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高考政治选择题的瑕疵
2008-10-22贾元宏
贾元宏
下面是2008年高考文综全国卷Ⅰ第34题:
W市人大常委会向市民公开征集未来5年立法项目与建议草案,10天内共收到市民意见2 081件次,其中立法建议221件,60%以上的市民建议被采纳。这表明()
①W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活动中坚持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②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活动中有必要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 ③地方人大常委会具有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 ④人民群众在立法活动中享有提案权
A.①②③B.①②④
C.①③④D.②③④
答案为A。本题考查的知识点较广,包括民主集中制、公民意识、立法权、人大代表的权利等,需要学生具备对概念的理解能力和提取信息能力,应该说是一道立意不错的高考题。但美中不足,题中有两个选择肢的说法欠科学,令人感到遗憾。具体阐释如下:
1.民主作风不是民主集中制,①不恰当。
民主集中制首先是一种政党的组织活动原则,由列宁提出并在俄国革命中付诸实践。我们党在共产国际的指导和帮助下成立,一开始便加入了共产国际。1927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党章修正案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从1945年党的七大起,每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党章,都明确提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建国以来,我们把民主集中制用于国家政治生活,写入了宪法第三条“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大特征(人民当家作主,民主集中制,党的领导)之一,也是其他所有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材料涉及的显然是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而这方面就如何体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课本上写得很清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要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题干中谈到W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征求公众意见、公众踊跃参加,表明的政治学道理,从人大常委会角度说是在坚持民主立法,是国家机关的一种民主作风,从公民的角度说是公民享有批评建议权,是公民的参政意识在增强。①将之视作党和国家机构自身组织活动原则的民主集中制显然是不恰当的,是放大了民主集中制。
2.并非所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都具有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③不正确。
单一制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对行使立法权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1955年和1959年全国人大作出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行部分立法权。1982年宪法根据我国幅员辽阔的特定国情,对我国的立法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职权,同时赋予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后又赋予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国务院先后4次批准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包括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等),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在我国的人大体系中,除了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其他级别人大都有。而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有权制定地方法规的人大常委会法律上规定得很清楚,并非所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都有此项权力。按题干所述只能表明“W市人大常委会拥有地方立法权”。现在得出③“地方人大常委会具有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这样的结论,不对“地方人大”加以限制,显然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