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折射民主政治进步
2008-12-29丁爱萍
人大研究 2008年1期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谈到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提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把民主上升到“社会主义的生命”的高度固然令人振奋,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关键在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最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细胞”,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我国人大代表的构成规定一直处于变动之中。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规定,农民代表与市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在全国为8∶1,省级为5∶1,县级为4∶1。1979年制定的现行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突出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然而时过境迁,随着社会的发展,4∶1的比例规定显然缺少科学性、民主性和平等性,在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很少,反映农民的诉求必然受到影响。
一个民主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就是不同意见能够平等摆上公开博弈的平台。当今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不同群体哪怕是极个别人的利益诉求,也必须得到充分表达,这不仅是作为一个公民的民主权利,也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建立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公正地讲,我国城市发展突飞猛进,曾经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农村发展为代价的。“三农”问题之所以在今天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难题,固然跟中国的城乡二元化传统治理模式、经济发展方式、人口结构等因素密切相关,追根溯源,也与农民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缺乏与市民相对等的博弈能力相关联。而今,国家做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与之相应的政治体制改革也理应呼之而出,配套跟进。
平等是天赋权利、自然权利和基本人权。平等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其中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活动中只有一次投票权”,这体现了公民之间的平等;二是“相同的选民在一次选举活动中,应当选出大致相同的代表”。前者我们一以贯之,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政治领域改革在一些地方已经启动,如西藏自治区时下紧锣密鼓开展的乡、县、市三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拉萨、日喀则等地区的农村和城镇的选民们即将按照相同人口比例来选举他们的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在结构上的显著变化,也必将为地方权力机关的运作带来新的气象。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已充分注意到人大代表平等分配的问题,并在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作出了正面回应。可资称颂的是,党并没有越俎代庖,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的表述为“建议……”,是“建议”,而不是一锤定音,充分表明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确立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始终不渝得到遵循。当然,建议并不等于法律的修改,由于这个建议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和文明社会的需要,我们相信,党的这一主张不久必将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