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明确人民银行适用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
2008-07-11哈斯马微鄂红
金融博览 2008年6期
哈 斯 马 微 鄂 红
编辑同志:
目前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中,对于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标准无明确规定,基层人民银行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只能在法律授予的权限幅度内自由裁量,极易出现同一违法、违规行为不同处罚结果的问题,引发行政争议。建议尽快明确人民银行适用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0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而《程序规定》和其他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中均未对何种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予以明确界定。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易对情节认定产生分歧,引发处罚争议,存在行政诉讼风险。
目前人民银行适用的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中对于依法应当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标准缺失,使人民银行举证难度较大,工作被动。
建议修改《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增加人民银行适用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可予以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描述条款,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金额、频率、是否及时纠正、是否存在危害后果以及危害后果轻重等内容细化标准,降低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弹性,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成效。
人民银行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哈斯马微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