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多方起草法案从公权力源头体现了民主
2008-12-29丁汀
人大研究 2008年6期
2008年2月初,在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及当地媒体上,相继刊登了太原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招标公告,征集《太原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起草方案。据悉,短短一个月时间,已经有七八家投标单位报名参加。
民主立法是现代民主社会实现法治的基本原则,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不言而喻,太原市这种不拘一格公开招标委托起草方式,彰显立法公开民主科学,有益于立法质量的提高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普及,值得推崇。
实际上,践行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太原市人大并非先行者。近年来,以人为本的立法观得以确立,公开征集公众对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等屡见不鲜;一些地方通过委托社会团体或科研院所、法律事务所等起草法案,甚至由公民个人起草法案。然而,与其他委托中立机构起草相比,太原市做法个中细节独辟蹊径,亮点纷呈:采取了公开招标的方式,而不是直接委托给某一家起草,让更多的单位参与竞争,优胜劣汰;从处于中立方的投标单位中择取两家起草两份方案,太原文化广播电视局也起草一份方案,最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汇总,提交评审组评审,择优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为避免中标单位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对文化广播电视局也提出了要求,尽量满足中标单位提出的全面了解太原市文化产业现状的要求。坊间盛赞太原市的做法是“立法走向民间的创新”,“公共立法中的第三方身影”,“让我们从法律的起点看到了民意、从公权力的源头体现了民主”。
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要义为已有的法律得到普遍服从;公诉所遵从的法律是良法。而良法的诞生,立法理念正确、立法民主、立法科学不可或缺。立法过程其实就是利益博弈的过程,不同利益群体通过博弈、协商,最终达到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更重要的是,这种博弈应体现在立法的每个环节,如此方能显现法律公平公正的精髓。由与法律有利害关系的部门提供法规草案,弊端显而易见,它们会近水楼台先得月,考虑管理方便和获取利益,大量地在草案中塞进本部门的私货,进行自我授权,实现立法寻租,即便在立法审议过程中经过博弈,也难以保证剔除部门不正当利益。这种立法话语权的垄断,不能体现立法程序公平、实体公正,极易导致“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立法公开招标多管齐下,不失为矫治此现象的一剂良药。正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所言:只有立法者自身服从法治的条件下,立法才能托付给立法者。
法的民主性,解决的是法律集中人民共同意志的问题;法的科学性,解决的是法律所反映的社会规律性问题。立法程序科学的核心在于对各种行为规范进行适当的选择,以确保公布的法律法规具有充分的实效和权威。立法程序并不是制造各类文件篇、章、节、条、款、项的生产线,而是对规范究竟是否妥善进行检验和判断的多重过滤装置。这意味着从程序公正的视角来观察,立法者并不能、至少是不应该率尔拟订条文的。借用卡拉夫特的著名表述,就是“成文法可以任意决定,却不能任意确定”。显而易见,对于法案的起草,如果仅仅由自身或者指定委托起草法案,难免缺乏竞争力,视野狭窄,不能更广泛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公开招标,可以吸纳更多优秀的部门、人才参与到法案起草的竞争之中,有益于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代表人民意志。
更难能可贵的是,太原市并没一味排斥与法规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部门,保障其话语权,不让部门失语,从而让起草的法规内容更科学、更具操作性,不仅使部门的话语权得到体现,又可有效避免部门立法寻租,使其在立法中的作用得到合理、有效的发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立法科学民主。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