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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与条件: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探析

2008-12-29毛清芳

人大研究 2008年6期

  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利用医院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老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缩小学校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之间的距离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历经30多年的探索和发展,今天,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业已成为世界上最成熟也最成功的法律实践教学模式,并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推崇和仿效。探讨美国法律诊所教育产生、发展和普及的基础和条件,对我国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法律诊所教育产生的背景
  
  美国的法学教育最初沿袭的是英国的学徒制。1784年,法官塔平·里夫在康狄格州的利奇菲尔德创办了美国第一家法学院,开始施行以授课为中心的学院制教育模式并取得了成功。1870年,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兰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他反对当时盛行的脱离现实的纯理论讲授方法,坚持实行法律教育改革,推广“判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突破传统法律知识讲授的弊端,对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获得及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它所产生的案件事实与社会真实隔离的缺陷却受到了学者们的猛烈抨击。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缺陷,20世纪早期,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勒科·弗兰克领导、组织了“法律诊所”,为法学院学生提供了实践机会。同时,杜克大学的约翰·布拉德维首先在杜克大学和南卡罗莱那大学创设“法律援助诊所”,并为其他大学法学院仿效。由此可见,法律诊所教育是美国法律教育趋向实践教学模式发展与革新的必然。
  民权运动的高涨为法律诊所教育提供了发展契机。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的民权运动高涨,这促使律师和法学院的学生重视法律规则的意义。因为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尤其是在履行宪法平等权利和正当程序原则时,法律上的规定与现实中的实践存在着巨大的反差。特别是为涉及民事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缺乏法律知识的人们提供法律咨询方面,往往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正是认识到司法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在提供法律服务上的不力,美国法律界和法律院校开始更多地思考法律教育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上应起的作用,认识到法律院校不仅应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应培养学生有意识地为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委托人提供帮助。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法学院设立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学生在院校教师同样也是持证律师的监督下,为处于不利境地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将其工作成绩计入学分。可见,法律诊所的设立,本身是法学院回应社会需求的产物,也是法学院教师、学生主动向社会履行法律义务的一种方式,正因如此,法律诊所教育也就与法律援助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二、美国法律诊所教育产生的基础
  
  诊所法律教育与其他教育模式一样,有其萌芽、发展和普及的哲学、思想、文化及社会基础。
  (一)实用主义哲学观和现实主义法学观奠定了法律诊所教育的哲学和思想基础
  以杜威为代表的实用主义哲学认为,“教育即生长”,“生长就是为了生活”。所以,教育的目的就是传授技能,以便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美国法律界深受实用主义哲学和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影响,历来关注法律实践,特别是司法实践;历来认为法律运行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他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因此一个合格的律师不仅要学习法律条文,而且也应当对其他社会现象有所了解,应当能够有能力对事实进行判断,有能力与各种当事人打交道。而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和对上诉法院的判决进行分析的案例教学法则无法对此提供有效的帮助。一些美国法学家和教授,例如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弗兰克法官指出这种看似真实的案例教学实际上距离大量在初审法院发生的诉讼的实际相去甚远,大声疾呼法学教育更应当看到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事实的不确定性,让学生学习在社会实际中出现的真实案件和事实,改革法学教育模式。一些律师和学者,如耶鲁大学法学院从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师,继承了这一传统,提出了“诊所式现实主义法学”,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普通法传统为法律诊所教育的开展提供了司法基础
  在经验主义哲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