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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莫再拿“最低”二字做文章

2008-05-14杨红兵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08年9期
关键词:包厢合法权益法律法规

杨红兵

北京学生肖雨前去订餐,却被告知最低消费1500元,美国客人已请,也就硬着头皮点餐。次日中午吃饭,我们吃饱了,但还是一道菜接一道菜地上,美国学生几乎都发出 “啊,another!”更糟的是,当服务员发现无论如何桌子上都摆不下的时候,她干脆把没有吃完的菜分发到每个人的碟中,而这令外国学生相当反感,其中一位女孩子就抱怨:“为什么她不停地给我菜?我看起来很饿吗?”(7月4日 《新京报》)

“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这次进餐可让美国朋友长了见识:在中国饮食饱了还得端,端了还得吃,吃不了打包走。这也别怨服务员,厉行节约是美德嘛!要怨就怨那霸道的最低消费规则。

时下这一潜规则普遍存在且呈越演越烈之势,在众多KTV、茶室、酒吧、咖啡厅、迪厅、酒店等娱乐餐饮场所,“最低消费”几乎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行规”。走进酒店,第一眼便是一个硕大的“本店谢绝自带酒水”的提示牌;预定包厢,却被服务员告知,按包厢大小不同,最低消费的标准也不同……

从法律层面看,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最低消费”进行有效规范,这也给一些商家有机可乘。因此,一方面国家要完善“最低消费”法律法规,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娱乐场所的监管和督察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消费者自己要以《消法》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易行难,一起玩的吃的不是朋友就是客户,在“面子”和“权益”的边缘线上,很多人都牺牲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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