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分行的性质、法律地位及母行责任问题分析
2008-12-29程吉生
中国市场 2008年18期
摘要:外资银行分行是指在东道国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并作为外国银行总行一部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它是外国银行进入另一国市场的最常见的扩展形式。从性质上看,外资银行分行是母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在东道国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关键词:外资银行;性质;母行;责任
一、外资银行分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外资银行分行是指在东道国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并作为外国银行总行一部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它是外国银行进入另一国市场的最常见的扩展形式。从性质上看,外资银行分行是母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在东道国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实践中,外国分支机构的借贷政策直接受母行总部控制,分行自身无独立的资产和负债,其资产负债为母行资产负债的一部分,贷款限制也以母行资本为基础。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分行与母行的关系也有其“相对独立性”的一面,因此客户不能在另一分支机构签发支票,利润和损失也应独立记账。母行必须对外国分支机构提供充分独立的记录保持和监管制度。在美国Sokoloff案中,法庭评价并分析了这种独立性的程度。根据法院的处理方法,独立身份的意思是变化的。一方面,出于监管目的,法院认为独立身份几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监管者有充分的权力来检查外国分支机构。但按照商业的行为,这种差异又是有拘束力的。如,分行的信用证独立于母行,而且法律权利和救济必须基于分支机构银行所在地基础来确定。母行对其分支机构所犯错误的责任限于母行就导致错误的事情对分行施加了直接控制的情形。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分支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但却有“独立”的商业营运。
此外,从法律管辖上看,外资银行分行受东道国和母国的双重约束。一方面,根据属人管辖原则,外资银行作为母行的一部分,受母行支配与控制,接受母国监管当局监管并受母国法律约束。另一方面,外国分行又是在东道国设立商业存在并获得执照,为此,它必须遵守所在国法律并接受东道国的监管。所以,从银行监管角度分析,外资银行分行在性质和法律地位上具有相对“独立性”。认识这种“相对性”对实施有效的外资银行监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毫无疑问,并表监管作为母国对国际银行进行持续性监管的一种基本方法,它适应了银行业务国际化发展的客观需要,现已成为国际银行监管的一项核心原则。但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母国原则”的接受是有条件的,即东道国监管者仍保留监督外资银行境内业务的权利。一旦东道国确定母国监管不再达到国际标准并且/或外资银行状况已对东道国金融稳定构成严重风险时,东道国将对其境内的外资银行业务重新恢复监管措施。1988年《巴塞尔协议》关于分行流动性及外汇交易和头寸的监管明确规定,“就外国分行而言,流动性监管的基本责任应在于东道国当局,至于银行的外汇交易头寸的监管应是母国和东道国当局的共同责任”。1992年《最低标准》进一步强调,任何银行跨境分支机构的设立均须得到东道国和母国当局的双重许可,如果东道国当局确定相关最低标准没有达到,那么该当局可以实施必要的严格措施以满足其与这些最低标准相一致的谨慎关注,包括禁止银行机构的设立。可见,对外资银行分行的监管,我们在关注母行状况(包括母国监管)的同时,不能忽视东道国的本地监管。这有以下几方面的理由:其一,当前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缺乏充分协调,各国监管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从而使位于东道国的各个外资银行分行的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管不一致。其二,对外资银行仅实行母国监管可能是不充分的,因为分行毕竟是位于另一个国家的商业存在。其三,在当前激烈竞争的国际环境下,为提高本国银行的海外竞争力,母国对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管可能存在某些“不尽责”,特别是母国银行监管当局可能难以充分考虑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等一些具有典型“东道国”特征的银行监管目标。其四,母国监管自身所面临的一些困境。
二、外资银行母行的责任问题
外资银行分行责任问题的核心是母行对外资银行分行存款的债务责任。特别是由于国家征收和国有化行为导致分行不能以其自身资产进行支付时,母行是否有义务承担分行存款的债务责任?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坚持独立分行理论,即把分行作为独立于母行的经济实体看待,母行不承担分行的债务责任。另一种观点主张合约责任理论,认为分行作为母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分行不能履行时母行有义务履行合同。第三种观点是国家行为理论,即尊重其他主权国家的独立性,外国征收政府应该像购买与承担交易方式那样连同资产一起承担存款负债。下面,笔者以美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实践为例进行阐述和分析。
在20世纪前期,美国法院曾修订传统规定,将海外分行视为独立的法人而免除国内银行对它的责任。纽约一系列案例也坚持认为,关于母行和外国分支机构的关系,分支机构必须被视为一独立的实体。但最近,这种情形发生了变化,独立实体理论已走向衰落,在Sokoloff V. National City Bank of New York 案中,法院发现尽管从分支机构维持其自身的帐簿并只在其自己的营业机构支付存款这个意义上讲,分支机构是一独立实体,但从母行对分支机构的整体关系看不是独立的实体,“一分支机构债务的最终责任将依赖于母行”。因此,对把外国分支机构视为独立机构,而绝对排除母行责任的独立分行理论,本文不作详细探讨,而主要分析另外两种观点。
一是合约责任理论。“有约必守”是民商法的一大基本原则,该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国际银行存款合同,即当事人一旦依法订立存款合同,对于约定事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遵守和履行。在北美花旗银行诉亚洲威尔斯法尔科有限公司(Citibank. N. A. V. Wells Fargo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