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问题探讨
2008-10-29龙玉国陈琼
龙玉国 陈 琼
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由于历史原因,部分证券公司积聚的风险日益凸显,高风险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面临的重要课题。近年来,由于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不够完善,强制退出过程中存在行政主导、政策性强等问题。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证券公司;风险;退出机制;预警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083-03
自从1987年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注册开始,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截至2004年6月底,我国证券公司的数量已达到130家。在这期间,有多家出事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关停并转的方式处置,其中,大连证券成为我国首家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证并责令关闭的证券经营机构。但我们综观这些出事券商的最后处置方式和程序,不难看出,基本上是在政府主导下的被动式退出,而且往往是通过央行向出事券商发放再贷款的形式来解决,而很少有通过并购重组等市场经济下的主动式退出。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一个市场化的券商退出机制,这种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券商退出机制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大量的政府兜底行为,将会削弱市场的作用。考虑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客观情况,尽快建立起市场化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概况及成因\
1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概况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主体,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由于历史原因,长期积累的部分证券公司的风险日益突出。2001年以来,经营环境的持续恶化导致证券公司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不少公司到了生死存亡的边缘。对严重违规和出现支付危机的证券公司,监管部门采取了强制退出措施。2002年8月9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撤销鞍山证券公司;同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大连证券公司实施停业停顿。此举拉开了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序幕,标志着证券公司只进不出的现象将成为历史。高风险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面临的重要课题。
2我国证券公司当前风险的形成原因
证券公司风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每家证券公司的情况不尽相同,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超范围违规经营、违规融资。高风险证券公司普遍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非法融资(包括融入和对客户配资)、非法从事非证券类业务等违法行为,证券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更是普遍存在,如以个人股票账户甚至以控股公司名义从事自营业务、从事融资交易活动、违规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等。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证券公司的巨大风险。(2)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不力。高风险证券公司普遍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极其混乱,内部控制不力甚至完全缺乏的问题。许多证券公司实际上由几个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公司内部授权不明,财务账目不清。公司业务部门和所属营业部直接从事资金拆借活动,有的营业部几乎就是一个小证券公司,从事自营和委托理财业务,公司总部几乎没有任何控制。一旦风险爆发,情况往往比初步认定的严重得多。(3)法律监管有效性不足。《证券法》颁布以前,一直没有证券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监管法律制度如客户保证金管理制度不完善是导致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现行监管制度侧重于证券公司的审批即静态监管,对证券公司行为的监管即动态监管还缺乏必要的经验。例如,对证券公司的风险还缺乏早期的预警手段。监管长期不到位,证券公司的风险不能及时发现,也是导致证券公司风险积累的重要原因。
二、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存在的缺陷
首先,法律不健全导致退出成本较高。目前,我国处理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危机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等。实践表明,这些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针对性不强,操作性较差,在危机处理的过程中,许多实际问题还缺乏具体依据。正是由于法律不健全,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保障,金融监管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实施救助,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令其退出,以及应该以何种模式进行退出的问题上都难以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以致延长了处置时间。增加了退出成本。
其次,政府负担过重,再贷款有负面影响。从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退出情况来看,政府承担了过多成本和信用损失风险。市场经济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损失的转移补偿和风险的分散化解,但在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问题上,政府担当了不恰当的主宰地位,使其几乎承担了所有损失。另外,以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信用作为金融信用的支撑,也存在着潜在的政府信用损失成本。目前,在对问题证券公司进行资产负债清理和客户保证金赔付时,最主要的方式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支付。央行对有问题证券公司发放再贷款是被动的,而且偿还难以得到保障,这对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造成冲击,也对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造成干扰。再贷款是央行基础货币的重要供给渠道之一,如果央行为了维护暂时的金融稳定而反复行使最后贷款的职能,最终可能造成货币供应量的快速增长,引发通货膨胀。
最后,道德风险。因为政府在处置问题证券公司时处于主导地位,这实质上表明,我国政府和监管当局以其信用作支撑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提供隐性担保。隐性担保的长期存在,使得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行为扭曲。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不必担心证券公司被关闭而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因为政府提供担保,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公司时不用考虑证券公司的风险,而考虑其在政府中的地位,这样会进一步强化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得经营不善、高风险证券公司仍然获得稳定收益。对于证券公司来说,由于政府担保的存在会助长他们在经营中从事高风险业务,甚至是鼓励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于高风险业务,因为最终出现的损失统统由国家来承担。这种道德风险还会不断被效仿,循环下去只会引发更多的证券公司倒闭。
三、构建证券公司退出风险预警机制
证券公司危机的演进和风险的暴露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应当由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处置构成,而风险预警制度是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重要环节。危机的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可以起到提高市场退出效率,降低市场退出成本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程序制度,建议借鉴境外经验,逐步建立证券公司風险预警制度。
1选择风险预警指标
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实践证明,退市机制的建立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只是短暂的,而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却是长期性的推动。但由于证券公司的退出对整个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市场有极大的影响,因此,发达国家和地区
对此都很重视,普遍建立了完备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如有一整套证券公司退出预警体系、授予完善的法规体系与科学合理的退出程序以及普遍建立了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根据全面性、代表性、可比性等原则,结合我国证券公司当前实际情况。笔者建议,选取资本充足性、资产安全性、管理健全性和盈利能力等作为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风险预警指标。
(1)资本充足性。资本是每个从事经营活动实体存在的基础。资本的缺乏会影响证券公司的正常运营,资本充足不仅便于公司筹集扩展业务所需要的资金,提高在同行中的竞争实力,还可抵御其经营中的风险。资本充足性风险通常用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负债率来衡量。
(2)资产流动性。流动性风险又称变现能力风险。是指证券公司流动比率过低,其财务结构缺乏流动性,由于金融产品不能变现和头寸紧张,使证券公司无力償还债务形成的风险。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通常反映证券公司流动性的变化。
(3)管理健全性。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证券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础,是实现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重要保障。因此。在评价风险状况时,必须评价其管理和内控是否到位,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内部审计是否有效等。
(4)获利能力。决定证券公司长期运营状态的关键还在于证券公司的获利能力。证券公司的收益主要来自于营业和投资两方面,营业利润率和投资收益率分别代表这两方面的获利能力,资本收益率则反映证券公司总的获利能力。
2构建风险预警体系
完整的风险预警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程序:(1)选定风险要素及风险指标;(2)确定各风险要素、指标的风险权重;(3)根据风险函数,得出各指标风险值;(4)确定各指标风险权重,得出各要素风险值;(5)确定各指标风险权重。得出综合风险值;(6)根据综合风险值,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通过风险监测和预警,根据综合风险状况将证券公司划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存在问题较多、已影响到日常运营的证券公司。需引起监管部门特别关注。二是存在严重潜在风险、破产可能性很大的证券公司,需采取正式监管行动。三是濒临破产的证券公司,须通过行政关闭或破产等途径退出。风险监测和预警体系涉及较多的指标量化分析,本文在此不再展开。
四、建立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若干设想
1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在设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时应遵循三个原则,即全面性,指标要反映证券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代表性,指标能反映同类指标的变化趋势和其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可比性,指标的设置能使不同证券公司间有横向对比作用。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可由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流动性指标、投资结构指标、内控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组成。对不同指标给予相应的权重,最后可得出每一家证券公司经营状态的预警总系数,并对不同状态的证券公司实行不同的处理。如对日常问题较多的证券公司,管理层应对该公司重点关注,对其经营业务要求限期整改,防止其进一步恶化,并可鼓励证券公司为维持规定的净资本水平而进行的债务重组或股东增资扩股;如存在极大的潜在破产风险的证券公司,管理层就应采取预防措施,限制证券公司的业务内容、经营范围或设定一些其他的特定限制条件;如已表现为濒临破产的证券公司,则应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证券公司破产,启动投资者保护措施。
2建立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
在某证券公司已濒临破产时而法院受理到宣布破产尚有一个时间段,如果还是由证券公司自己来支配其财产,则有可能扩大损失,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权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和投资者都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有资格的机构来担任临时财产管理人,接管濒临破产的证券公司的全部财产并监督其日常经营活动,并在法院宣告该证券公司破产成立清算组后结束使命。
3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可以预见,在今后的几年时间里将会有相当一部分的中小证券公司重组、兼并或破产倒闭,因此,尽快建立保护投资者的保险体系如建立赔偿基金将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这不仅是对投资者信心的保证,也会对经营不善的券商尽早退出市场扫清障碍。根据国际上的经验,首先是要对此进行立法,然后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可由两方面组成:一是会员交纳。这又可分两部分:(1)根据证券公司每年的营业毛利按统一规定的比率向证券交易所交纳的风险准备金;(2)根据前述的监控指标测算出的不同风险状态的证券公司按不同的比率向交易所交纳的风险准备金。二是该笔基金所产生的利息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但投资必须遵循安全f生和可变现性原则。赔偿对象是交易所所属会员的中小投资者。
4进一步加强机制创新,增强证券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是要强化并规范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特别是对非上市证券公司的信息。二是创新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增强竞争能力。目前,我国以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为主的盈利模式不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而是要让一批优质的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进一步扩大优质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中所占的份额。三是要把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真正落实到位,防止内部人控制。四是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推动市场化的并购渠道,从而减少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关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总而言之,如果我们不尽快建立一个市场化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而是采取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券商,这将误导市场参与各方,并会形成一种国家信用是券商经营底线的错觉,随之而来的是道德风险的增大。因此,只有根据“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法则,尽快建立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才能彻底解决目前的困境,从而达到纯洁券商队伍,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责任编辑姜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