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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重农抑商政策评议

2008-11-07刘玉峰

江汉论坛 2008年9期

刘玉峰

摘要:中国传统重农抑商政策有一个产生形成乃至破产消亡的历史过程,既有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和历史合理性,也有其历史的暂时性。中国传统重农抑商政策有着明确的政策目标,也有着明显的政策缺陷和必然的执行失效。这一传统政策对当今社会也不无启示。

关键词:重农抑商政策;历史必然性;历史合理性;历史暂时性;政策目标;政策缺陷

中图分类号:F1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8)09-0048-05

重农抑商政策是中国古代历代王朝推行的基本经济政策,为维护王朝财政利益和王朝政治统治服务。重农抑商政策,把重农政策和抑商政策统一起来,主张要实现重农就必须抑商,或者说必须实施抑商才能实现重农,抑商服务于重农。

历史上的重农政策,历来得到好评和肯定,意见一致。“农业是整个古代世界的决定性的生产部门”①,人类生产生活的物质财富主要产生于农业。从思想上和政策上重视农业,以农业为根本,无疑抓住了社会经济的基础和主导,抓住了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轴和核心,也就抓住了治国安邦的关键。重农政策的正确和重要,是十分显然的。

但是,对历史上的抑商政策却有争论,有总体否定、总体肯定和肯否参半三种意见,又以总体否定的意见占主流,认为抑商政策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大程度上阻滞了中国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的萌芽与发展,阻滞了中国社会发展的近现代化进程。

要科学认识评价中国历史上的重农抑商政策,必须对其进行历史主义的客观考察。中国古代的重农抑商政策,同其它国家政策一样,也有一个产生形成乃至破产消亡的历史过程,既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也有其历史暂时性。

一、重农抑商政策有一个产生和形成过程

重农抑商政策并不是中国古代社会与生俱来的,而是有一个从思想到政策的产生形成过程,是一种历史产物。经济思想是对经济发展状况的反映,经济思想也是经济政策的先导,被政府采纳并确立为指导经济工作的经济思想是为经济政策,而经济政策的推行又势必影响到经济发展状况。经济思想、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之间,是一个动态的相互影响的运动过程。根据学术界的研究,我国古代工商业的最初发展模式有着突出特点。这个特点就是在商朝和西周时期,工商业的发展模式是所谓的“工商食官”,即工商业由王朝官府垄断经营,全部工商业为官营国有。在这一历史时期,王朝国家既重农,又重工商,不存在主张抑制工商业的思想和政策。如《史记·货殖列传》引《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②。《逸周书·程典》载周文王也说:“士大夫不杂于工商,商不厚,工不朽(巧),农不力,不可力(成)治”,“工攻其材,商通其财,百物鸟兽鱼鳖无不顺时”③,主张农、工、商、虞四大行业各专其业,共同发展,工商业和农业同样被视为社会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门类,行业之间并无主次重轻之分。

中国古代抑制工商的思想和政策,是随着东周(春秋时期)以后私营工商业的发展而产生形成的,经历了从春秋时期到战国时期的一个较为长期的历史过程。自春秋时期,民间私营工商业开始出现与发展,“工商食官”格局被逐步打破,就是在官府继续经营国有工商业的同时,民间私营私有的工商业开始发展,打破了工商业全部由官府垄断经营的局面,形成官营工商业和私营工商业并营并存的新格局。春秋战国时期,民间私营工商业日趋发展壮大,商品经济活跃,引发了一系列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私营工商业者靠经营工商业迅速发家致富,一则“富可敌贵”,不少工商业者积累起巨额财富,富比王侯,甚至“拟于人君”,对王朝国家的等级秩序、统治秩序造成了强烈冲击;一则“滞财役贫”,“兼并小农”,很多工商业者“以末致富,用本守之”,“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凭借资产购买兼并农民的土地,武断乡曲,对王朝国家的统治基础造成了强烈瓦解;一则诱使农民“弃农经商”,工商业比农业优越的经济效益引发农民大量放弃务农转而从事小工小商经营,冲击破坏了社会经济的基础。面对这种情形,统治阶级中的许多人从王朝国家的根本统治利益出发,开始思考针对民间私营工商业的对策,逐步产生并形成了重农抑商的思想和政策。

这一时期,重农抑商的思想和政策有许多典型代表,核心的主张是要巩固国家政治统治,必须重农,而要真正做到重农,就必须抑商,必须抑制私营工商业的高度发展,把重农和抑商结合统一起来,来消弭引发严重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根源,使王朝国家的统治秩序尊卑有序,使王朝国家的统治基础稳定牢固。当时,典型的重农抑商思想和政策,可以《管子》和《商君书》的有关论述作为代表。

《管子·权修》载:“上不好本事则末产不禁,末产不禁则民缓于时事而轻地利,轻地利而求田野之辟,仓廪之实,不可得也。”④ 《管子·治国》载:“凡为国之急者,必先禁末作文巧。末作文巧禁,则民无所游食。民无所游食,则必农。民事农则田垦,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国富者兵强,兵强者战胜,战胜者地广。是以先王知众民、强兵、广地、富国之必生于粟也,故禁末作,止奇巧,而利农事。今为末作奇巧者,一日作而五日食。农夫终岁之作,不足以自食也,然则民舍本事而事末作。舍本事而事末作,则田荒而国贫矣。”⑤

《商君书·农战》载:“夫民之亲上死制也,以其旦暮从事于农。夫民之不可用也,见言谈游士事君之可以尊身也,商贾之可以富家也,技艺之足以糊口也。民见此三者之便且利也,则必避农。避农则民轻其居。轻其居,则必不为上守战也。”⑥ 《商君书·外内》载:“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故轻治不可以使之。奚谓轻治?其农贫而商富,故其食贱者(而)钱重。食贱则农贫,钱重则商富;末事不禁,则技巧之人利而游食者众之谓也。故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苟能令商贾技巧之人无繁,则欲国之无富不可得也。故曰:‘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⑦

重农抑商思想成为国家政策并得到切实推行,开始于管仲在齐国的改革。管仲明确提出了“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牺牲不劳,则牛马育”⑧的重农政策,实行了诸如推广铸铁农具、改造盐碱地、分配公田、相地衰征、相壤定籍、与民分货等具体的重农措施,又首创推行了“官山海”政策,通过实施制盐业和冶铁业的官府垄断运营,沉重打击抑制了齐国的私营盐铁业,使盐业和铁业重新回到“工商食官”状态。后来,商鞅在秦国变法时,将重农抑商政策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强力推行,实行了更加严厉全面的具体措施,标志着中国古代王朝国家重农抑商政策的全面形成。

商鞅的重农抑商政策,有着明显的极端化倾向。商鞅身后,重农抑商政策在秦国继续推行。到韩非子时期的秦国,明确了“农本工商末”的政策,重农抑商政策又开始称为重本抑末政策,还把工商业者视为国家的“五蠹”之一,明确主张铲除“五蠹之民”,加以更加严酷的打击,抑商政策的极端化进一步强化。吕不韦当政时,抑商政策虽有所缓和,但政策本身仍然十分明确。《吕氏春秋·上农》载:“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民农非徒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处而无二虑。民舍本而事末则不令,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民舍本而事末则其产约,其产约则轻迁徙,轻迁徙则国家有患,皆有远志,无有居心。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⑨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勤劳本事,上农除末”的政策,甚至把商人和罪犯一同看待,多次遣发商人等到边境地区戍守,加以严酷打击。

秦朝自商鞅变法以来的重农抑商政策,标志着中国古代王朝国家重农抑商政策的臻于成熟,它所采取的具体的重农抑商措施也探索出了成功的实践经验,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继续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既提供了成熟系统的理论,又提供了卓有成效的运作模式,并在后来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产生了明显的路径依赖效应,对中国古代经济的发展进程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

自秦朝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将重农抑商政策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加以推行,并由这一基本政策衍化出轻商、贱商、鄙商的观念和意识,形成一个包括意识、观念、思想和政策在内的有机整体,根深蒂固,一直持续到鸦片战争爆发前后,重农抑商政策才开始走向破产,直至消亡。重农抑商政策基本上与中国古代封建帝制王朝相始终,其中秦朝、汉朝、唐朝、明朝、清朝时期的重农抑商政策具有典型性,突出反映了王朝政权对社会经济的干预支配和操纵控制。

二、重农抑商政策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

春秋战国时期重农抑商政策的产生形成,是当时历史发展的产物,有其历史必然性。重农抑商政策被历代封建王朝长期推行,对维护王朝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有其历史的合理性。

农业是古代世界决定性的生产部门,农业经济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状况、国家的财政状况和国家的盛衰存亡。王朝统治者在实际的统治实践中,对此形成了明确清晰的认识。通过从思想到政策的演进,王朝统治者把发展农业作为国家大事来抓,采取鼓励农业和抑制民间私营工商业的措施,将尽可能多的劳动人手固着于土地之上,最大程度地实现劳动力与土地的直接结合,来切实稳固和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并从根本上维护国家政权统治,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必然的。重农抑商政策,保证国家的经济政策向着有利于农业的方向倾斜,保障农业生产的主导性地位,显然有其合理性。

重农抑商政策,还有着调整社会经济结构并使结构优化的一定合理性。古代社会,农业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是最为基础和最为重要的,对民间私营工商业采取抑制政策和措施,来保障农业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强调以农业为主导为重要,以工商业为辅助为次要,保障农业和工商业之间的主次重轻关系,是符合当时社会经济运行结构要求和运行规律的。抑商政策不是灭商政策,不是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完全取缔民间私营工商业,而是主张民间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不能危及农业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主导地位,不能击垮农民而危及国家赋役来源和政权稳定。民间私营工商业在社会经济结构中不可或缺,但它的发展不能损害农业根本和国家统治稳定,必须将民间私营工商业的发展水平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不能完全没有,也不能发展过高。对民间私营工商业“抑”而不“灭”,是一个政策原则,是一种控制策略。

农业和工商业各有其生产运营特点,比较效益差距明显。农业生产周期长,成本高,但效益低,利润增长缓慢;工商业运营灵活,能够短期见效,效益高,利润积累迅速。高效益高积累的工商业,是促使社会财富占有发生贫富两极分化的重要推动力,重农抑商政策主张对农业扶持,又主张对工商业抑制,甚至主张“损有余而补不足”即主张通过剥夺工商业来补助农业,这有着防止两极分化的一定积极意义。

重农抑商政策属于中国古代王朝国家的统治政策,是从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而推行的,有其历史必然性。傅筑夫先生指出:“中国从春秋末年到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和与之相辅而行的货币经济开始大量发展的时期,而尤以商业的发展为突出。正是在这一时期,整个社会经济从生产方式到社会关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所有这些变化和变化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都直接动摇了封建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特别是直接威胁着封建统治阶级的生存,而变化本身的激烈迅猛又使他们感到惊惶失措。他们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不得不认真考虑对策,采取必要措施,设法从根本上消弭动乱的根源,来堵塞住正在溃决之中的狂澜,并使被打乱了的封建秩序再恢复稳定。抑商政策就是在认清了祸源之后,适应着封建统治阶级的最高利益而提出来的。简单说,抑商就是企图从根本上消灭引起变化的总根源。即使不能完全消灭商人和商业,使社会再退回到没有变化以前的静止状态,至少可以通过抑商政策的贯彻,以限制商人和商业资本的活动,缩小商业营运的范围,便可以把它们的消极影响和造成的社会动乱减少到最低程度。”⑩

三、重农抑商政策的政策目标和政策缺陷

重农抑商政策,一则重农,二则抑商,其重视农业和抑制民间私营工商业的双重政策目标是十分明确的,历代王朝对此也大张旗鼓地宣扬,宣扬它是多么的重农,又是多么的抑商。事实上,中国古代帝制王朝长期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推行多种重农抑商的制度措施,除上述双重政策目标外,还有着更为深刻的政策目标。

第一,实行重农抑商政策,能够最大量地把广大农民固定在土地之上和村落之中,防止农民弃农经商,使农民安土重迁,减少社会流动性,使广大农村局势稳定,而农村稳定就是社会基层稳定,社会基层稳定就是国家统治基础稳定。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有着明确的维护国家统治稳定的政治目标。第二,农业是古代社会的主导经济,广大农民负担的农业税是王朝国家的基本税收。农业如果遭受私营工商业的严重侵蚀,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减少,农业经济出现萎缩萧条,势必造成国家税收的减少。保障农业的稳定,就是保障国家税收的稳定;促进农业的发展,就是增加国家的税收。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可以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有着明确的国家财政利益目标。第三,民间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对社会的尊卑贵贱等级秩序,对“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俭朴均平风尚,都是一种破坏因素,而对形成骄奢淫逸、见利忘义的不良社会风气,则起到助长促进作用。抑制民间私营工商业有利于维护“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封建道德和尊卑有序的等级秩序,也有着明确的道德目标。对于这些更为深刻的政策目标,历代统治者心知肚明,但他们是不会大力进行宣传和说明的。

重农抑商政策的这些更为深刻的政策目标,是由国家统治本质所决定的,根本上是为维护王朝统治服务的,这表明重农抑商政策又不是单纯的经济政策。中国古代帝制王朝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从道德、财政、经济、政治诸方面来维护王朝统治稳定,有其必然性。全盘否定中国历史上的抑商政策,显然不是一种客观的历史主义认识。

重农抑商政策也有其明显的思想认识缺陷和政策缺陷,最突出的是它把农业与民间私营工商业,把本业和末业简单对立起来,认为多一人从事工商业,就等于少一人从事农业,把民间私营工商业机械地看成是农业的危害和破坏力量,只看到了农业与民间私营工商业之间的矛盾对立,而没有看到农业与民间私营工商业之间的联系互补,没有看到民间私营工商业对农业的促进拉动作用。这种认识缺陷和政策缺陷,在中国封建帝制王朝时期长期没有得到修正,成为不少王朝推行抑商政策并严厉到了极端化的思想根源。也可以说,由于思想认识上只看到了民间私营工商业对农业的危害,并一味强调夸大了这种危害,所以许多王朝在推行抑商政策时往往会走向极端化。中国帝制王朝时期推行的禁榷政策,如汉武帝的盐铁官营政策,唐代刘晏的榷盐法以及宋元明清时期的盐茶专卖法等,都是极端化的抑商政策。重农抑商政策的长期推行,尤其是禁榷政策的推行,严重干扰和扭转了社会经济的运行态势和运行结构,到中国封建帝制社会后期时,严重摧残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正常发展,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步。

重农抑商政策还规律性地呈现执行失效,无论重农政策,还是抑商政策,事实上都呈现出短期政策特征。任何一个王朝国家,都没有能够长期地有效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从整体上考查中国帝制王朝国家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的历史,可以发现,特别是由于政策目标上的财政目的,往往使王朝初期大力推行的重农政策不能持久,而呈现出一种短期性。大致说来,规律性演变的情况是,从一个王朝的中期开始,由于内事兴作、外事四夷、机构臃肿、官僚增多等原因,国家财政开支越来越大,致使王朝初期采取的扶助农业、轻徭薄赋政策执行失效,转而逐步加重对农民的赋役剥削并在王朝后期走向对农民敲骨吸髓式的剥夺,成为广大农民破产流亡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可以发现,由于吏治腐败、钱权交易、官僚经商、官商合流、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等原因,也大致从一个王朝的中期开始,王朝国家初期采取的严厉的抑商政策开始走向失效,结果是官僚经商根本无法禁止,富商大贾多与官僚勾结或者自身转化为官僚也无法遏制其经商行为,王朝国家所能够继续抑制打击的只剩下民间中小私营工商业,抑商政策在这时实际上就走向了废坏。

四、重农抑商政策的历史暂时性

重农抑商政策是中国传统王朝国家推行的核心经济政策,为维护王朝统治服务。但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经济整体结构运行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民间私营工商业必然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这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规律,不是政治权力所能任意加以抑制和长久摧残的。中国传统王朝国家推行重农抑商政策,运用政治权力,采取超经济方式对民间私营工商业实施抑制打击,本质上是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要求和发展规律相矛盾的。这种矛盾属于国家政权与经济法则之间的冲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升,势必会越来越尖锐。这种矛盾注定了抑商政策的历史暂时性,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必然会突破政治权力的超经济强制。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必然引起的商品货币经济的活跃,到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明王朝和清王朝时期,民间私营工商业更趋成长和成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已经在王朝统治的母体中显著出现,预示着社会形态上的前进变革趋势。明清王朝统治者依然坚持重农抑商政策,依然抑制打击民间私营工商业,推行了一系列不利于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制度措施,从而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造成社会进步与政治强权之间的尖锐对立。这时的重农抑商政策就失去了其历史合理性和进步性,而日益呈现出其反经济发展、反社会进步的落后性和反动性,严重阻碍迟滞了中国社会的前进。有研究指出:“到了封建社会后期,中西封建国家的商业政策已经迥然不同。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在明清两代基本上依然推行传统的抑商政策,而在封建社会后期产生的西欧专制主义国家却执行了促进商业发展的重商主义政策。这对中西封建社会的发展道路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西欧由此加速了封建经济瓦解的过程,顺利地过渡到资本主义经济。而中国封建社会却长期延续下来,直到1840年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发动鸦片战争后,中国才开始结束它在封建经济瓦解道路上踯躅的局面,逐步走上半殖民地半封建化道路。”{11}

五、重农抑商政策的当今启示

重农政策在当今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今天的国民经济仍以农业为基础,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中的基础地位仍然十分重要。重视农业,保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必须十分明确和大力加强的。今天,我们在农业现代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正按照以市场为导向,来实施“农业产业化”,把农业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纳入世界市场的发展体系中。这一过程,也存在若干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历史上的重农政策及其具体措施显然有着借鉴意义,在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国家对农业进行大力扶持不但不可或缺,而且应不断强化。

抑商政策则明显与现代经济的运行发展不相适应,早已过时。我们今天不但不歧视抑制民营企业,反而大力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实也早已证明,鼓励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国家建设和民生改善。今天的民营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支生力军,鼓励扶持民营企业也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这一基本政策的推行有力地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和走向世界市场,并为世界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传统重农抑商政策所主张的要实现重农就必须抑商,或者说必须实施抑商才能实现重农,则不可取。现代经济发展特别注重农业与工商业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促进作用,没有工商业的相当发展,就不会有农业的相当发展。而且,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是农业产业化,则不但需要工商业的发展,农业产业化本身就包含了自身的工商业发展。农业产业化表明农业已经不是单纯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畜牧业等,而是包含了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的工业化生产和商业化运销。农业产业化已经将农业和工商业融为一体,密不可分,成为复合运营的现代产业经济。

传统重农抑商政策所具有的调整社会经济结构并使结构优化的一定合理性,对于今天仍然具有借鉴意义。现代经济是农工商各行业的综合经济,所谓“无农不稳,无工不富,无商不活”,既强调了农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又强调了工商业发展的重要性,也阐明了现代经济运行的综合性。要搞好现代经济发展,必须协调好农工商各行业之间的关系,调整好各行业之间的结构并使结构优化,推动各行业之间相互促进以共同发展。这其中,市场经济规律自然会发挥作用,但政府对于社会经济的调控管理职能不可或缺。现代经济决不是放任自流的自由竞争,在调控社会经济结构优化运行方面,政府负有重要责任。

注释: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5页。

②《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③ 黄怀信:《逸周书校补注译》,三秦出版社2006年版,第77-79页。

④⑤⑧ 黎翔凤:《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2-53、924-925、402页。

⑥⑦ 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5、128-129页。

⑨ 《吕氏春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225页。

⑩ 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613-615页。

{11} 萧国亮:《封建社会后期中西专制主义国家商业政策的比较研究》,载氏著《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8页。

(责任编辑 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