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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时期家庭关系的变化

2008-12-16郑全红

中州学刊 2008年6期
关键词:家庭关系民国时期

郑全红

摘 要:由于社会生活环境发生了急速的变化,民国时期的家庭关系也发生了带有时代印痕的由传统家庭关系向现代家庭关系的变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民国家庭关系的变化作探讨,可以看出民国时期家庭关系处于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之中,属于“半平权型”模式。

关键词:民国时期;传统与现代;家庭关系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6—0177—03

清末民初,中国社会生活环境发生了急剧变化,促使近代中国家庭无论在实体方面还是在观念方面都处在巨大的变动之中。这种巨大的变动对传统的家庭关系也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一般来说,城市比农村在变迁速度上总是快一些,虽然民国时期家庭关系的变化不带有统一性,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有较明显的差异,具有地域性和局限性,但毕竟它向人们昭示了传统家庭关系的松动,预示着现代家庭关系的到来。

一、民国时期家庭纵向关系的变化

传统家庭的纵向家庭关系是子女在家长权威束缚下,对家长以服从为主,以孝字当先。民国时期家长的传统性权威和地位开始受到严重挑战并趋于松动,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上升,渐趋于平等化、民主化。

1.在传统家庭关系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教育与受教育、主动与被动、指挥与服从的关系。民国时期思想界开始对传统孝观念进行批判和检讨,强调建立新型家庭关系。胡适认为,父母生子女不曾征得子女的同意,也不是有意要给他这条命,因此,父母与子无恩,只有抱歉。“至于我的儿子将来怎样待我,那是他自己的事,我决不期望他报答我的恩,因为我已宣言无恩与他。”①吴虞在《说孝》中指出:“我的意思,以为父子母子,不必有尊卑的观念,却当有互相扶助的责任。同为人类,同做人事,没有什么恩,也没有什么德,要承认子女自有人格。”②鲁迅更直截了当地指出,爱是新型父子关系的基础,扩充这种爱,一要理解,以孩子为本;二要指导,而非命令、呵责;三要解放,使子女成一个独立的人。“总而言之,觉醒的父母,完全应该是义务的、利他的、牺牲的。”③其他思想家也对亲子之间的正确关系进行了探讨。“青年夫妇对于两性的父母都当负同等底孝养恭敬,但是父母对于已婚的子女不当有过分底要求,更不当干涉他们底家政,只可自居顾问底职任。”④“亲子之关系,专为义务的而非权利的,亲不得视其子如货物,责以报酬。”⑤“父母都当居朋友底地位,去发展他们底正当爱心。”⑥“子女月给零用,不复理其琐事,养成独立自主的习惯”,“子女须具自立之人格,勿妄想父母之遗产”。⑦所有这些主张都强调父母与子女之间应当是相互促进、相互指导、共同发展的互动关系。

2.从家庭财产支配权观念的微妙变化也能观察出家庭关系的平等化、民主化。在传统家庭中,“出入款项,由家长管理一切,无须个人储蓄”。父母在,子孙不得有私财,子孙是无权私自动用及处分家财的,同居卑幼不得家长许可而私自擅用或典卖家财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子无私财之制,成为地义天经,有敢违此经义者,则为士林所不耻。”⑧民国时期这种观念也有变化,在知识分子的理想家庭中,“子女父母终须脱离关系,故必须自己早行储蓄,以裕后此之岁月”⑨。家庭成员间经济独立,有利于“养成个人主义,发达自立能力,而铲除依赖根性”⑩。观念转变反映了民国家庭关系日益趋向平等化、民主化。

3.从婚姻决定权看家庭关系从训诫型向询导型转变。传统的家庭关系强调父母的权威,重视指示、命令等训诫性言行对子女教育的作用。父母的意志不能更改,强调子女言听计从。然而,在转型社会中这种传统的家庭关系受到了挑战。以婚姻决定权为例。传统家庭青年男女择偶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子女即使仕宦在外,也没有婚姻自主权,除非得到父母的同意。(11)这种当事人无任何自主权而成立的婚姻早在清末民初就遭到思想家们的反对。他们主张“夫妇择偶判妻,皆由两相情愿”。如无锡有一男,聘结一女,已择日迎娶。女方寄信告之男方,言这门婚事是家兄一人之意,本人死不顺从。男方晓知真相后,便退还了庚帖。(12)长沙南门外一常姓女青年反抗父母包办婚姻,而自愿与左姓男子结合,跑入左家成婚,其母反对,后经警署判决,婚姻成立。(13)争取婚姻自主权是摆脱封建家长对子女人身支配权的重要一环。虽然实际生活中这些人只是凤毛麟角,但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潮的蓬勃兴起,民国时婚姻逐渐自主,自由结婚成为时尚。河北盐山,“民国以来,蔑古益甚,男女平权之说倡,而婚配自择”(14)。新城婚姻“不由父母之命,男女自行择配,谓之自由结婚”(15)。山西忻县(今忻州)读书人的婚嫁“不完全由父母主持,一般先征得子女同意”。就是已由媒人介绍定亲了的,在正式结婚之前,双方都还有机会互相拜见父母及配偶,如不满意可退婚。(16)父母须征求儿女之意后方定婚姻之事也逐渐普遍,体现了婚姻自主倾向,女子的意见和要求也逐渐受到重视。可见,子女要求交际自由,要求有选择配偶的自由,自由结婚在民国也不是家长所能阻止的。尽管此类现象仅局限于青年知识分子群体范围内,影响有限,但它毕竟宣告了一种新婚姻方式的出现,说明父母与子女沟通从一味说教逐渐向平等交流过渡。婚姻决定权的获得客观上反映了对子女人格的尊重,父母专制的衰亡,家庭人际关系日益变得平等、民主化。

二、民国时期横向家庭关系的变化

传统家庭的横向家庭关系是男尊女卑。民国时期家庭生活中夫妻关系有了很大改观,男性中心逐渐位移,女性地位不断得到提高,夫妻关系由原来的单向被动型向双向互动型过渡。

1.女子经济独立成为夫妻关系平等的前提。传统家庭中的夫妻关系讲究男尊女卑。在家庭中,妻子在各方面都必须绝对服从于丈夫。妻子没有独立的姓名权、财产权,行为能力受到丈夫的支配和限制,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民国以后,这种情况有了一定改观。为了改善妇女在家庭中的处境,提高妇女地位,重要的是培养女子的自立人格,思想界主张“家庭之出纳庶务,均由主妇主张之,男子无干涉之权”(17)。还有一些人大胆提出,“人权乃男女共同意义上的权利,是男女共享的,而不是男有女无,或女有男无”(18)。妇女固然应照顾家庭,但这并不是妇女“天赋的使命”或“高贵的天职”。“教养子女”不只是母亲的责任,作父亲的也有“教养子女的使命”。从理论上说,家庭毕竟不是妇女所私有,而社会也毕竟不是男子所私有,所以男人可以在家“作妻作母的工作(当然除了喂乳),妇女也可以在社会上从事男人的各种工作”(19)。妇女界在这些思潮鼓动下,发动了轰轰烈烈的妇女运动。在妇女运动鼓舞下,不少女性开始觉醒,女子教育层次的提高又为女性职业的拓展打下了基础。初期女性多从事教育、医务、作工、帮佣、裁缝、小贩等工作,而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妇女已开始步入商界、政界、新闻界、律师界,尽管民国女性大部分仍然被家庭束缚,但在都市工业、公务员、人事服务、自由职业等领域都能看到女性的身影,职业妇女成为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无疑是通向家庭夫妻关系平等的桥梁。

2.婚姻目的的悄然改变使夫妻关系平等成为可能。在传统社会的婚姻不以个人为本位,而具有超越个人的性质,是为了传宗接代,这样的婚姻目的是为了家族,为了祖先,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结合反而居于次要地位,这样的婚姻夫妻感情自然比较淡漠。清末民初,“自由恋爱”、“自由结婚”思潮风行,一些城市青年更勇敢地率先实践,如上海青年“亦有男女先自认识”,经过自由恋爱,彼此相许,再“订约成婚”。(20)婚姻的目的已不再是单纯的传统的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侍奉父母,而是以浪漫生活及伴侣为第一目的。这样的婚姻不仅夫妻满意度增加,而且妻子拥有对家庭事务发表意见的权利,丈夫也愿意倾听她们的意见,有时妻子的意见还成为主导意见。

3.离婚自由打破了男子对离婚决定权的垄断,改善了不平等的夫妻关系。在传统家庭关系中,离婚只是赋予男子的特权,男子的这种单方面离婚特权塑造了不平等的夫妻关系。民国时期,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1935年《民法》规定离婚和结婚一样自由,而且女性也具有提出离婚的权利。民法第1049条规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离婚不再是男子的专利,妇女主动提出离婚者逐渐增多,成为社会一奇观。据1913年9月15日《大公报》载:“近来法庭诉讼,男女之请离婚者,实繁有徒,此皆前所未有,而亦社会所不乐为者也。”各县志中有关记载亦不少,如浙江遂安县“近自妇女解放声起,离婚别嫁亦日渐多”(21)。甚至“离婚出自男子则予妇赡养费用”(22)。民国大理院判决离婚案时,“认妻之财产,不因离婚而丧失”。至五四运动前后,中国城市出现了第一次离婚高潮,其中绝大多数是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结合的,离婚主动方由男多女少趋向男女持平。据统计,上海市1928年8月至1934年8月的离婚案件中,女性主动要求离婚者总体上占多数共480件,男性主动者458件。(23)广州市离婚案中,女性主动要求离婚者占77.1%、天津为85.7%、北平为66.1%。(24)可见女子在家庭中已有一定财产,有一定的发言权,无论男女都开始注重婚姻内容的满意度,意见不和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表明家庭婚姻的基础在由经济移向爱情,传统不平等的夫妻关系正在逐步改善。

4.在传统家庭中,丈夫死后妻子要守寡,要殉情,而男子却可以妻妾成群。这种不平等的夫妻关系在民国时期也有了改善。一方面人们开始反对一夫多妻制,社会舆论和妇女团体均强烈呼吁“禁止蓄婢纳妾”、“纳妾者以重婚罪论”,坚决要求取消一夫多妻制。根据《社会学杂志》1922—1923年的调查,社会对多妻制大多持否定态度。在被调查的841人中有734人坚决反对多妻制,占总数的87%;只有79人持赞成态度,占9.3%,其中已婚者45人,主要因为夫妻感情冷淡,故表示赞成。(25)另据同一时期另一项调查显示,79.8%的人不赞成男子纳妾,认为应实行一夫一妻制。对于“艰于子息时不妨置妾”的观点,70.4%的人也持否定态度。(26)另一方面,寡妇再嫁日益普遍。“族中孀妇……或有志不能守及家贫无一可守,而势难终守者,听其别为调停,族规无庸苛责。”(27)在下层群众中,有“亲朋邻里,甚至公婆劝其寡媳改嫁”(28),而大城市中这种现象就更为普遍。

民国时期随着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逐渐提高,人们越来越把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作为追求的目标,夫妻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重视,得到了改善。可见,千百年来传统所规范、铸就的妻子不独立沉重的角色模式在民国正悄悄改变。

注释

①胡适:《关于“我的儿子”的通信》,《父父子子》,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第20页。

②③肖群忠:《孝与中国文化》,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20、124页。

④⑥谢维鹏:《家庭底良制》《妇女评论》第46期。

⑤⑦(17)李平:《新青年之家庭》,《新青年》第2卷第2号。

⑧吴贯因:《改良家族制论》,《大中华杂志》第1卷第4期。

⑨高思廷:《理想家庭》,《妇女杂志》1923年9月第9卷第8号。

⑩邵光典、宝贞:《新家庭》,《中国妇女讨论集》上,第3册,上海新文化书社,1929年。

(1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第117页。

(12)《中外近事·婚嫁自由》,《大公报》1903年9月6日。

(13)《又一婚姻奇案:新妇自往男家》,《大公报》1919年11月18日。

(14)孙毓、王秀主修《民国盐山新志》卷二十五,《故实略四·谣俗篇下》。

(15)《民国新城县志·风俗志》。

(16)石作玺:《忻县婚丧事概况》,《山西文史资料》第7辑,1963年。

(18)谈社英:《中国妇女运动通史》,妇女共鸣社,1936年,第105页。

(19)《休矣!林语堂!》,《女子月刊》1936年第4卷第3期。

(20)汪杰梁:《上海婚嫁之礼节·新式婚嫁礼节》,《中华妇女界》1915年4月25日第1卷第4期。

(21)《遂安县志·方舆志》,上海书店,1993年。

(22)《鄞县县志·文献志》,上海书店,1993年。

(23)沈灯杰、陈文杰:《中国离婚问题之研究》,《东方杂志》1935年7月第32卷第13号。

(24)郭箴一:《中国妇女问题》,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70—75页。

(25)甘南引:《中国青年婚姻问题调查》,《社会学杂志》1924年5月第2卷第2、3号合刊。

(26)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新月书店,1929年,第77—78页。

(27)《光绪周氏三续族谱》卷二,《族规》。

(28)《民国南陵县志》卷三十五,《烈女》。

责任编辑:何 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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