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金融体系与监管
2008-06-10关健
关 健
德国央行:
目标单一不受干扰
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也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以及欧元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欧洲中央银行完成保持货币稳定任务;在支付体系中,保证德国银行有足够流动性的同时保证非现金支付与清算的往来和通畅;作为银行的银行,给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融资;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德国的中央银行本身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德意志联邦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比较单一,它以欧洲央行制定的通货膨胀率指标为首要的控制目标,即将通胀率控制在2%以内。同时《德意志联邦银行法》明确规定,联邦银行可以不接受联邦政府的指示。此外,相关的制度安排,如中央银行理事会和执行理事会成员的任命程序和年限,以及经费的独立也保证了德国央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避免了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受到外来因素尤其是政府等行政部门的干扰。
联邦金监局:
独立履职不受制约
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监局”)是2002年4月由原来的信贷监管局、保险监管局以及证券监管局三个局合并而来,隶属于联邦财政部,全面负责对德国境内包括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等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2002年5月,该局脱离联邦财政部,成为独立法人,收支完全独立,经费全部来源于监管对象的缴费,但其业务工作依然接受联邦财政部的督导。
金监局的地位及职责分别由《联邦银行法》、《信贷法》、《储蓄银行法》、《合作银行法》、《证券账户管理法》、《联邦保险法》等法律赋予并界定。总的来说,联邦有关法律规定联邦金监局有权监管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金融服务机构、保险公司等,并且可以依法对被监管对象进行处罚。金监局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机构制约。金监局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管,使金融市场稳定、正常、健康运行。两个附属工作目标分别是保证银行和金融服务公司保持流动性和清偿力,保证银行客户、保险人等对金融机构的信任。
央行和金监局:
互相协作同台共舞
在德国,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监管,由央行和金监局共同负责并互相协作完成。《联邦银行法》明确指出:德国银行监管的组织体系是监管当局与央行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体系。央行主要监管日常业务,金监局颁布行政法规和进行特别检查。
德国央行和金监局在金融市场监管中,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将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紧密结合,且更加注重风险监管。由于近年来金融业务快速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而许多金融监管法规制度的更新具有滞后性,使其有效性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德国在进一步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风险监管,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德国金融监管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无论是央行的监管,还是金监局的监管,信用管理手段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一是以法律的形式对信用信息的采集作出规定,使风险分析有充裕的信息来源;二是使用信用管理手段对经济主体进行综合分析评级,从而评定风险大小,并随时予以关注预警。这可以从联邦银行的信贷登记系统中看出。
德国高效、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经过一个长期发展过程形成的,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理念、监管手段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应加强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的结合;通过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充分利用信用管理手段,做好外汇管理和检查工作;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奠定社会信用体系的坚实基础。(摘自2008年第4期《中国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