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伟普思案
2008-11-07易晓武
易晓武
黄浦江是上海的母亲河,上海人也常说自己是“喝黄浦江水长大的”。不过要问上海人知道不知道《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那十个至少有九个不知道。这个条例对于普通上海人来说,仿佛距离远得像从地球到月球。
如果告诉上海人黄浦江水质是五类,淀山湖的水质是劣五类——劣五类的意思是差到无法再分类了,不知道上海人还能自豪地介绍自己是“喝黄浦江的水长大的”?
一起普通的诉讼,引起了人们对《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的关注,那就是上海市居民刘红明女士诉松江区环保局批准伟普思精密塑胶(上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申请表,理由是违反相关法规,主要是《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原告要求撤消被告编号为“松环开表审[2007]586号”的《审批意见单》,并对该项目召开公开听政会,听取有关各方意见,重新审核该项目。
伟普思公司系日资企业,其前身为“上海日立太平家电器材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李塔汇路788号,距离横潦泾纵深2.7公里,《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规定是水域纵深5公里为水源保护地。2007年9月日立太平公司改名为伟普思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塑胶制品”一项。为此伟普思公司在2007年12月18日向松江区环保局提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松江区环保局在2007年12月21日做出了“松环开表审[2007]586号”的《审批意见单》:“根据报告表的分析和结论意见,从环保角度同意项目设立”。
2008年1月28日,刘红明向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松江区环保局。毫无悬念地,一审在2008年4月10日判决刘红明败诉。刘红明不服并当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至今仍在审理之中。
这个案件双方争论的地方很多,从项目的行业属性、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到文字表述都有分歧,争论的焦点有三个:
一、有无对黄浦江上游水源造成污染?
松江区环保局认为该项目不产生工业废水,会产生含“甲苯”等物质的工业废气,只要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就能做到达标排放;项目是“污染较小”的项目。
而原告方认为工艺流程中有涂装洗枪和水幕吸附废气,则必然有废洗枪液和吸附废液,不可能不产生工业废水;水源保护不仅限制废水,还包括废气,废气遇到雨、雪、霜等一样污染水体;
二、伟普思项目是否属化工类生产项目?
松江区环保局认为只有通过化学反应获得新的产品才叫化工,否则就不叫化工;原告方认为《化工词典》的“化工条目”中有“塑料涂装和印刷”,伟普思项目含“塑料涂装和印刷”,那就可认定为化工。是化工就归上海市环保局审批,区环保局无权审批。
三、有无违反《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
松江区环保局批准项目的依据是该条中的“各区、县可适当发展一些污染少的项目,不得新建石棉制品、土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土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土磷肥和染料之类小化工等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塑胶不在其列,所以可以批准。
原告方认为引用第12条要完整地引用,完整的第12条是:“在污染物实际总量低于允许排放总量且水质达到水源保护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各区、县可适当发展一些污染少的项目,但不得新建石棉制品、土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土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土磷肥和燃料之类小化工等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不得建设油类和危险品作业码头以及拆船厂。新建项目增加的排污量,必须控制在本地区允许的排污总量指标之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在地区内综合平衡,可以在企业之间有条件地调剂余缺,互相转让,但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第12条的前提是:①污染物实际总量低于允许排放总量且②水质达到水源保护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①和②要同时满足。松江区环保局要作出审批,必须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这两个条件满足,而不能断章取义地置前提于不顾,径自作出行政许可。
在松江区环保局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前提①和②满足的情况下,原告方认为按照《上海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第6条和第7条,①要上海市环保局出具证明,松江区环保局无权擅自作出决定;至于前提②,依据《上海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第六条,及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要求是地表水必须达到二类,可现在横潦泾的水质只有五类(见上海市水务局的数据:http://www.shanghaiwater.gov.cn/web/sw/2007_4_1.jsp,原告方向法院提交了经公证的水质报告),可以说明该地区的污染物实际总量实际早已超出允许排放总量了!
除了上述的三个焦点问题外,其他一些审批程序问题,原告方认为政府部门如此做出行政决定是很不恰当的:
一、东华大学编制的《环境评价报告表》“结论和建议”中写:“该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为:以上海市环境质量公报的数据为依据,其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大气环境质量(GB3095-96)二级标准;声环境质量符合噪声环境质量(GB3096-93)Ⅲ类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符合GB3838-2002Ⅱ类标准”,这一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描述,松江区环保局未做任何实质性审核,强调只核实编制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二、东华大学编制的《环境评价报告表》中,“工艺流程简述”:“经过二道水幕处理,进入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后高空排放”。而“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经二级水幕吸附处理以后,排入活性炭吸附加热脱附催化氧化处理设备”,前后不一致,原告方认为松江区环保局未做严格审核。
三、伟普思公司提交给松江区环保局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申报材料中,含“环境评价报告表”和“工业区证明和预审意见”,“环境评价报告表”的编制单位署名是东华大学,而“工业区证明和预审意见”中说明“环境评价报告表”的编制单位是上海悦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同一文件编制单位不一致,松江区环保局未做核实,只是以松江工业区不了解情况辩解。原告方认为,既然工业区不了解情况,那其所做出的“工业区证明和预审意见”就应当做无效处理。
让人欣慰的是,公民学会了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合法的渠道,在法庭上提出自己对环境权益的诉求,这无论如何都算是个巨大的进步。
(后记:2008年1月28日,刘红明向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松江区环保局,诉松江区环保局批准伟普思精密塑胶(上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申请表,理由是违反相关法规,主要是《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原告要求撤消被告编号为“松环开表审[2007]586号”的《审批意见单》,并对该项目召开公开听政会,听取有关各方意见,重新审核该项目。一审在2008年4月10日判决刘红明败诉,二审在7月7日依然判决原告败诉。虽则如此,我们认为这个案例依然在环保维权行动方面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