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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平等权的内涵

2008-10-24刘修远

总裁 2008年6期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涵

刘修远

摘 要:教育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有其特定的内涵。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重要经济形式,影响并决定着教育平等权的内涵。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平等权的内涵,不仅有助于我们对教育平等权的正确理解,而且有助于正确的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促进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受教育权;平等权;内涵

1 教育平等权的基本内涵

教育平等权是指“人们不受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民族、种族、信仰及性别差异的限制,在法律上都享有同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平等权是相对于政治、经济上平等的权利而讲的公民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平等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教育平等权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教育平等权的内涵经历了从教育权利平等、教育机会平等到教育过程平等、教育结果平等的丰富、发展过程。现在世界各国不仅从立法上确立了公民教育权利平等,而且,各国普遍趋于从几个方面全方位、系统地考察教育平等权的基本内涵:

一是受教育权利平等:受教育权利平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平等的受教育的权能与资格,也就是国家承认所有的公民在法律上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公民受教育权的获得与实现,是其获取谋生能力、获得社会发展权利和政治、经济等权利的基础。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被各国纷纷载入宪法,成为公民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

二是教育机会均等:即入学机会的平等。 索·里·特尔福德认为所谓教育机会均等,是指国家以最公平的方式使人人凭其禀赋及能力而受到一种适合其才能与需要的教育,即使受教育者站在平等的立足点上,不受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男女性别、宗教信仰、种族地域等的限制,均有机会接受一种适当的教育。教育机会的均等是教育平等权最低层次的要求,如果权利主体连受教育的均等机会都没有,那么,教育平等权无从谈起。

三是教育过程的平等:即在教育过程中,不同的社会和家庭背景、不同天资条件的受教育者都应得到社会、学校和教师的同等对待。它表现在主观和客观因素等方面。客观因素方面要求资源投入的平等,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各种物质设施等,在同类学校平等地投入。主观因素方面要求教师、学校在教学过程中给家庭背景、智力水平、教养程度不同的学生以平等对待,不受歧视。由于教育过程中所包含的条件之多和某些主观因素的不可控制性,就决定了教育过程中不平等的广泛性和深刻性。

四是教育效果的平等:是指最后目标而言,要求不同的学生享受符合其能力发展的教育,使不同的学生通过学校教育获得平等的教育效果,消除他们在社会发展起点上的差别,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但是,教育的实践表明,不同的学生,由于有不同的天资条件、不同的家庭和社会生活背景,即使拥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过程,他们所获取的自我发展的机会也并不均等。“虽然为解放当时被歧视的群体而进行的斗争在法律史上一直占有一席显著地位,但是它却从未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完全平等。主张社会绝对平等,同人与人之间在天赋和能力方面的不平等现象很可能是不相符合的”。 因此,教育效果的平等只能是强调不同的学生享受符合其能力发展的教育,即因材施教,至于不同的学生通过学校教育获得平等的教育效果则难以实现。

2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平等权的内涵

2.1 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对教育平等权内涵的影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概念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市场经济本身不具有社会制度的属性,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它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制度中。二是指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因而又会反映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特征,这些特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有的,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体现。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教育平等权的内涵具有以下特点:

2.1.1 公民受教育的法律权利平等

受教育权利平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平等的受教育的权能与资格,也就是国家承认所有的公民在法律上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人民当家做主,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教育法》第9条的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公民受教育的法律权利是平等的。

2.1.2 国家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

国家承担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的公民和高素质的人才的培养的义务与责任。义务教育是提高公民素质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公共化的社会公共事业,国家不仅承担着为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的义务,更承担着提供义务教育资源的义务。高等教育在我国目前还属于非义务性、非公共化的专门教育,国家承担着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高等教育资源提供的义务和保障公民受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义务。

2.1.3 教育平等权权利的实现具有可能性和客观基础

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从原则上保证了广大人民对生产资料和教育资源的平等占有,为教育平等权的实现提供了客观基础和可能性。要使这种潜在的可能性变为客观的现实,则是以相应的模式为实现条件的。

2.2 我国市场经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历史时期对教育平等权内涵的影响

2.2.1 教育权利平等的相对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教育平等权是形式上的平等权而非实质(结果)上的平等权或绝对的平等权。实质(结果)上的平等或绝对的平等要求人们在教育资源的分配、受教育的过程和结果上不应当有差别。然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人民日益增长的受教育的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现有的教育资源不可能满足每一个公民受教育权利实现的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教育平等权主要是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得到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而不管他们间实际存在着什么样的差别。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教育平等权并不排除差别,并不产生平等的结果。

2.2.2 教育平等权利内容的不完整性

教育平等权的完整内容不仅包括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法律权利、公民受教育的机会均等,还包括公民受教育的过程和受教育的效果的均等。在我国教育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不能满足所有公民受教育的需求,教育资源的分布很不平衡,公民受教育的过程和结果还不能实现平等。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教育平等权的内容仅仅包括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平等和受教育的机会的均等(义务教育阶段为受教育的机会的同等)。

2.2.3 不同阶段、不同类型教育平等权内容的差异性

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国家和政府不能提供足够的教育资源满足全体公民对教育的需求,我国法律只规定了适龄儿童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我国的教育可分为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政府规定公民必须接受的教育, 具有基础性、公益性和公共化的特征,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教育平等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受教育的法律权利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均等,更包括受教育机会的同等、教学条件的平等。以高等教育为主的非义务教育,在我国目前还属于非义务性、非公共化的专门教育和职业教育,其权利平等的内容主要是指公民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均等,能否接受(高等)教育,不仅取决于国家、社会提供的受教育的机会的多少,更取决于个人的愿望和能力。

2.3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教育平等权内涵的影响

2.3.1 市场经济促进了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社会经济发展、教育资源的充足是受教育平等权充分实现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能极大地推动经济的发展,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使教育的发展同步于社会。而且,市场经济允许个人、社会和外国投资者投资办教育,增加了教育资源,扩大教育机会。新增加的教育机会实行不均等分配,既满足了先富裕起来的一部分人对子女教育的较高的需求,也使节省的公共教育资源扩大另一些人的教育机会, 促进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2.3.2 市场经济使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要求和途径具有多样性、可选择性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公共教育资源供给有限,满足不了现实的教育需要;另一方面,社会财富不均衡占有,使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要求和途径具有多样性、可选择性。由于教育对个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先富起来的部分人不满足于国家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愿意拿出较多的收入用于子女的教育,享受公共教育资源以外的由市场提供的丰富的教育资源,如进入私立学校、民办学校学习,甚至出国学习。市场经济不仅使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要求呈现多样性,也使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途径具有可选择性。

2.3.3 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平等权的实现具有不平等性

市场公平是通过公平竞争,按照差别原则,进一步满足人们对教育日益多样的需求,以弥补社会公平的不足。市场平等是以不平等为基础,是对教育机会实行不均等、有差别的分配。义务教育阶段由市场提供的非公共教育资源的享有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机会是通过公平招生、教育成本负担等制度实现,体现了市场的公平。“能力面前人人平等”“谁受益谁付钱”,受教育机会的均等是形式的平等,实际上由于受个人能力、家庭经济条件等的限制,每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机会,或者享有市场提供的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是不平等的。

可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平等权的内涵主要体现为:公民受教育的法律权利完全平等,人人都是权利的主体,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与资格;不同的教育阶段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内容不同,义务教育阶段体现为所有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同等、过程平等,非义务教育阶段表现为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要求和方式具有差异性和可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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