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的新闻“失真”及其司法保障
2008-12-29樊明达范欣欣
人大研究 2008年6期
追求真实是新闻报道的一个永恒主题,也是新闻媒体存在并发展的基础。但在新闻时效的要求下,在目前新闻法律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准确把握这一原则却并非易事。据有关资料反映,在新闻报道引起的侵权诉讼中,针对“新闻失真”提出起诉的达80%以上,其中媒体因进行舆论监督、搞批评报道而被诉“新闻失真”从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占了绝大多数。媒体屡屡成为新闻官司的被告并保持高败诉率的司法现实,一方面,在宪法保护的媒体言论自由权和公民名誉权之间,法官选择的实际平衡点到底在哪里?如果一种司法制度始终保持一方诉讼主体败诉而另一方能轻而易举胜诉的结果,那么这种法律所维护的正义是否还是真正的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司法审判结果在昭示出新闻真实性原则的巨大“杀伤力”的同时,也让媒体常常感到困惑,我们所提的新闻真实的含义和范围到底在哪里?能否存在免除法律责任的新闻失真空间?
一、新闻失真免责空间分析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八条规定:“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从立法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非对所有失真的新闻都要求承担责任,法律允许在“无失实”中心区域周围存在一个“安全失实”区,“安全失实”区是介于“无失实”区与“有责失实”区的中间地带,只有媒体在超出该安全区域时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应该说这样的立法规定考虑了新闻工作的特殊性,因为任何文字表达或多或少带有人为主观性,只要通过文字表达的事实就会有失真。法律不可能要求所有的新闻报道都去承担责任,也不可能要求所有的报道都100%的真实,“如果只有100%准确的言论才受到宪法的保护,那还需要这种保护干什么?” [1]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解决现行司法诉讼领域中媒体高败诉率的关键环节是要合理确定出无须承担责任的“安全失实”空间,使媒体获得“安全失真”区的保护 [2],这既是新闻从业个体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法律平衡舆论监督权利与名誉权之间的关系,鼓励合法舆论监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
确定“安全失真”区的根本问题在于明确新闻真实性的含义。新闻学领域中的新闻真实性争议颇多,但主要包括三种观点[3]:(一)客观真实说。“真实性,最简单的定义是:新闻报道必须反映客观事物的原貌。”[4] 新闻真实性的内涵和本质在于以事实为基础、为依据来报道新闻,坚持真实性原则,就是要求新闻传播者在报道新闻时,要与客观存在的事实相符合。(二)本质真实说。本质真实是指新闻报道要反映出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我们的新闻报道反映的不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一时一事的真实,而应该是全过程的真实”[5]。(三)依据真实说。所谓依据真实,是指新闻报道和新闻传播所描述和传播的内容,是由他人所提供或者记者自己所亲历目击的新闻信息或新闻事件,并不是记者凭空想象出来的,因此新闻真实应该是经过记者判断认定的依据真实[6]。
上述三种观点各有利弊,客观真实说貌似完整、准确,但却忽视了人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新闻工作的时效性,事实上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新闻永远是相对的真实,对与新闻相对应的新闻事件做出正确的、全面的反映和报道,是达到了新闻真实的最高境界,是新闻工作者永恒追求的目标,但如果把它作为诉讼中衡量真实与否的标准,未免对新闻媒体提出了苛刻的要求。事实上,在我国的新闻侵权诉讼中,法官往往持有这样的观点,认为只要报道的内容与现实不符合,就确认基本内容不属实,从而判出被告新闻单位败诉,这种不符合实际的新闻真实观是导致司法诉讼中媒体高败诉率的主要原因。本质真实说强调现象要为本质服务,要透过现象挖掘本质,同样也犯了客观真实说同样的错误,新闻媒体不具有司法机关拥有的专门调查的权限,也不可能要求把事件调查彻底清楚时才能报道,如果这样要求的话,也就不会再有什么新闻中的“新”了。同时,此观点“立足于哲学中现象与本质的辩证关系,区别了现象与本质,但是它们似乎将二者对立起来而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有割裂现象与本质之嫌”[7]。依据真实说是近几年才开始出现的一种理论,它强调只要消息来源是真实的,依据此消息制作的新闻也就具有真实性,即闻录性真实。这种观点符合国际社会新闻侵权诉讼中真实性的认定标准,也是现实中最常用的辩护事由,当然这种标准的实现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不可一概而论,如果条件成就时,完全可以作为免责新闻失真的情形,但是在目前的司法诉讼中,这种观点并未能获得认可,陆俊诉《羊城体育》胜诉获赔11万元一案[8] ,便是实例。
正确认识新闻的真实性,需要确定正确的新闻真实观,也需要对新闻真实性进行层次上的区分,新闻真实有具体真实与整体真实、现象真实与本质真实等的划分。就目前来说,占主导地位的新闻真实观,可以概括为“统一的真实观”。对此,我们可作这样的解释:如果从具体真实和整体真实角度看,占主导地位的新闻真实观是整体真实观,更准确一些说,是具体真实与整体真实相统一的新闻真实观;如果从现象真实和本质真实的角度看,占主导地位的新闻真实观是本质真实观,或者更准确一些说,是现象真实与本质真实相统一的真实观[9]。
在这样的新闻观之下,只有整体真实和本质真实才是符合新闻真实性要求的,除此之外的一切包括具体真实、现象真实、闻录性真实等都应该被确认为是失真的,司法诉讼中的很多判例也证明了这一点,本文为新闻失真寻找免责的空间范围也正是在此前提下所形成的。
当然,探求新闻失真的空间范围是不可能划出数量上的限度,比如达到多少比例的真实才是真的,因为“新闻真实的量度,仍然主要是一个定性范围内的概念,不是一个纯粹的可以计算的数量概念,在实际中,人们也无法计算新闻真实的量,而只能用定性的方式描述新闻真实的量度。”[10]从此出发,我们得出的免责新闻失真的空间范围的界限不是从比例和要素中获得,而是从新闻报道的不同种类和新闻真实的不同层次中去寻找。新闻的真实性有质的规定性,有真实和虚假两种,从量上来说,可以分为完全真实、基本真实、部分真实、基本失真和完全失真。完全真实是反映了事情的整体和本质的真实,新闻学领域中最典型和完美的真实;基本真实就是从整体和本质上看,基本内容的真实,是司法领域中认定新闻真实性并确定不构成侵权和不承担责任的真实(事实上基本内容真实和基本内容失实的界限是很难划分的,现实中很多败诉的新闻侵权案件都是因为数量、细节和表达等“细枝末节”的事实上被确认为失真而承担责任的);基本失真就是基本内容上失真,是司法领域中确定不符合真实性从而应该承担责任的部分;完全失真就是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假新闻,是不具有真实性并应该承担责任的新闻。而部分和局部真实就是没有反映整体和本质事件而只反映具体的或者阶段性的事件,从新闻学领域中“统一真实观”的角度看,部分真实是“失真”的,但在司法领域中应该给予免责的情形,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安全失真”区域。这里的部分真实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 局部真实。局部真实也叫部分真实,是从某一个或者几个角度观察事物所形成的事实,这种真实只反映了事物本来面目的一部分,但毕竟也是事物发展过程中所呈现的一个侧面,虽然不完整,但也是真实的,对这样的真实不应该要求责任承担。比如同样是报道一个企业的工作环境,一个是看到了企业工作条件的现代化,另一个是看到了企业工作环境存在对员工身体的潜在危险,两者态度截然相反,两者中可能其中一个更接近事物的本来面目,但都是在调查的基础上反映出来的,都是真实的,也都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