此情况下数名证人均承认犯罪嫌疑人陈小林收受他们贿赂的事实。通报了上述情况后,全局上下均对数名证人翻证一事形成了内心确信,这为后来我们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心理基础。
二、找翻证原因
受贿犯罪案件的证人一般与犯罪嫌疑人都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往往会对证人产生某种不良影响,因而证人有翻证的需要。在数名证人翻证的案件中,由于不同证人所处的立场不同,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疏密程度有别,查找证人翻证的原因有助于我们分析翻证证人的不同心态,了解其立场,瓦解数名翻证证人的同盟,进而有利于我们在面对翻证证人时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展开说服教育。证人翻证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出于情感需要。此类证人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人或者情人,对犯罪嫌疑人具有较为深厚的感情,不愿意看到犯罪嫌疑人被定罪量刑,其情感上也不愿意作背叛、伤害亲人的事。该类证人在提供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言后,很容易产生后悔的心态,有较强烈的翻证想法,因此该类证人翻证通常都是自愿自发的。且由于其与犯罪嫌疑人情感密切,容易对侦查人员产生误解,认为侦查人员系采取逼迫、诱骗等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因而对侦查人员产生较强的抵触心理,一旦翻证,较难使其重新如实作证。
二是迫于外界压力。证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遇到的压力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保护证人制度的不健全,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往往会对证人采取暴力胁迫、威逼利诱等手段,迫使证人翻证,证人在这种暴力压迫下不得已会翻证,且因恐惧打击报复一般也不敢向司法机关如实说明翻证原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不健全,商业领域存在大量潜规则,证人担心一旦做出证实犯罪嫌疑人收受贿赂的证言,并导致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刑,其将会无法在社会上立足,无法在该行业领域继续谋生,迫于此种压力,证人也会选择翻证;还有一方面,社会大众对于腐败现象虽然是痛恨的,但对于身边的亲友腐败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往往会产生不当的同情心理,因而证人如实作证后会遭受一定范围内的舆论压力,得不到人们的认同和肯定。
三是出于利益考虑。这是证人翻证案件中最为常见的原因。一类人是出于对将来期待利益的考虑而选择翻证。由于犯罪嫌疑人特殊的身份地位,这类证人强烈地希望犯罪嫌疑人不被定罪量刑,能够继续利用权力为其带来利益,因此在知道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不被定罪的情况下,这类证人也会出于将来的利益考虑翻证。例如,该案证人李小月,因犯罪嫌疑人陈小林利用行政执法权插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得以向企业提供大量劳动力,获取不少利益,为了将来能够继续获得类似的利益,李小月选择了翻证。另一类是出于现实利益的考虑而翻证。为了保有犯罪嫌疑人利用职权带来的现实利益,证人也会选择翻证。如陈小林案的另一证人张宇因陈小林的帮忙获得了与A公司签订废品收购合同的机会,每年张宇从该公司废品收购中获得了大量的利益,为了保有这个利益,在陈小伟的劝说下,张宇也翻证了。
四是为了寻求自保。出于这种原因翻证的证人通常都是行贿人,这类证人由于给犯罪嫌疑人好处而担心自己的行为涉嫌行贿,害怕犯罪嫌疑人因自己的证言被判处有罪后,自己也将成为行贿人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会选择翻证。这类证人通过向律师、法律服务提供者咨询等渠道对刑事法律有所了解,但理解不深入透彻,看似懂法实则不懂。且由于证人对整个案件缺乏客观真实的评价,对自己如实作证的后果缺乏把握,为了避免自己被追究责任,为了自保,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他们也会翻证。
三、找翻证破绽
在分析了证人翻证的原因后,就能够厘清侦查思路,分清证人立场,有利于展开下一步侦查工作。在正式接触证人对其进行询问之前,对证人翻证证言进行仔细分析,找出翻证证言中存在的破绽,以便于侦查人员在直接接触证人时,在关键时候抛出其证言中存在的破绽,有效地打消了证人继续翻证的念头。因此,找翻证证言的破绽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一是阅读翻证笔录。阅读证人在翻证时所作的笔录是分析证人翻证证言中是否存在破绽的一项基础工作。在阅读证人翻证时的笔录,重点是要研究证人翻证的具体内容,是对事实的否定,或是对主观认识的否定;其次要研究证人翻证后的证言本身是否存在不合常理的地方,是否提出一些无法说服人的理由、借口;最后,除了阅读笔录外,如果证人翻证后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最好也能参加法庭审理,当面观察证人翻证的情形,更便于直接地找出破绽。例如,在补充侦查陈小林案时,侦查人员发现证人李小月的证言本身存在矛盾,李小月辩称该劳动中介机构系犯罪嫌疑人陈小林与其合伙开办的,因此将劳动中介所得分一半给陈小林,并提出陈小林有提供电脑等设备做为合伙入股的证据。而李小月的翻证证言又提到在陈小林的插手下第一次向企业提供劳动力获利并给陈小林好处的时间远在陈小林提供电脑之前,其证言本身存在明显破绽,与陈小林合伙一说无法成立。
二是比对分析证言。(1)比对翻证证言及口供。在阅读证人翻证的笔录后,首先,应当与此前该证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作证的证言进行比对,分析前后证言的变化;其次,数名证人翻证的情况下,比对数名证人翻证的证言,看是否存在串证的情况,以及翻证后数证言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矛盾;最后,比对证人翻证后证言与犯罪嫌疑人翻供后的供述,看是否存在矛盾的情况。例如,侦查人员认真比对分析数名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后发现,数名证人在陈述陈小林与其共同合伙做生意一事时,均提到一关键情节即他们一起在某茶馆商量投资入股一事,数名证人均说在茶馆里已协商好一人出资10万元;而陈小林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中多次谈到他并不知道合伙出资的总投资额及个人出资具体数额,他还猜测了一个与实际出资数额完全不符的总投资额。如果陈小林真的是与数名证人合伙投资,不可能不知道出资的数额,由于这个细节在以往的讯问笔录中只是简单的一两句话,并未引起律师及犯罪嫌疑人的注意,数名证人在翻证时也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因此产生了一个明显破绽。
(2)分析“虚拟事件”。在数名证人翻证,尤其是存在串证的情况下,证人往往会借翻证后的证言,构建起某个“虚拟事件”,据此以对抗侦查部门原有证据所形成的法律事实。对“虚拟事件”分析的意义在于,一旦找出“虚拟事件”内在的逻辑矛盾,或者能够发现出新的证据直接证伪虚拟事件,就能强有力地打击翻证行为。例如,证人李小月提出陈小林以电脑作为出资,与其合伙开办劳动中介机构一说,我们前往李小月经营的劳动中介机构,试图收集李小月所说的几台用于录入劳动人员的电脑。而事实上,我们在李小月的指引下看到的是堆在仓库内两三台年代久远、配件不齐、根本无法使用的废旧电脑,这是不可能做为办公使用的,根本不符合出资需要。证人李小月翻证后的证言构建一个与原本我们认定不同的事实,根据我们查证证明该构建的事实是假的,那么李小月翻证证言就存在破绽,缺乏真实性和可信度。
四、找客观证据
除了阅读证人翻证证言,比对证言、口供之外,如果能够找到客观证据,推翻证人翻证的证言,将会成为侦查人员补充侦查再次询问证人的有利依据。侦查人员可以根据从分析“虚拟事件”出发,分别立足于两个相反假设,从正反两个方面来收集客观证据:
一是假设证人翻证证言构建的“虚拟事件”为假,找有罪客观证据。侦查人员可从证实证人翻证证言存在破绽,推翻证人翻证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有罪的角度寻找客观证据。例如,针对四名证人提出陈小林与其合伙出资做生意一说,我们找到为四名证人代垫出资的张成,张成提供了一份代垫出资的证明以及其筹款的银行凭证。代垫出资证明证实了四名证人合伙做生意系找张成代垫资金,陈小林根本没有出资,而且张成也不认识陈小林,不可能为陈小林代垫;筹款的银行凭证则证实张成同意代垫资金并开始筹款的时间早于证人提出在茶馆与陈小林商量一人出资10万元的时间,可见当时由张成代垫出资一事已经谈妥并已经开始筹资,他们不可能再商量谁来出资、出资多少的问题。这两份书证有力地证实了证人翻证证言构建的“虚拟事件”的不真实性。
二是假设证人翻证证言构建的“虚拟事件”为真,找无罪客观证据。假设证人翻证后的证言是如实陈述,那么在其陈述的事实中必然会有一些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侦查人员可以从证实证人翻证证言成立的角度出发,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客观证据。如果经过努力无法收集到证实翻证证言存在的证据,那么证人翻证证言所陈述的事实就是不存在的。例如,我们假设李小月提出的与陈小林合办该劳动中介机构的事件为真,然而通过到现场调查取证,无法收集到足以证明陈小林出资入股的证据,那么无法证实李小月构建的“虚拟事件”为真,李小月就是翻证。
五、找询问策略
在认真分析证人翻证的原因及所翻证言中存在的破绽后,我们就能够有的放矢,分化瓦解,针对不同类型的证人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对上述出于不同原因翻证的证人进行询问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突破。
一是客观、公正的执法形象,能有效地消除情感型证人的对抗情绪。对于因情感因素而翻证的证人,首先,必须树立侦查人员秉公执法的形象,使证人对侦查人员产生信任,愿意向其说明翻证的事实。其次,给予证人人格尊重,给予情感上的慰藉,与其平等对话,包括语言、心理、生活、嗜好等方面给予无微不至的关心,让其感觉我们侦查人员并非对犯罪嫌疑人、证人有恶意,只是出于忠实法律和事实的需要,使其从心理上消除对抗情绪。最后,要抓住其情感上关心、爱护犯罪嫌疑人的特点,诚恳地分析翻证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的不良影响,如造成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久拖不决,给法官造成不良印象等等,使证人明白只有如实作证才是真正对犯罪嫌疑人负责任的做法,进而愿意再次如实作证。
例如,陈小林受贿案中,翻证证人之一陈小伟系犯罪嫌疑人的亲弟弟,与其兄感情深厚。在法庭审理时,陈小伟不仅自己翻证,还积极促成其它数名证人翻证。在询问时,我们采取一个小策略,先让一个侦查人员在陈小伟面前义正严词地指控其兄陈小林的受贿行为,明确表示司法机关将严惩陈小林,并大声指责陈小伟翻证的恶劣性。激起陈小伟的强烈反应后,更换另一个侦查人员,细心地安抚陈小伟的情绪,并多次表示对陈小伟翻证行为的理解。在其情绪平静后,侦查人员客观摆出事实,指出:侦查机关不仅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且也客观地认定了其自首情节,并且在警力紧张的情况下,及时安排人员对其举报的其它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调查,力争在开庭审理前查明多起案件,使其具有立功情节。在陈小伟态度有所软化后,该名侦查人员适时指出其翻证行为并不能救其兄,反而是害了其兄,且说明办案人员都是公平公正执法办案,让其相信司法机关。采取这种策略,在陈小伟心中形成对比效应,有效地树立了侦查人员秉公执法、不偏不倚的形象,并且使其对后一名侦查人员产生信任感,愿意向其说明翻证的事实。
二是适当加压或减压,能有效消除压力型证人的顾虑。对于因迫于压力而翻证的证人,侦查人员应当站在证人的立场,从证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其面临压力的来源,采取不同的询问策略:
(1)对遭受暴力压迫型证人采取减压措施。侦查人员应当肯定其如实作证的重要意义,必要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使证人感觉到安全,可以通过向证人分析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实际情况,打消其惧怕被打击报复的想法,减轻其思想压力。例如,陈小林案的证人刘小武在我们询问时,多次表示担心如实作证将会受到犯罪嫌疑人家属陈小伟的打击报复,我们认真分析了陈小伟的实际情况,指出陈小伟目前的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开了一间公司,社会地位稳定,且已经步入中年,行事不会莽撞冲动,不会为了打击报复而毁掉自己辛苦创造的事业和前途。同时,我们也多次向刘小武表示如果陈小伟采取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危害其人身财产安全,必然对其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从而打消了刘小武的顾虑。
(2)对遭受社会压力型的证人采取施压措施。即对于担心如实作证将无法在该行业、领域立足的证人,侦查人员可以对其施加相反的更大压力,明确向其表示如果其继续翻证,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合法的方式使其同样无法在该行业、领域内立足,并举类似的案例点化之。例如,我们在询问因担心无法立足而翻证的证人刘十日时,就明确告诉他如果其继续翻证,我们将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该案件进行公开,或者提请法院邀请该领域的相关单位参加法庭审理,扩大案件的影响力,公开刘十日不诚信的行为,使其更无法在该领域立足。刘十日在我们施加的更大压力下,重新如实陈述案情。
(3)对遭受舆论压力型的证人采取消压措施。对遭受舆论压力型的翻证证人,我们应当从社会法治需要、公平正义等较高角度对其如实陈述的行为予以肯定和鼓励,彻底消除其心理压力。例如,对翻证证人王东,我们指出:其翻证行为是不对的,如实作证是公民的义务,其他群众怪其不替陈小林包庇是盲目的,不正确的。他作为一名有文化有素质的知识分子,不应当与这些民众一般想法,不应当因为他们这种不正确的舆论或想法而左右自己的行为,只有如实作证,才能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对得起法律,对得起国家和党。经过反复讲道理,消除了王东的思想压力,最终王东重新如实作证。
三是诱之以利、晓之以害,能有效打消利益型证人的幻想。对于因利益考虑而翻证的证人,抓出其重利轻情的弱点,从其价值观念入手,通过深刻分析案件及其影响,必要时可采取一些辅助手段,改变证人对翻证后可能获利的思想认识,指明各方利益的实际状态,让其自己考虑说或不说实话对自己利益的影响程度。
对于因期待利益而翻证的证人,侦查人员可以事先采取一些合法方式使其期待利益彻底无法实现,使证人打消继续获利的幻想,重新如实作证。例如,针对李小月翻证是为了将来能够继续为企业提供劳动力而继续获利的目的,侦查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李小月向企业人员行贿犯罪的案件线索,终止其不当获利的行为,使其认清不存在继续获利的可能性,对自身的利益关系进行重新考虑和判断。在侦查人员再次询问他时,李小月放弃翻证的想法,重新如实作证。
对于因现实利益而翻证的证人,侦查人员可以向证人指出其现实利益存在消亡的可能性,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合法手段使其无法继续保有现有的利益,迫使证人对当前形势进行认真分析,重新进行价值选择。例如,在补充侦查阶段询问证人张宇时,侦查人员在认真分析张宇与A公司签订的废品收购合同后,向张宇指出该合同签订过程存在的缺陷,该缺陷造成了合同本身虽未违法但已经具有不当性。如果司法机关将合同缺陷通报A公司董事会,他们必然会重新考虑该合同的效力,张宇有可能立即失去现有的利益。张宇在经过深思熟虑,对自身的利益关系进行重新判断后,最终同意重新如实作证。
四是以法律、政策教化,能有效消除自保型证人的畏惧。对于寻求自保型的证人,侦查人员应当从专业角度,利用法律武器,通过向其宣讲法律,澄清证人对法律的模糊和错误认识,使其抛弃幻想,服从处理决定。例如,可以对证人宣讲伪证罪、包庇罪的规定,宣讲《刑法》第390条关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解释法律关于自首、立功的规定,使其分清利害关系,抓住机会,将功赎罪。除了以法律教化外,还可以以政策教化之,让其认清当前的政治形势,放弃与党和国家对抗的幻想。例如,翻证证人黄立在翻证之前曾经咨询过律师,认为自己的行为可能被追究行贿责任。在询问黄立时,我们先是向其宣讲法律知识,澄清其对法律的模糊认识,仔细分析案情及黄立本人在该案中的地位,说明其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打消了其害怕坐牢的恐惧;然后反复向其宣讲当前全国上下惩治商业贿赂的大环境大形势,并将去年我们办理的劳动监察中队系列受贿案做为例证,表达我们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信心与决心。由于黄立原本就认识劳动监察中队的那几人,对该案件有所听闻,因此我们在谈到该案件时,黄立频频表示赞同侦查人员秉公执法的观点,最终同意重新作证。
实践中遇到的翻证证人的情况很复杂,证人通常不会只单纯出于一种原因而翻证,因此在询问时侦查人员不能局限于一种询问策略,而应当突出重点因素选择重点询问策略,然后综合考虑运用其它多种策略,才能使询问工作更为顺利地进行,取得较好的询问效果,达到使证人重新如实作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