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疗治疗急性运动损伤的再认识
2008-04-29李进忠
李进忠
冷疗(或称为冰敷)常被使用在急性伤害发生后的24至48小时内,以达到减低疼痛、抑制发炎过程、收缩血管减少水肿以及降低新陈代谢等功能,进而达成治疗急性运动伤害的目的。
冷疗最大的生理功能是降低身体局部组织的温度。通常,冷疗的方法、冷疗时间长短和冷疗物的温度等,决定冷疗的皮肤、皮下组织与肌肉的温度。决定肌肉与软组织在冷疗时温度高低的因素包括:组织温度、冷疗方式、皮下脂肪厚度与冷疗的时间长短。一般来说,在5至10分钟的冰按摩之后,皮肤的表面温度大约下降12℃左右,皮肤下1公分的温度大约下降6℃——12℃,皮肤下3公分的温度则只下降0.2%—1.4℃。冷疗后软组织温度的恢复速度,则比冷疗时温度的下降速度慢。在冷却过程中,冷疗前有无运动会显著影响冷疗后的皮肤温度变化,但是运动并不会改变冷疗时与冷疗后初期的皮肤温度下降与上升速率;但是运动时形成的皮肤温度上升,会一直延续到冷疗时与冷疗后。
在处理运动损伤时,如果以碎冰加水而且不垫干或湿毛巾进行冷疗,皮肤的温度将渐进下降达10℃至—15℃,如果冷疗时间超过20分钟,皮肤的温度可能低于10℃。如果长时间的冰按摩和冷湿布裹法冷疗,可以使皮肤温度下降至16℃左右;长时间的浸水法与水袋法冷疗,则可以使皮肤温度下降至0℃左右。由此可见,如果冷疗过程中,对于冷疗方式的选择不适当或冷疗的时间过长,都可能使得冷疗部位的皮肤温度低于10℃,甚至低至0℃,容易造成皮肤与皮下组织的冷伤害。
冷疗造成的神经伤害有神经麻痹、感觉异常,动作异常与肌肉电位变化异常等现象。为了避免因为冷疗而形成神经性的伤害,冷疗的时间应控制在20分钟以下、冷疗物与皮肤之间最好有隔离物(干或湿毛巾)、冷疗后的皮肤温度应在10℃以上、以及冷疗的部位应尽可能避免直接覆在主要周围神经上。同时冷疗时不要加压,以避免冷疗后的皮肤温度过低,避免造成神经性的损伤。
从神经损伤、皮肤局部血流量两个方面来看,冷疗时皮肤温度不能低于10℃至15℃的原因,主要还是皮肤对冷的感觉是否正常。通常,皮肤感觉(冷、热与痛)的反应会随皮肤温度高低而改变,而且皮肤对冷的感觉器,其正常反应温度范围是10℃—41℃之间。当正常冷疗过程中,皮肤温度持续下降至15℃时,由于皮肤对冷的正常感觉,会促进交感神经的紧张,经过一系列的生理控制后,进而达到血管收缩、降低血流的功能。如果,冷疗的时间过长或冷疗的方法不适当,使皮肤温度低于10℃以下,那么,皮肤对冷的正常反应将会因为感觉器的不正常反应而改变,进而出现血管扩张与冷伤害的情形。
有研究发现在正常的冷疗后,冷疗部位的感官感觉与热疗后并无显著差异,而且与不进行冷热疗的控制组也没有差异存在。由此可见,冷疗对皮肤感觉受纳器的正常影响,应不会形成冷伤害,只有在皮肤感觉受纳器的异常感觉下,才会有异常的血流量与冷伤害的情形出现。研究显示冷疗过程的第2分钟到第7分钟,会出现热与疼痛的生理反应,当冷疗的时间超过12分钟以后,则会出现深层组织的血管放松现象。这种冷疗时间太长会有增加血流量的缺点,正是冷疗时间不能过长的另一个证据。
冷疗对于人体生理的影响,除了在局部组织血流量、皮下组织温度、神经性损伤与冰痛上的争议以外,Kowal在文献探讨中也发现,冷疗对于心跳率、血压、单一神经元反射与肌梭功能等生理反应,都有不一致的研究结果。不过,同时也发现,冷疗对于疼痛、痉挛、结缔组织膨胀、神经传导速度与痉挛性麻痹等,具有相当一致的生理反应效果。由此可见,冷疗不仅在进行时需要特别的注意与小心,进行冷疗前对受治疗者的适当了解也是非常必要的步骤。
整体而言,冷疗对于急性伤害紧急处理,具备无庸置疑的效果,但是,不适当的冷疗仍然可能使冷疗成为危险步骤。适当的冷疗时机与正确的冷疗方式,对于发挥冷疗功效来说非常重要。对于慢性运动损伤的治疗,为了让冷疗的效果可以展现,同时避免冷疗时有冷伤害情形出现,进行冷疗时最好是根据以下几点原则:
(1)冷疗最好在急性伤害出现后的一小时内进行;
(2)冷疗物的不同会影响到适当的冷疗时间。冰袋(冰块加水)与浸水的直接冰敷法,冷疗时间以不超过12至15分钟为宜:冰按摩的时间应低于10分钟;冷冻喷剂则以30秒内(20公分以上)为原则,可重复实施5—10次;
(3)冷疗时如果配合加压的方式来进行,冷疗的时间应斟酌减少;
(4)冷疗的部位应避开主要周围神经;
(5)进行冷疗前如果有足够的运动时间,冷疗的时间应斟酌增加;
(6)冷疗后的皮肤温度应在10℃以上。