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课改背景下谈“罚”色变原因的分析与对策
2008-12-29孙建顺
体育教学 2008年5期
一、教育惩罚的误区
1.“不惩罚”
“不惩罚”多缘于两个原因:一是怕“祸及自身”。学生有恃无恐的无理取闹,家长不辨是非的兴师问罪。学校顾及声誉的“停罚禁罚”让教师们无所适从。久而久之教师为了个人的利益自然对犯错误的学生“敬而远之”,不愿管,也不敢管。二是教师不负责任。教师带班都会遇上不服管教,让自己头疼的学生。私下和一些教师交流管理经验,教师们有这样一种心态:哄着,捧着,别在我手上出事凑合到毕业就行。但有些事是教师哄不得更捧不得的。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可见,回避惩罚,不仅不会更“道德”,倒可能是一种有违师德的教育渎职行为。
2.“滥惩罚”
“滥惩罚”顾名思义就是滥用惩罚。惩罚在教育中会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起到相应的作用,但使用这一手段和方法也应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坚持奖励为主惩罚为辅的教育原则,不能夸大惩罚的教育作用,把惩罚当成教育学生的“杀手锏”。滥用惩罚会让学生对教师产生畏惧,见到老师如“老鼠见到猫”,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原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惩罚愈频繁,愈强烈,自我教育的成分就愈少。”任何事物都有其正反两面,我们承认“良药苦口利于病”,但也不能忽视良药过量了就会成为毒药。惩罚使用不当同样会对学生造成伤害,尽管这种伤害有时是隐性的,但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请教师们适时适度地使用惩罚,切莫滥用惩罚。
二、惩罚教育的行使
1.惩罚要注意对象
惩罚的对象应该是行为而不是人。惩罚针对的是错误行为,而不是针对受罚者本人。任何指向学生的身体、尊严、人格、心灵的惩罚都是反教育的。在实施惩罚时,一定要把惩罚学生的错误行为与对学生人格尊严的尊重相结合:一方面惩罚强度必须足以警醒学生,另一方面,惩罚必须避免伤害学生的自尊,造成精神或身体上真正的伤害。被老师当众批评后,有的学生回家自杀了,有的学生知耻后勇,走上了成功之路。同样的惩戒产生了不一样的结果。因此在惩戒学生上一定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注意根据受惩者的性格因素进行惩戒。
2.惩罚要注意尺度
“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和量的限度,惩罚要把握好“度”,过与不及都会带来副作用。衡量“度”的标准一是法律限度,惩罚学生不应触及法律限度,比如体罚学生、拘禁学生等;二是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一般来讲,过错行为者的自尊心是极为脆弱的,惩罚一旦严重地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惩罚就产生了消极作用,得不偿失。
3.惩罚要注意目的
惩罚的目的应该是教育。惩罚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矫正自己的不良行为,而不是侵害学生的人格,更不是为了让教师发泄私愤。
4.惩罚要注意方法
我认为,老师在对孩子进行惩罚教育时应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成语:一是“设身处地”,即教师惩罚之前从孩子的立场、家长的角度“换位思考”,孩子会从心里接受,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吗?他的家长会同意配合老师的行动吗?二是“别具匠心”,惩无定法,贵在得法。三是“春风化雨”,用老师春风化雨般的温暖,以“润物无声”的方式来打动孩子纯真的心灵,使之体会到老师的“良苦用心”。著名的解剖学专家麦克劳德因为儿时好奇误杀了校长爱犬,校长罚他画一幅人体骨骼图。正是这高明的惩罚,才造就了麦克劳德的终生成就。
5.惩罚要注意善后
惩罚,即使是最温和的惩罚,也是对学生否定性的评价。由于学生在遭受惩罚后,感情上也很可能会产生自卑、消沉、低落等消极反应,教师应细心观察这些变化,一方面要教育其正确对待惩罚,另一方面对其惩罚后的进步,哪怕是微小的进步也要及时给予鼓励性的评价,这样一来不至于使学生因自尊体验的极端性而走向教师意愿的反面。惩罚只是一种教育方法,不能孤立地使用。要与其他教育方法结合起来,尤其应该与说理、沟通、感化、激励等教育方法结合起来使用,巩固惩罚成果,切不可一罚了事。
6.惩罚要注意艺术
惩罚的艺术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及时、自愿、准确和灵活。及时并非单纯强调时间的快捷,而是要在确定合适时机的前提下进行及时有效的惩罚。自愿是指学生在明理的情况下,愿意接受惩罚。准确是要避免随意性,要有目的,有计划,针对孩子的具体情况实施惩罚,分清哪些情况需要惩罚,哪些则不适合,灵活地针对不同的时间、场合、违规程度,以及被惩罚对象的性格类型,机智地选择不同的惩罚方式,让学生感到惩罚的善意与可接受性。魏书生在学生犯了错后,经常采用的是“善意的补偿式惩罚”:犯了小错给全班唱支歌。较严重的做一件好事补过。更严重的就罚他写一篇500字左右的说明书。我们有的教师喜欢以学生劳动作为惩戒,这种做法说轻一点,可能是体罚,说重一点,这有违党的教育方针。但在魏书生老师这里,劳动被当成“做好事”,比如同样是罚学生“扫教室”这件事,如果老师说“罚你扫一天教室”,这可能是体罚,但如果老师说:“那你就做一件好事,美化环境,把教室打扫一下,来表示你改正错误的决心吧。”这就可能避免体罚之嫌,而且学生也乐意接受一些。
三、惩罚应依法行使
有法可依是实施惩罚的前提。这里的法,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国法,也包括校规班纪。现行的《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都涉及了这方面的内容,但规定的都较为笼统,只体现出教育惩罚的原则或精神,既没有对惩罚权作出界定,也没有对惩罚的方式、惩罚权的行使主体及惩罚的程序等内容作具体的规定。建议有关教育部门应该对惩罚的方式、程度等作出严格规定,从维护学校利益、保障教师权益、保护学生权利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制定出具体方法,让惩罚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易于操作。
其次,惩罚行为应符合程序。教师要做到按照预先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惩罚。惩罚的方式、手段、力度皆应经过全体学生讨论通过,而不是由教师一个人说了算,教师只是依规则实施惩罚。而且这些惩罚规则必须告知可能受到规则约束的每位学生,让每位学生明白规则。同时要把被惩罚事由、有关校规相关证据等事先通告被惩罚学生,并应给予充分的公开的辩论机会,公平,公正。老师有举证责任。学生有申诉权利。
马卡连柯说过,“正确地和有目的地运用惩罚是非常重要的”。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应对惩罚教育有理性的认识,并合理地利用惩罚教育的手段,使我们的教育不断走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