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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事件的法律思考

2008-12-10

金融博览 2008年11期
关键词:三鹿奶农奶粉

滕 彪

近日,由“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再度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

构成“三鹿”奶粉事件因果链条的,有个体奶农、奶站,奶粉企业的各级主管,有行业潜规则的制定者,有管理部门的官员。从法律的视角,各方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三鹿罪与罚

在这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三鹿集团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照现有的信息,三鹿集团可能放任奶农添加三聚氰胺。如果查证属实,则三鹿集团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退一步讲,即使毒奶粉是奶源所致,三鹿集团没有主观犯罪故意,三鹿集团有关责任人检测不严也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除了刑事责任外,对于因食用有毒奶制品而导致结石等疾病甚至死亡的受害者,生产企业还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下游责任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在赔偿受害人以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目前在“三鹿”奶粉事件中被抓的绝大多数是普通奶农,为了提高牛奶中蛋白质的检测指标,向出售给三鹿集团的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应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明知有毒而故意添加,有关原料提供者也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但必须指出的是,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该是生产者和经营者,而不是原料供应者。从法律角度讲,奶农与产品质量没有关系。奶粉制造商与消费者是一个合同关系,与奶农是另一个合同关系。如果质量不合格,奶农应该承担对奶粉生产企业的违约责任;而质量检测是生产企业的事情,政府也负有质量监督之责。如果三鹿集团发现奶农供应的牛奶质量不过关,应该拒收或退货,而绝不能在最终消费者出了事之后,把责任一股脑地推给原料提供者。

企业之外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显然有质检、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或者故意隐瞒事故不上报,导致受害区域扩大,受害人增加。如果查证属实,有关人员将构成渎职犯罪,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作为食品安全的法定检验监督机关,对食品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早在2004年阜阳毒奶粉事件中,“三鹿”奶粉就被检出不合格,全国停止销售,但对这件事的追究却戛然而止,不久质检总局和药监局等机关联合为“三鹿”奶粉发文,允许销售。2008年6月,质检总局抽检婴幼儿奶粉,认为部分质量较好的产品中,“三鹿”名列第一。而“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后,质检总局几天之内就检验出22家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生产企业,由此看来质检总局不是没有能力检验,而是没有认真履行职责。

从2002年起,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启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质检总局核发了三鹿集团的生产许可证,收取了许可费,却没有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最终酿成恶果。三鹿集团的产品长期被国家质检总局指定为“国家免检产品”,意味着国家质检总局拿自己的信誉给三鹿作担保,现在三鹿集团出事了,没有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道理。同样,河北省和石家庄市的官员,如果查实严重失职渎职,也应该视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那些“三鹿”奶粉的广告代言者、给无良企业颁证授奖的机构、封锁消息的人士、知情不报的医生、弄虚作假的专家……除了可能的法律责任之外,恐怕更要承担道德责任。但愿人们痛定思痛,以“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广泛民意为契机,完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摘自2008年第39期《新民周刊》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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